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達嘉業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河北恒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9民終7348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昌達嘉業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恒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16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昌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鑫峰、恒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緒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喜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昌達公司的上訴請求:改判駁回恒慶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不服金額7萬元);上訴費用由恒慶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案由應為承攬合同糾紛。昌達公司與恒慶公司之間于2017年11月3日簽訂的《變頻電磁能采暖設備購銷合同》應為承攬合同,該合同雖名為購銷合同,但通過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可以看出,恒慶公司為昌達公司設計、制造、組裝檢測、安裝變頻電磁能采暖設備,用于滿足昌達公司內12000㎡的采暖需求,其應在2017年度取暖季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依據《合同法》第251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實質上為承攬合同,雙方之間的糾紛應為承攬合同糾紛。二、恒慶公司為昌達公司設計、制造、組裝檢測、安裝變頻電磁能采暖設備,用于滿足昌達公司內12000㎡房同的采暖需求,應在2017年度取暖季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但由于恒慶公司設計缺陷,不能達到取暖要求,經多次安裝調試無效,致使兩個取暖期過后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目的,給昌達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合同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第三條質量保證,第四條售后
服務為安裝調試結束整機保修三年。而恒慶公司至今未安裝調試,向昌達公司交付成果,也沒有提交必要的文件,更沒有讓昌達公司驗收。目前達不到付清全款的條件。三、合同第九條風險負擔9.5“因貨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方可以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之約定,昌達公司可解除合同。一審昌達公司未繳反訴費,基于對方因未調試,損失數額不確定,昌達公司保留相應權利。四、合同第五條5.5約定“設備在安裝調試完成后60個工作日需方未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驗收合格”,因昌達公司沒有付清款的原因是恒慶公司至今未安裝調試,并交付。2018年1月30日恒慶公司認可第一個取暖期不能運轉,而其提供的證據只能片面設備運轉,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取暖要求,并未完成交付。五、按合同約定恒慶公司應開具專用發票,其未向昌達公司開具發票,也能說明達不到付款要求,昌達公司要求其開具。恒慶公司存在違法違約行為。綜上,根據《合同法》第261條、262條的規定,恒慶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其履行了合同義務,達到了付款要求,其自認不能達到取暖效果是昌達公司虛報了面積所致,也就是認可了目前未達到合同目的,但設計等問題均是恒慶公司職責,昌達公司只是接受符合標準、達到合同目的的工作成果。同時昌達公司應恒慶公司要求購買配件花費60000元,其目的為了配合恒慶公司設備進行交付,安裝調試,費用應由恒慶公司承擔并應總價款中扣除。故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求。
被上訴人恒慶公司辯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案的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恒慶公司與昌達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簽訂《變頻電磁能采暖設備購銷合同》(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昌達公司在恒慶公司處購買200KW、160KW、240KW三種規格的變頻電磁采暖熱源,金額總計270000元。昌達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但通過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可以看出,恒慶公司為昌達公司設計、制造、組裝、檢測安裝變頻電磁能采暖設備”,該內容顯示在《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保證中“所有規格的加熱器都嚴格按照企業及電氣標準進行設計、制作、組裝和檢測”,該條內容顯示的是恒慶公司向昌達公司提供的產品符合企業標準,不是為昌達公司設計、制造、組裝、檢測安裝變頻電磁能采暖設備。昌達公司根據取暖面積等自身的需求購買的恒慶公司采暖設備,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本案的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二、恒慶公司已交付符合雙方約定的產品,采暖設備已安裝調試合格。原審中證人辛某出庭作證證明以及2018年1月30日,原審中昌達公司員工張洪其(手機號碼155××××2266)發給恒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緒杰的設備運行視頻均能證實恒慶公司交付給昌達公司的產品已安裝調試合格。三、昌達公司一直陸續支付貨款,可證實恒慶公司提供的采暖設備已安裝調試驗收合格。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第七條結算方式付款方式注:簽定合同預付50000元,剩余款安裝運行后付清。昌達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預付款50000元,2018年11月27日支付貨款
