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華盛電子設備廠與江門市星鑰照明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4民初13509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華盛電子設備廠與被告江門市星鑰照明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陳潤文及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釗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貨款及稅金共計131955.5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貨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逾期罰息利率標準支付利息(暫按一年以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2019年5月27日,該利息為8067.5元);3、請求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自2014年起常有業務往來,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購各類燈飾原材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原告根據被告所下訂單依約供貨,其中原告供貨的品種類型、規格、數量及金額均在送貨單中詳細記載。被告應在確認收貨后立即付清貨款,但自2014年11月起,被告在收取貨物后,出現延遲支付貨款的情形。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雙方通過微信對賬確認: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及稅金合計131955.5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經營者償還上述貨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付。被告拖欠原告貨款至今,已造成了原告的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原告在訴訟中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被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個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被告經營者湛美洲身份證件,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送貨單22份、收據4份、對賬單(從微信聊天記錄中打印),證明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及稅金合計131955.5元。
3.銀行流水清單、2016年11月16日的收據及送貨單各一份、2016年11月到12月送貨單五份、2016年12月17日的收據一份,證明原、被告的交易習慣。
4.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通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文字版、電話清單,證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貨款及雙方就涉案貨款商議如何支付的事實。
在訴訟中,本院將本案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委托給被告星鑰廠工商登記所在地的法院代為送達,該院送達人員反饋稱被告星鑰廠已搬走一年多,無法送達。后本院又委托被告星鑰廠經營者湛美洲戶籍所在地法院代為送達,該院送達人員稱因湛美洲本人不在家,已將上述應訴材料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留置在經營者湛美洲家里,并寫了一份送達記錄回復本院。
被告在訴訟中沒有答辯,亦沒有提供證據。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辯證、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原件予以核對,且被告在訴訟中亦沒有向本院提出異議,故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結合原告庭審中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被告江門市星鑰照明廠于2013年7月29日登記成立,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湛美洲。
原告與被告自2014年至2017年期間有業務往來,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購各類燈飾原材料。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原告根據被告所下訂單供貨,原告供貨的品種類型、規格、數量及金額均在送貨單中詳細記載。2018年6月20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經營者湛美洲發送對賬單,對賬單內容為:2014年11月-2017年12月未收款126855.5元+稅金5100元=未收款共131955.5元。接著原告發送微信“湛老板,請對一下這個賬”,湛美洲回復“好的,晚上回你”,湛美洲當天晚上回復原告“那個陳總阿,有那個對賬單,我看了一下,差不多也基本上對得上的。我看一下,因為你也知道我現在剛剛出來,在這邊搞了個門市,生意的話也不是那么好。因為我現在剛才在做。哎呀,我盡量在年底的話,先把那個零頭三萬多先給了你。然后剩下的我看一下,反正,我會盡快想辦法把那個錢給你們的。”
原告提供的與被告經營者湛美洲的通話錄音記錄顯示,原告分別于2018年6月20日、2019年2月27日及2019年4月1日通過電話向被告經營者湛美洲催收案涉款項
判決結果
被告江門市星鑰照明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禪城區華盛電子設備廠支付貨款和稅金共131955.5元,并支付利息(以131955.5元為基數,從201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1.5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為1550元,由被告江門市星鑰照明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建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肖夢絲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