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駿迪與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拍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6民初2740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駿迪與被告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錘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以下簡稱佛山海關)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開庭時,雙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駿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黃駿迪與國錘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文件編號:GC201803-04);2.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共同向黃駿迪返還拍賣成交價款378300元、拍賣傭金18915元,共計397215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國錘公司、佛山海關付款之日止);3訴訟費由國錘公司、佛山海關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6日,黃駿迪在國錘公司處成功競得一批已由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委托拍賣的離子交換樹脂,其中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10157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起拍價和成交價都為378300元,拍賣傭金為18915元,共計397215元(折合約12493.63元/噸)。黃駿迪依約將拍賣款項、傭金準時匯入國錘公司指定賬戶后,并將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出倉交付給第三方使用,卻遭到拒收,并告知該批罰沒物資存在嚴重的問題,黃駿迪即委托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該批離子交換樹脂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顯示樣品離子交換樹脂所檢項目中“鉛”檢驗結果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評價規范》(2001)的要求。黃駿迪逼于無奈,尋求國錘公司和南海緝私分局財務科的幫助,然后黃駿迪才與該批離子交換樹脂當事人劉銳基取得了聯系,結果得知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是屬于廢舊離子交換樹脂,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是由一個臺灣貿易公司在臺灣專門收購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通過虛報產品名稱塑膠粒進行報關入境。黃駿迪認為,黃駿迪拍得的這一批離子交換樹脂是由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從一個名為劉銳基的商人扣押的,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曾藏匿于韶關某倉庫。劉銳基稱當時在該批離子交換樹脂被扣押后有做過數次筆錄,有關機關在給他做筆錄時,他表明了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屬于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不能再使用,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在扣押該批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后即交由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負責拍賣,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作為專業的國家海關機構在明知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是屬于化工產品且極有可能為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的情況下,應對罰收的化學物品進行審慎檢查和鑒定,看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是否屬于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再委托拍賣,且至少應盡告知說明義務。但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并沒有對該批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做詳細的檢測檢驗或作任何告知說明。黃駿迪在參加拍賣過程中,國錘公司和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只提供了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檢驗證書,其中僅僅顯示了該批化學物品的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10157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該檢驗證書就連產品最基本的產地、名稱和型號都沒有顯示。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明知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極有可能是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在只做了簡單的檢驗檢測后,就草率地以全新進口極高端昂貴離子交換樹脂的貨值估價,并以起拍價378300元委托國錘公司拍賣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實屬不合常理。