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寧與趙寧、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91民初2442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寧與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以下簡稱天智集團)、趙寧、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寧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天智集團、趙寧、天智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智集團立即償還王寧本金人民幣7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具體計算為:2015年期間利息14000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利息以本金79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7%計算為244426.00元;其后利息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以本金79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時止,截止2018年4月17日暫計算為152733.33元,以上合計1327159.33元);2、趙寧、天智公司對天智集團的上述付款義務向王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天智集團、趙寧、天智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天智集團于2011年11月13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間分數次累計從王寧處借款人民幣95萬元,王寧將上述款項分別轉入天智集團負責人趙寧所指定賬戶。王寧與天智集團于2014年4月3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載明:天智集團從王寧處借得人民幣95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3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7%,按月付息;天智集團及其負責人趙寧均在《借款協議》上予以簽章、簽字;天智集團于2014年4月3日向王寧出具95萬元收據一張。
上述借款到期后,天智集團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時至2016年11月11日,趙寧與王寧簽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載明:截止2016年7月20日,天智集團尚欠王寧本金79萬元,2015年利息14萬元,由趙寧代為天智集團向王寧償還上述債務;約定趙寧于2017年6月30日前償還王寧本金79萬元及2015年利息14萬元共計人民幣93萬元;由趙靖(系趙寧兒子)以法院的執行房產向王寧進行抵償。協議同時約定,如果趙寧未按計劃還款或資產處理后未將執行款支付給王寧,則從趙寧違約之日起以月利率2%計息。然而,自該協議簽訂后至今,趙寧并未有償還王寧任何本金及利息,趙靖也未向王寧支付錢款。同時,經查詢天智集團工商注冊信息獲悉:天智集團系由母公司天智公司發起設立,其企業類型為內資企業集團,注冊資本為0元;且天智集團負責人與天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均為趙寧;另根據天智集團公司章程規定:集團母公司(即天智公司)在集團中處于主導地位,對外代表集團。因此,天智集團所負債務,依法應當由其設立單位天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王寧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具狀于人民法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天智集團、趙寧、天智公司均未做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11月13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間,天智集團共計向王寧借款950000元,王寧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交付等方式支付了前述借款。2014年4月3日,天智集團(借款方)與王寧(貸款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天智集團于2011年11月13日至2014年4月3日分別向王寧借款人民幣玖拾伍萬元整(950000);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7%,按月付息;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約定利率收取逾期利息。甲方簽章處蓋有天智集團公章,并有趙寧的簽字。天智集團為此向王寧出具編號為1290942、金額為950000元的收據一張,收款事由載明為短期借款,收據蓋有天智集團的印章。
2016年11月11日,王寧(甲方)與趙寧(乙方)簽訂《協議》一份,約定:2014年4月3日,天智集團與王寧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約定由王寧向天智集團出借人民幣95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截至2016年7月20日,經雙方對賬,天智集團累計欠付本金79萬元,2015年利息14萬元,2016年1月至6月利息8萬元。為妥善解決欠款事宜,確保王寧債權,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天智集團欠款轉入趙寧名下,協議內容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承諾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償還甲方本金及2015年利息共計人民幣93萬元,并以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如果乙方按照協議約定時間還清借款或及時將資產轉讓給甲方或以資產拍賣所得抵消相應部分債務,則2016年的欠款全部免息。如果甲方違反上述約定,未按計劃還款或資產處理后未將執行款支付給乙方抵債,則2016年的利息不免仍需支付,且從乙方違約之日起以月利率2%計息。
另查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系內資企業集團,設立于2004年12月16日,負責人為趙寧,注冊資本為0元,母公司為合肥天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14年7月31日,合肥天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為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趙寧系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實,有借款協議、協議、收據、銀行交易明細、企業工商登記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寧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寧償還借款本金79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利息具體計算為:2015年期間利息140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利息以本金79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7%計算為244426元;其后利息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以本金79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王寧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本案給付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44元,由被告趙寧負擔,公告費800元,由被告趙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小娟
人民陪審員王永清
人民陪審員李章倫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尹可可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