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仲朝與廣廈東陽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405民初1780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仲朝訴被告東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呂仲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被告2011年3月22日簽訂的內部項目責任制承包合同效;2、要求被告歸還被克扣的工程款41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2月28日被告承接了棗莊市臺兒莊運河古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臺兒莊古城”項目中的“古城水街N-3,N-4”故建項目后,以“內部項目責任制承包”方式完全轉包給原告實際施工。后又陸續承接了繁榮街南一3增、古城靜吧仿古、箭道街兩側A9,A10、箭道街S6古建四個項目,均在未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情況下由原告施工。該五個項目完工后,經被告及開發商共同審核確認總造價為9415610.10元,其中的N3,N4項目造價為1514122.08元。原告既非被告職員,又不領取工資,且無施工資質,完全按照被告與開發商所簽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且不存任何違約情形,截止至2019年6月19日,開發商已全部結清工程款且由被告入帳,但直至同年8月30日,尚欠原告的工程款41萬元未付。
東陽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被告均在浙江省東陽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本院將本案移送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廣廈東陽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閆姝昕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