綜上所述,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在明知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極有可能為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的前提下,并沒有對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做審慎詳細的檢驗或作任何告知說明,就委托國錘公司進行拍賣,有欺瞞之嫌。黃駿迪根據國錘公司和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所提供的各種信息,例如: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檢驗證書,拍賣標的的外包裝和起拍價等,有理由相信所拍的離子交換樹脂為一手可以使用的離子交換樹脂,因此導致黃駿迪對拍賣標的的質量、性質等存在錯誤認識,使拍賣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拍得的拍賣標的為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不但不能使用,還需花費額外費用處理該拍賣標的,造成黃駿迪較大損失,黃駿迪存在重大誤解。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是佛山海關的派出機構,佛山海關應對其派出機構的行為承擔責任。
國錘公司辯稱,國錘公司的整個拍賣程序合法,國錘公司在拍賣前依法向黃駿迪送達了《拍賣告知書》、《拍賣標的清單》,提前展示了拍賣標的物、告知了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以及競買人應有的權利義務,黃駿迪在接受拍賣清單所示標的物及清楚明白競買人權利義務,并可預見競買的后果的前提下,競價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文件相關條款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故拍賣程序及雙方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合法有效,應予確認并受法律保護。二、黃駿迪以國錘公司涉嫌欺詐及自身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拍賣成交確認書》,理據不充分,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理由如下:國錘公司接受佛山海關的拍賣委托后,于2018年6月13日在佛山日報刊登公告,將拍賣時間、地點、標的物、展示期及注意事項詳細公告。公告特別注明了案涉標的物為海關罰沒貨物,不做市場流通保證,拍賣標的以現狀為準,并告知競買人須在拍賣行展示標的物期間到拍賣標的存放地仔細察看標的,充分了解掌握標的現狀,否則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和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和其他責任。黃駿迪在參與競買前的2018年6月25日,與國錘公司簽訂了《競買協議》,并確認了《拍賣告知書》各項條款并承諾執行。《競買協議》及《拍賣告知書》明確說明了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即案涉樹脂是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委托拍賣的貨物,性質屬于依法沒收的或依法先行變賣的或依法變價抵繳的或屬于超期未報關貨物或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貨物,并附有第三方的《檢驗報告》。黃駿迪確認已在標的物展示期間進行了現場察看查驗,接受該批貨物的所有現狀:如對標的物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有異議的,黃駿迪有權在競買前提出。同時,《拍賣告知書》還告知了黃駿迪拍賣標的清單中未列事項,如標的性能、規格、用途、含量、等級、主要成分,聲稱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等,不作為拍賣標的要素,委托人與拍賣人對此不作承諾與擔保,競買人通過展示現場對標的各項指標做出明確認識和判斷;競買人一旦舉牌競價,即表示其對標的物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標的物現狀(包括標的物存在的瑕疵),愿意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并承擔風險。《拍賣標的清單》也強調: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須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明及中文標簽。上述文件的約定可以證明,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均已依法向黃駿迪告知了拍賣標的物的來源與瑕疵,并告知黃駿迪有提前查驗、提出異議權利,且特別強調了標的物不作市場流通保證,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已盡了充分告知義務,不存在黃駿迪所稱的欺瞞。黃駿迪充分了解了拍賣標的物的情況及瑕疵,也清楚知道其于競買前有權查驗標的物并對標的物的質量提出異議,并通過實物查看自行判斷商品價值后,自愿競價購買,應對其競買的風險及后果負責。黃駿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在競買前對標的物的屬性、瑕疵、用途等作充分了解,對標的物的價值作充分的市場調查,對標的物的市場流通作充分評估,再決定是否競買。然而,黃駿迪怠于行使其應有權利后,又以標的物不被第三方接受為由,聲稱對標的物的質量存在誤解要求撤銷,明顯不能成立。黃駿迪并沒有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其怠于行使其應享有的權利,而導致其對標的物的質量存在誤判,此情況不構成重大誤解,更不能作為撤銷合同的依據。三、根據黃駿迪與國錘公司簽訂的《競買協議》第五條約定:競買人成功競得拍賣標的成為買受人,即同意按成交價的5%向國錘公司支付拍賣傭金。國錘公司依合法程序,履行拍賣人義務,完成了佛山海關的委托拍賣事項,黃駿迪也依合法競買程序取得了拍賣標的物,整個拍賣程序已完成,國錘公司依法依合同約定,均有權收取拍賣傭金。黃駿迪訴請退還拍賣傭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四、國錘公司不是成交價款的收取方,只是接受佛山海關的委托,對其標的物進行拍賣并代收拍賣價款,案涉貨款的收取方實際上是佛山海關,國錘公司對該筆貨款無共同返還的義務。綜上所述,黃駿迪無視拍賣合同、拍賣告知書等涉及競拍事項的重要信息,并怠于行使其應有權利,導致交易成果無法達到其預期的效益,風險應由其承擔,黃駿迪的行為不屬于重大誤解,其以此為由撤銷《拍賣成交確認書》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國錘公司依合法程序履行拍賣義務,無任何過錯,有權依法收取拍賣傭金。因此,請法院駁回黃駿迪的全部訴訟請求。
