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105執異288號
判決日期:2019-05-17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樂爾公司)與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樂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賽樂爾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追加申請,申請追加席文明、席文太、席文東為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賽樂爾公司稱,申請執行人基于生效判決[一審判決書號:(2014)金民二初字第1503號;二審判決書號:(2014)鄭民二終字第1591號],向金水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法院已受理立案。執行案號為(2016)豫0105執4990號。執行款尚未回款。現申請人查到,作為被執行人愛樂公司的股東有3位,分別是席文太,席文明,席文東。現申請人查明3位股東均未繳清注冊資金。被執行人愛樂公司的注冊資金為520萬元,而股東實繳注冊資金為253萬元,尚未繳納267萬元注冊資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追加席文明、席文太、席文東對愛樂公司的執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計886262元。
本案審查中,申請人賽樂爾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愛樂公司工商檔案信息一套;愛樂公司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賽樂爾公司訴被告愛樂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貨款8737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37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規定的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給原告。后被告愛樂公司不服該1503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鄭民二終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1591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14年12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其未按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查詢,被執行人愛樂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
另查明,鄭州愛樂鋼琴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樂鋼琴公司)于1999年1月5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53萬元,由席文明認繳38萬元,和崢認繳15萬元。河南省豫新審計師事務所于1998年12月24日出具的﹝98﹞豫新驗字第19號驗資報告顯示,愛樂鋼琴公司申請的注冊資本為53萬元,根據審驗,截止1998年12月24日止,愛樂鋼琴公司已收到其股東投入的資本53萬元。
2004年1月3日,愛樂鋼琴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了以下事項:變更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東,變更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3萬元,席文明出資38萬元,和崢出資15萬元;變更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53萬元,席文明出資38萬元,和崢出資15萬元,席文太出資200萬元。同日,愛樂鋼琴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河南世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豫世會驗字(2004)第1-35號驗資報告顯示,截至2004年1月15日止,愛樂鋼琴公司已收到席文太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200萬元整。
2007年4月17日,愛樂鋼琴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了以下事項:變更公司名稱為“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2007年5月28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通過了以上事項。
2011年12月1日,愛樂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了以下事項: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變更股東,原公司股東和崢自愿將所持有的本公司6%的股份15萬元全部轉讓于席文東,席文東自愿接受該部分股權及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2011年12月8日,和崢(甲方)與席文東(乙方)簽訂愛樂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甲方同意將持有愛樂公司6%的股權共15萬元出資額以15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2011年12月10日,愛樂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5年8月14日,愛樂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了以下事項:注冊資本由253萬元增加到520萬元,席文太原出資200萬元,本次增加164萬元,合計364萬元;席文明原出資38萬元,本次增加40萬元,合計78萬元;席文東原出資15萬元,本次增加63萬元,合計78萬元。上述三個股東的出資時間均為2025年8月14日。
愛樂公司查詢日期為2019年1月22日的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顯示,愛樂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20萬元,實收資本為253萬元
判決結果
一、追加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股東席文太、席文明、席文東為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愛樂之聲樂器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被執行人;
二、被申請人席文太、席文明、席文東分別在其認繳出資164萬元、40萬元、63萬元的范圍內對申請人賽樂爾三益樂器(上海)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胡亞芹
審判員劉錚
審判員郭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清陽
判決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