10萬元,2019年1月4日支付貨款50000元,一直陸續支付貨款。剩余的貨款70000元一直未給付,昌達公司一直陸續支付貨款,可證實恒慶公司提供的采暖設備已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因昌達公司自報的供暖面積與實際供暖面積不符,又在恒慶公司處購買價值86000元180KW的變頻電磁采暖爐一臺,昌達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的產品購銷合同以及昌達公司處提交的照片顯示昌達公司收到180KW的設備,恒慶公司保留另案起訴的權利。四、昌達公司與恒慶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有產品質量異議期,昌達公司一直未提出書面異議,應按購銷合同約定支付貨款。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第五條5.5約定設備在安裝調試完成后60個工作日需方(昌達公司)未向供方(即恒慶公司)提出書面異議,視為驗收合格。昌達公司一直未向恒慶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并陸續向恒慶公司支付貨款,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的貨款。五、未開具發票不能成為昌達公司拒付貨款履行合同主給付義務的抗辯理由。關于發票事宜,在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經昌達公司同意,雙方就發票事宜已履行完畢。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恒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昌達公司支付恒慶公司貨款156000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昌達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昌達公司提交反訴狀,因其未繳費立案,本案不予審理;2、購銷合同第五條第5款約定,設備在安裝調試后60個工作日需方未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驗收合格;3、合同第七條第1款約定,簽訂合同預付款50000元,剩余款安裝運行后付清;4、昌達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預付款50000元,2018年11月27日支付貨款100000元,2019年1月4日支付50000元;5、變頻電磁能采暖熱源控制系統照片一張,系昌達公司員工張洪其(手機號碼155××××2266)發給恒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當時設備運行視頻,詢問溫度是否正常,證明時間為2018年1月30日,證明水位、溫度等指標正常。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恒慶公司與昌達公司訂立的采暖設備購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第七條第1款約定,簽訂合同預付款50000元,剩余款安裝運行后付清。恒慶公司提交采暖熱源控制系統照片,證人辛某到庭作證,證明采暖設備安裝完成調試成功,恒慶公司對其主張所舉證據充分,應予認定,昌達公司應依據合同約定,給付剩余貨款7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2019年5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承擔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恒慶公司主張加裝180KW的設備款86000元,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為購銷合同的補充內容,且昌達公司不予認可,故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昌達公司辯稱采暖設備多次調試未達合同目的,一直擱置。依據合同第五條第5款約定,在安裝調試后60個工作日需方未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驗收合格;昌達公司至今未提出書面異議,故昌達公司的抗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昌達公司申請司法鑒定,已無必要,應予駁回。昌達公司主張購買閥門、制作水箱等費用12萬元,未能提交正式票據,且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給費用應在貨款中扣減,因此,不予認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河北昌達嘉業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河北恒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設備款70000元,并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計付利息。二、駁回河北恒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10元,由河北恒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擔710元,河北昌達嘉業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昌達公司提交證據如下:昌達公司工作人員張洪其與恒慶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該微信聊天視頻截圖并不能表明設備不能正常運轉,該設備連接兩個水箱的溫度而非取暖的穩定,如果打開循環進行取暖遠遠達不到取暖。
恒慶公司的質證意見是:播放的視頻不能夠證實設備不符合雙方的約定,取暖的需要根據取暖面積墻體等各方因素,恒慶公司交付昌達公司的設備已經調試運轉正常,昌達公司已經經過兩個取暖季,并未向恒慶公司提出質量異議,并陸續支付剩余的貨款,可見設備是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按照雙方的約定繼續支付貨款。
恒慶公司提交證據如下:設備運行的照片,時間是2018年12.28日鍋爐運行的照片、2018.1月份鍋爐運行的照片,證明鍋爐正常的運轉。
昌達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表明恒慶公司的待證目的,只是在現場調試時的照片至今未調試運轉正常,通過2018年1月和2018年12月兩個照片恒慶公司一直在現場維修,其上面顯示的出水和回水溫度只是水箱的溫度,循環泵打開后該溫度不足以為昌達公司12000平米的房屋進行供暖,達不到合同的目的,故此款項不應支付,合同應予解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河北昌達嘉業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曉莉
審判員張兆陽
審判員畢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蔡一璘
判決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