佛山海關辯稱,國錘公司受佛山海關派駐機構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下稱南海辦)的委托,于2018年6月13日在《佛山日報》刊登了《拍賣公告》,擬對離子交換樹脂一批進行公開拍賣,公告中確定2018年6月20日、21日進行標的展示,同時注明“如不前往現場查看而參加競賣,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和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和其他相關責任。”2018年6月26日,黃駿迪從國錘公司處成功競得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成交價為378300元,拍賣傭金為18915元,合計397215元。競買成功后,黃駿迪與國錘公司于同日簽署了《拍賣成交確認書》(文件編號:GC201803-04),正式確認該拍賣結果。事后,黃駿迪于2018年9月14日向國錘公司和南海辦提交書面材料,聲稱:由于無法確認該批貨物的品牌、產地、生產日期、批次等信息,其買家拒絕接受貨物。黃駿迪提出“本著盡快處理,避免雙方進入法律法規解決的原則,”要求全額退還該批貨物的拍賣款及傭金費用。但佛山海關認為拍賣公告中已明確:“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請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照及中文標簽”,且整個拍賣過程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手續齊備,因此對于黃駿迪的退款要求不予接納。黃駿迪在起訴狀中提出的“黃駿迪在參加拍賣過程中,佛山海關和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只提供了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其中僅僅顯示了該批化學物品的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10157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該檢驗證書就連產品最基本的產地、名稱和型號都沒有顯示。”“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在明知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極有可能是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在只做了簡單的檢驗檢測后,就草率地以全新進口極高端昂貴離子交換樹脂的貨值估價……”以及“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在明知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極有可能為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的情況下,并沒有對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做審慎詳細的檢驗或作任何告知說明,就委托國錘公司進行拍賣,有欺瞞之嫌”。針對黃駿迪的上述主張,佛山海關認為:第一,緝私辦案部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具備法律效力,且文書齊備、程序規范,符合公開拍賣要求,因此,南海辦不存在刻意欺瞞該批貨物瑕疵的情況。第二,南海辦系根據緝私辦案部門提交的符合公開拍賣要求的文書,按照程序與規范,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由其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并遵循公認的資產評估方法,對該批離子交換樹脂進行價格鑒定評估的。因此,對該批拍賣標的的價格評估完全符合規范要求。第三,國錘公司在《拍賣公告》中已明確注明“如不前往現場查看而參加競賣,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和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和其他相關責任。”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國錘公司及南海辦已事先聲明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的瑕疵擔保等責任,并無刻意隱瞞標的物瑕疵的行為,因此,黃駿迪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第四,黃駿迪提供的《拍賣告知書》第二項中,有寫明“拍賣標的的狀況以標的展示時現場察看的現狀為準。各競買人在現場察看查驗貨物之后,如對該標的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有異議的,請在辦理競買登記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拍賣人提出”。而黃駿迪在競買登記之前并未對該批離子交換樹脂的品質等提出任何書面異議,表明黃駿迪對拍賣標的的品質等并無異議。第五,在黃駿迪與國錘公司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第二項中,寫明“買受人在拍賣前已通過各種方式充分了解拍賣標的的背景、現狀、或有的瑕疵和潛在風險,對拍賣標的的情況不存在需質詢、任何誤解和被誤導之處”。這也表明黃駿迪已經充分了解該批離子交換樹脂的品質情況并且未受到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的任何誤導或欺瞞。