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魯1302行審129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臨沂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向本院申請執行其對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水土保持補償費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臨沂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因被申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破壞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設施,使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喪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臨水保費征字〔2018〕33號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決定,向被申請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53.72萬元。申請人又依法向被申請人依法送達了強制執行催告書,但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申請人遂依法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一、對申請人作出的臨水保費征字〔2018〕33號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決定本院依法準予強制執行;
二、對申請人作出的臨水保費征字〔2018〕33號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決定中水土保持補償費共計53.72萬元及滯納金(滯納金從2018年3月2日起至繳費之日止,每日按水土保持補償費滯納部分的萬分之五加收)由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興海
人民陪審員解成軍
人民陪審員李衛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朱啟艷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