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925民初324號
判決日期:2019-06-12
法院:寧武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少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384797元及利息(從2014年10月1日起計息,年利率6%,至付清時止,截止起訴時利息合計332346.96元)。事實和理由:寧武縣交通運輸局過境段改建工程建設項目部為實施省道寧白線、崞五線寧武過境段改建工程與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為施工所需,從原告處賒購混凝土,截止2014年9月,尚欠混凝土款1384797元。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未果。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貴院起訴,希判如所愿。
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未進行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2寧武縣交通運輸局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3.混凝土票據及對賬單;4.付款說明及付款情況。
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舉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寧武縣交通運輸局過境段改建工程建設項目部為實施省道寧白線、崞五線寧武過境段改建工程(四標段)與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向原告購買混凝土,未簽訂買賣合同。2013年第一次購買混凝土2921.8立方米,合計混凝土款1148312元;2013年第二次向原告購買混凝土2558.4立方米,合計混凝土款937929元;2014年向原告購買混凝土418.6立方米,合計混凝土款148556元,以上款項共計2234797元。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后,于2013年累計向原告付款650000元,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付款200000元,下欠混凝土款1384797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拖欠的混凝土款,被告未向原告支付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混凝土款138479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駁回原告寧武縣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27元,由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宇平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郭榮
判決日期
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