此外,黃駿迪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該批離子交換樹脂的原所有人劉銳基,在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做筆錄時有表明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屬于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不能再使用等情況”。佛山海關經詢問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對方明確表示在給劉銳基所做的筆錄中并無“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屬于廢舊二手離子交換樹脂”等相關字眼,且在緝私辦案部門提交的全套文書中,亦未出現任何“廢舊”字眼,因此黃駿迪主張的南海辦有欺詐之嫌的說法無法成立。綜上所述,國錘公司和南海辦并未對拍賣標的的品質等有任何欺瞞之嫌,黃駿迪是在明確了解該批離子交換樹脂品質情況下,在國錘公司處成功競買了該批離子交換樹脂,整個拍賣過程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手續齊備。因此,黃駿迪主張全額退還拍賣款及傭金費用等理由不成立。請法院駁回黃駿迪全部訴訟請求,并由黃駿迪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本案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黃駿迪提供的證據1(黃駿迪身份證、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的信息查詢)、證據2(拍賣告知書、拍賣標的清單)、證據3(拍賣成交確認書)、證據4(銀行轉賬憑證),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黃駿迪提供的證據5(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證明內容的爭議,是本案的認定問題。黃駿迪提供的證據6(案涉財物出庫清單、出倉通知),國錘公司、佛山海關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黃駿迪提供的證據7(淘寶截屏),淘寶各商家自行標注其商品價格,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確認。黃駿迪提供的證據8(委托檢驗業務申請單、檢驗費轉賬憑證、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證書),國錘公司對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但無證據推翻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證據的真實、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舉證主張與質證意見的分歧屬于本案爭議認定問題。國錘公司、佛山海關均提供了在《佛山日報》上刊登的《拍賣公告》作為其第1份證據,該證據真實合法,確實已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告,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至于證明內容的爭議,是本案的爭議認定問題。國錘公司提供的證據2(競買協議)、證據3(拍賣告知書及標的物清單)均真實合法,證明內容的爭議,本院將在下文綜合認定。佛山海關提供的證據2(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證據3(《拍賣成交確認書》)、證據4(《拍賣告知書》),黃駿迪亦提供了相同的證據,上述已認證,不再重復。佛山海關提供的證據5(《價格評估報告》),黃駿迪對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但無證據推翻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確認證據的真實性;至于證明內容的爭議,是本案的爭議認定問題。本院從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調取回來的案卷材料(共68頁),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海關查扣某企業申報進口的“塑膠粒”一批,經化驗鑒定為初級狀態的離子交換樹脂,以企業涉嫌品名、規格、歸類申報不實,移交緝私部門處理。廣州海關南海緝私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對上述貨物進行檢驗,該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指出:該貨物品名為離子交換樹脂,品牌、產地不詳,型號、規格是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9200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還委托了佛山市政凱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價格評估,該公司出具報告書,對上述92桶離子交換樹脂評估價為139191.5元,另外的104桶離子交換樹脂評估價為239038.95元。價格評估報告中的明細表已提及評估的標的離子交換樹脂品牌、產地不詳。
國錘公司受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的委托,拍賣上述離子交換樹脂一批。2018年6月13日,國錘公司在佛山日報刊登拍賣公告,將拍賣時間、地點、標的物、展示期及注意事項予以公告。公告特別注明了該標的為海關罰沒財物,不做市場流通保證,拍賣標的以現狀為準,競買人須在拍賣行展示標的物期間到拍賣標的存放地仔細察看標的,充分了解掌握標的現狀,如不前往現場察看而參加競買,視為已對拍賣標的充分了解,并愿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和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和其他責任。
