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陶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213民初2428號
判決日期:2019-06-05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與被告陶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被告陶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陶某將投保其女兒劉芃名下的60000元保費分配給原告30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之父劉克愚同被告陶某為夫妻關(guān)系,2016年10月14日經(jīng)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維持原判。在1997年原告之父劉克愚同被告陶某商量為家庭成員投有鴻福終身保險,共4份,每人30000元,保費均由原告之父劉克愚支付,被告陶某將原告30000元保險投在被告女兒劉芃名下,在保單處記載不明確有劉芃,而劉某只記載劉字。保險公司保單記載不明確,原告只交保險不享有保險權(quán)益,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變更原告投保30000元。
被告陶某辯稱,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和原告父親劉克愚于1993年8月16日登記結(jié)婚,2013年我起訴離婚,2018年10月17日判決離婚。1997年10月9日我給女兒劉芃買了60000元的保險,20年交付,月交290.03元,2005-2006年之間改成年交,每年3222.6元,2017年全部交完。當時給劉芃入保險時,電腦打不出來“芃”,保險公司保單上手寫了“芃”,蓋了公章。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我們只針對投保人,對保單未記載的相關(guān)人員請求不予認可。我公司于1997年10月9日為投保人陶某,受益人為劉芃,99鴻福終身保險,年交保費3222.6元,繳費期20年。當時電腦庫里確實沒有“芃”這個字,答辯人處保留的投保單記載手寫被保險人為劉芃,出生時間為1988年8月4日,性別女,受益人一欄中手寫“劉芃”,投保人陶某與被保險人為母女關(guān)系。保險金額約定為60000元,現(xiàn)保險費繳納完畢,保險金的領(lǐng)取方式依照送達給投保人陶某的保險合同第23條領(lǐng)取。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1997年10月9日,被告陶某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簽訂投保單號為00874056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單號為×××,保單載明:被保險人劉芃,女,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同泉路7號院3樓3單元1號;投保人為陶某,女,1963年5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大同市同泉路7號院3樓3單元1號,與被保險人關(guān)系為母女;受益人為劉芃,女,受益份額100%;險種為99鴻福終身保險,保險金額60000元,保險期間為終身,交費期20年,交費方式為按月交納,份數(shù)為60,保險費290.03元,領(lǐng)取方式為正常領(lǐng)取。
訴訟中,原、被告均陳述原告父親劉克愚與被告陶某原為夫妻關(guān)系,雙方均系再婚。原告劉某系劉克愚與前妻所生,劉芃系被告陶某與前夫所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被告陶某提供的保險單予以證實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秀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齊馨
判決日期
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