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43581號
判決日期:2019-04-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奧公司)與被告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騏驥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本院法官楊鳳新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魯青、雷宇虹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玨、黃一洲,被告騏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騏驥公司支付基于雙方于2013年4月22日簽訂的《借款協議》中尚未償還的借款利息,暫計至2018年5月31日金額為18608333.33元;2.要求判令騏驥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3.要求判令騏驥公司承擔北奧公司律師費16萬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22日,北奧公司作為甲方,與騏驥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其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北奧公司借予騏驥公司1.2億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協議》第四條約定,本次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為7%。《借款協議》第五條約定,騏驥公司應與康莊鎮政府建立資金共管賬戶,借款資金應劃轉入該共管賬戶。
2014年8月29日,北奧公司與騏驥公司簽訂了《關于之補充協議》,其第一條約定,騏驥公司向北奧公司提前償還借款資金100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一并結清。由此,《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本金數額由1.2億元減為1.1億元。
2016年4月6日,北奧公司與騏驥公司簽訂了《北奧公司內部資金調劑展期協議》,對《借款協議》項下的主債務進行展期。《資金展期協議》第二條約定,原合同資金調劑期限: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展期資金調劑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三條約定,騏驥公司同意就展期調劑資金以7%資金占用率向北奧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
2017年12月15日,北奧公司與騏驥公司簽訂了《北奧公司內部資金調劑展期協議(二)》,對《借款協議》項下的主債務再次展期。第一條約定,展期調劑資金金額為1.1億元。第二條約定,展期調劑資金調劑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三條約定,騏驥公司同意就展期調劑資金以7%資金占用費率向北奧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迄今為止,《借款協議》項下的1.1億元主債務未作任何其他展期安排。
上述一系列協議簽訂,雙方的具體履行情況及放款、還款事實主要包括:2013年4月23日,北奧公司向騏驥公司支付了借款1.2億元;2014年9月1日,騏驥公司向北奧公司歸還了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956666.67元;2014年12月31日,騏驥公司向北奧公司歸還了利息12640546.60元;2015年2月12日,騏驥公司向北奧公司歸還了利息577786.73元;2016年l2月27-28日,騏驥公司向北奧公司歸還了利息770萬元。
綜上所述,騏驥公司已經向北奧公司歸還了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1875000元,故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借款協議》項下的主債務共產生利息40483333.33元,扣除騏驥公司已歸還部分,騏驥公司目前尚未支付的利息金額為18608333.33元。騏驥公司未履行其應當歸還借款利息的義務,已構成違約,北奧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未歸還的利息。對于拖欠的借款本金,北奧公司保留另案訴訟的權利。
騏驥公司答辯稱,北奧公司的陳述基本屬實,騏驥公司確實曾向北奧公司進行了資金的拆借。北奧公司是騏驥公司的控股公司,占有騏驥公司51%股權,騏驥公司向北奧公司借款的資金用于騏驥公司運行的相關項目。認可北奧公司主張的利息數額,但因騏驥公司現在未能實現既定項目運行的目的,故無力償還利息。不同意北奧公司要求騏驥公司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北奧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騏驥公司對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以及騏驥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查明: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主債務共產生的利息總額為40833333.33元,騏驥公司欠付北奧公司的利息應為18958333.33元,其他案件事實與北奧公司起訴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8608333.33元;
二、駁回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410元(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667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由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46元(已交納),由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3826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楊鳳新
人民陪審員魯青
人民陪審員雷宇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萌
判決日期
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