黃駿迪已在標的物展示期間進行了現場察看查驗。2018年6月25日,黃駿迪與國錘公司簽訂了《競買協議》。該協議第二條(拍賣標的瑕疵責任)中已注明若競買人在沒有查看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的前提下仍然做出競買決定,則競買人應承擔其競買行為而引致的一切風險和責任;……;拍賣標的按現狀拍賣,競買人應在拍賣前自行向相關管理部門或有關權利人詳細了解標的物的情況,……,并對拍賣標的現狀、瑕疵、風險等進行充分了解和明確認識。除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明確表示予以保證外,……,拍賣人依法對拍賣標的的真偽和品質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慎重決定競買行為,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對拍賣標的無異議,不存在需質詢、任何誤解和被誤導之處,并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黃駿迪還確認了《拍賣告知書》及《拍賣標的清單》。《拍賣告知書》第一條:標的名稱為離子交換樹脂一批,其中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41%-42%)水(58%-59%),毛重約10157千克/92桶、苯乙烯-二乙烯基苯共聚物(68%-69%)水(31%-32%),毛重約21636.4千克/104桶,該標的是佛山海關駐南海辦事處委托拍賣的貨物,性質屬于依法沒收的或依法先行變賣的或依法變價抵繳的或屬于超期未報關貨物或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貨物;在拍賣標的展示期內,競買人已對拍賣標的進行過現場察看查驗,競買人接受該批貨物的所有現狀。《拍賣告知書》第二條:拍賣標的的狀況以標的展示時現場察看的現狀為準。各競買人在現場察看查驗貨物之后,如對該標的品名、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有異議的,請在辦理登記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拍賣人提出。《拍賣告知書》第四條:競買人在本告知書上簽名確認后,即表示接受標的現狀(包括標的存在的瑕疵等);在標的展示期間未到倉庫現場察看標的以及經察看但對標的狀況不明確或有異議者,務必不要舉牌競價;競買人一旦舉牌競價,即表示其對標的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標的現狀(包括標的存在的瑕疵等),愿意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并保證成交后按標的現狀提貨,買受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拍賣標的清單》也明確:標的不做市場流通保證,如需進入市場流通環節,請買受人自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市場流通環節所需手續和相關證照及中文標簽。
黃駿迪于2019年6月26日參加拍賣會,通過公開競價成交案涉離子交換樹脂,成交價為378300元。拍賣成交后,黃駿迪繳納了拍賣傭金18915元給國錘公司,亦已繳清拍賣成交款(國錘公司已將該款轉付給佛山海關)。黃駿迪其后亦已提取了案涉離子交換樹脂。黃駿迪取貨后交付使用時,第三方拒收。經委托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該技術中心采用的檢驗依據是《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評價規范》,檢驗結果是其中一個檢測項目“鉛”的增加量高于衛生要求的增加量,被認定為不合格。
另查明,根據檔案材料可知,緝私部門進行調查時,陳世安陳述:我是煒創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經理;我公司這批陰離子樹脂單價為60臺幣,但申報為塑料粒、單價為10臺幣,是我公司的過錯,想著嘗試開拓大陸市場;這種樹脂與一般樹脂不同,在于是回收利用的,是對使用過的樹脂通過再生技術生產出來,與一級樹脂相比,價格有優勢,我們出口的樹脂是再生技術的陰離子樹脂,具有吸附能力和凈化作用的,市場上還有陽離子樹脂,也有吸附、凈化能力,只是吸附、凈化的媒介物質不同,這種陰離子樹脂可以吸附水或類似液體中的金屬或其他雜質,從而起萃取、凈化作用;這種樹脂不是煒創公司生產的,煒創公司不從事生產,是臺灣的先德公司生產,它是臺灣一家具有再生技術能力的材料生產商,與煒創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關系;煒創公司一直想進軍大陸市場,但一級樹脂的價格太高,在大陸沒有什么優勢,先德公司生產的這種陰離子交換樹脂,是再生料,價格便宜,而且作用也差不了多少,剛好老板許佳奇找到了劉銳基,就想拿這種再生樹脂作為試驗品交由劉銳基在大陸市場推銷,于是煒創公司就向先德公司采購了這種陰離子再生樹脂;在臺灣市場,這種再生樹脂價格是60臺幣/公斤,原生一級樹脂應該要120臺幣/公斤,這個價格是針對這種凈水的陰離子樹脂,其他功能的離子樹脂,價格有高有低的,不是很清楚;在交付物流公司時,沒有告知貨物具有吸附、凈化的功能,吸附、凈化是離子樹脂才有的功能,自然不方便告知物流公司,只說是粘合功能;我記得煒創公司出口到大陸的陰離子交換樹脂是四次共20多噸,具體以報關數據為準,全是先德公司生產的,全是同一種類型產品,用于吸附、凈化的。劉銳基陳述:許姓男子想發一些凈水膠粒到韶關來,讓我代賣,但許姓男子沒有說這些凈水膠粒是哪里生產的,也沒有說什么牌子、什么原材料,就是告知可以處理廢水;該男子也沒有告知這些凈水膠粒是國產的還是進口的,只是說他負責搞定貨源,負責送貨到韶關,我只用在韶關接貨和代賣就行了;其中104桶塑膠粒我收到之后為了便于儲存,將塑料粒轉到了大的塑料桶(這些大桶有一部分是我以前有的,另一部分是在廢品回收站里買的),每桶大概裝200公斤;我有問許姓男子要過這些貨物的品牌、規格、成分等信息,但他說拿不到,具體為什么拿不到,他沒有向我說;我有向韶關鋼鐵廠、韶關冶煉廠、附近工業園一些做鎢的廠,反正涉及到水處理的那些廠我都去找過了,不過都說價格太高,一桶也沒有賣出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駿迪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629.1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黃駿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逵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范文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