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劉強與被告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政德公司)、李景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825民初1616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樊劉強與被告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政德公司)、李景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平軍、被告鑫政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相增、被告李景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樊劉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單方解除合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42300元;2、判決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原告和被告簽訂《豎向筒倉勞務承包協議》,約定原告承包位于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三泉鎮山西至信寶能科技有限公司備煤裝置配煤倉的滑模施工,協議約定原告為其提供勞務。被告李景亮個人不具備發包工程資質,掛靠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包工程。原告在簽訂協議后為提供勞務保障履行合同進行了必要的準備工作,同時租賃配套設施準備運往施工地點,由此支出部分費用。原告組織工人隨時待命,等待被告安排具體開工日期前往施工。原告簽訂合同后多次詢問被告開工時間,被告再三拖延。2019年5月28日,原告前往施工地點詢問查看,發現該工程已由第三方正在施工,被告同時告知原告已簽訂的協議解除,不再履行。被告簽訂協議后在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且未通知原告而單方無故解除合同,屬于嚴重違約行為,由此導致原告為履行合同做的準備工作支出費用無法挽回,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由被告的違約直接導致,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被告單方無故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給予賠償。原告和被告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鑫政德公司、李景亮辯稱:一、2019年4月18日答辯人于被答辯人起草了《豎向筒倉勞務承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由于工期緊,任務急,雙方在起草《協議》時,《協議》的第二條第三款:工期暫定個月,擬定月日設備進場開始施工。此條款空白,原因:只有在鋼材進場后滑動模板才可以組裝,由于鋼筋原材料由建設單位提供,何時進入施工現場不能確定,故和被答辯方口頭約定,鋼材進入施工現場,被答辯方施工設備及施工人員必須進場。鋼材于4月18日晚進入施工現場后,答辯方于4月19日及時通知讓被答辯方設備及人員進場,期間答辯方已提前準備好了滑動模板施工場地及施工人員住宿等臨時設施,截止到4月30日答辯方多次催促,并發送答辯方施工圖片,未能見到被答辯方人影。由于被答辯方不守約定,嚴重影響了答辯方的工程施工計劃,致使答辯方工程進度屢次推遲,給答辯方的聲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被答辯方不能履行《協議》,已屬單方將《協議》撕毀,答辯方有權與第三方重新簽訂《協議》。二、《協議》起草完成后,答辯方隨時蓋章、簽字,被答辯方只簽字未蓋章,此后答辯方多次催促被答辯方對《協議》進行完善,并提供施工資質證明,提供滑動模板具體施工方案,被答辯方始終沒有答復。三、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出,李景亮不具備發包工程資質,請問原告:1、被答辯人在知情的情況下與李景亮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其目的何在。2、說明原告對工程承包必須履行的手續非常清楚,如此大的工程項目原告從未向被告方提供任何滑動模板施工資質證明,哪怕是掛靠某單位也行。3、由于被答辯方設備及人員遲遲不能到場,答辯方60多名工人待工,建設單位進度會議屢次點名批評、催促,責令答辯方5月1日之前設備必須進場,否則,按自動退出處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還能不能繼續等下去。四、由于被答辯方遲遲不能夠將施工設備及施工人員進入現場,答辯方對被答辯方進行了了解,發現被答辯人屬于私人經營,無任何施工手續及資質證明,根本不具備承接大型工程施工資格。五、由于被答辯方對答辯方造成的聲譽影響及嚴重的經濟損失,答辯方保留對被答辯方起訴的權利。六、綜上所述,被答辯方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并由被答辯方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鑫政德公司(甲方)簽訂《豎向筒倉勞務承包協議》,約定:第一條第二款工程地點:山西運城市新絳縣三泉鎮。第二條第三款:工期暫定個月,擬定月日設備進場開始施工。第三條第二款乙方的職責及工作內容:1、負責筒倉倉壁滑膜施工,負責滑膜設備組裝、滑膜提升、空滑、模具拆除、筒倉垂直度控制。2、倉壁滑膜所需的滑膜設備由乙方自備,包括液壓設備(液壓機、千斤頂、油管、三通、六通),滑動模板系統(門架、內外操作平臺、內外圍圈、鋼模板)。雙方沒有履行該協議。
2019年4月30日,被告鑫政德公司與河南志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筒壁滑膜施工勞務合同》,該工程由河南志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
2019年6月19日,原告與被告鑫政德公司達成協議,原告將其在被告工地的集裝箱活動房轉租給被告,被告給付原告租賃押金及運費84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樊劉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58元,減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樊劉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天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薛鵬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