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與安陽市航空發展建設辦公室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502民初3454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陽北方旅游公司)與被告安陽市航空發展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陽航辦)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陽北方旅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建國、張洪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陽航辦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陽北方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包車費用312331.5元及利息(其中153088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159243.5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九、十屆安陽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客車服務,由被告支付包車費用。使用期間分別為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1日和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1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并且準確、安全、及時地對旅游節參展、參會、嘉賓及包車服務盡職盡責。可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車費用時,被告卻推諉拖延。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安陽航辦未到庭,亦未答辯。
原告安陽北方旅游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1、2017年客車包車協議書、包車補充協議各一份;2、2018年客車包車協議書、情況說明復印件各一份。被告安陽航辦未提交證據。本院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進行了核實,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1、原、被告簽訂第九屆安陽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標段1(客車)包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按照被告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期間使用大巴、中巴、商務、轎車等接送人員服務需求,合同總價款為143000元,結束后按實際用車數量結算,時間從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1日,航空節使用車輛結束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包車款。之后,雙方又簽訂了第九屆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包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根據第九屆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要求,使用大巴、中巴、商務、轎車等接送人員服務,租車費實際總款為153088元。2、原、被告簽訂第十屆安陽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客車包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按照被告航空運動文化旅游節期間使用大巴、中巴、商務、轎車等接送人員服務需求,合同總價款為153900元,結束后按實際用車數量結算,時間從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日,航空文化旅游節安全結束后,由采購單位一次無息付清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市航空發展建設辦公室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支付包車費153088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6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96元,減半收取計3198元,由原告安陽市北方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負擔1596元,被告安陽市航空發展建設辦公室負擔16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田利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