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與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閩0802行初24號
判決日期:2019-04-30
法院: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第三人中集天達(龍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行政協議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向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參加訴訟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志武、嚴璐德,被告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代理人莫延輝、林義奎,第三人中集天達(龍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錄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被告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受龍巖市人民政府委托,就龍巖市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整體打包投資項目進行公開招商,經評審并報龍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確定原告為本招商項目的投資人。經友好協商,雙方于2013年3月13日簽訂《龍巖市公共停車場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為落實雙方合作,原告在龍巖市成立專門機構即第三人中集天達(龍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實施,原告及項目公司按照《合作協議》相關條款從事投資、建設、經營行為。因客觀原因《合作協議》未能得到全部履行,雙方曾就解除合作進行協商。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于協商終止的函》的復函,明確答復將報請龍巖市政府同意后解除《合作協議》,并采取適當方式對原告按《合作協議》投資建成的北市場停車場、尚在建設中的九一南路停車場以及兩批17個公共立體停車庫的前期投入等項目予以回購。具體回購方式、回購范圍、回購金額應在被告對原告投資建設的上述停車場項目進行項目評審(或評估)的基礎上,經原被告溝通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再報請龍巖市政府研究確定。項目公司已根據復函要求提供涉及上述項目投資建設的項目施工圖、工程招投標資料、工程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項目預決算資料、施工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以便被告組織開展項目評審(評估)工作。其中,北市場立體停車場工程已完成,九一南路立體停車場工程已部分完成,13個立體車庫項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經龍巖市財產投資評審中心初審,北市場立體停車場工程初審造價6095426元;九一南路立體停車場工程初審造價951761元;13個立體車庫前期投入初審造價386288元。此外,2014年3月,項目公司因九一南路立體停車設備需要,與原告簽訂《龍巖市九一南路立體停車設備銷售安裝合同》,并按合同總價的30%支付預付款3522285元,現因客觀原因未能履行該合同,且原告已完成設備廠內生產,因被告原因,第三人尚未支付70%合同尾款。原告自2013年3月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起在龍巖完成投資7433475元,被告同意參照同期原告集團公司凈資產回報率(過去5年中集集團平均年資產回報率8.1%)給予計算投資回報,予以補償。被告還應補償原告自項目公司成立至今累計經營虧損400萬元。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簽訂的《龍巖市公共停車場投資合作協議》。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回購經龍巖市財政局審核的項目資產:1、龍巖市北市場立體停車場工程,收購價格為6095426元;2、龍巖市九一南路立體停車場工程,收購價格為951761元;3、龍巖市公共立體停車場13個立體車庫前期工程,收購價格為386288元,合計7433475元。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九一南路立體停車設備70%尾款8218665元及違約補償(每日按合同總額的0.5‰計算至款清之日止),并向第三人賠償購買九一南路立體停車設備的預付款損失3522285元。四、被告補償原告自第三人成立至今累計經營虧損400萬元。五、被告應補償原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完成投資及經營743萬元為本金,按年回報8.1%計算的投資回報。
被告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辯稱:一、第三人設立后,原告在《投資合作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已經概括性轉移至第三人,原告不再是《投資合作協議》權利義務主體,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不享有解除協議、回購和補償、賠償等請求權。根據被告和原告簽訂的《龍巖市公共停車場投資合作協議》(下稱《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原告于《投資合作協議》簽訂后,在龍巖設立了中集天達(龍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負責項目的實施,有關停車場的建設、運營也是以第三人名義實施的。由此可見,第三人已經承接了《投資合作協議》中原告的權利義務。因此,《投資合作協議》的主體已經由原告變更為第三人,原告與本案不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享有解除協議、回購和補償、賠償等請求權。二、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根據龍巖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16日印發的《龍巖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龍巖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心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需求,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與其他部門協同做好停車場建設等工作。案涉《投資合作協議》約定,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系受龍巖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龍巖市人民政府就公共停車場項目招商并簽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的規定,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三、《投資合作協議》因政策性客觀原因以及原告和第三人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龍巖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建設,經龍巖市人民政府公開招商,受龍巖市人民政府委托,由被告代表龍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與原告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原告在龍巖設立專門公司,負責龍巖市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整體打包投資項目。項目用地按6:4的比例,分別以劃撥方式和商服性質出讓方式供地。原告應于2014年8月前完成投資建設18個公共停車場、共計5000個以上停車泊位。首三個公共停車場項目,原告應按300萬元/個的標準繳交保證金。由于商服性質出讓的建設用地,在土地招拍掛設定競標人資格時,不得設定排他性條款。但若不設定排他性條款,則難以保證原告或第三人成為項目投資人。龍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3日致函原告,為確保《投資合作協議》能夠依約履行投資,將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投資方利益。此后,龍巖市人民政府、被告與原告、第三人多次協商溝通停車場建設事宜。2014年5月12日,福建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工作的意見》(閩委辦發[2014]18號),規定出讓經營性房地產用地時,不得在土地出讓公告及相關出讓文件中為特定競買人設定具有排他性的前置條件。2016年7月以來,龍巖市人民政府、被告和原告及第三人就《投資合作協議》進行多次談判協商,但最終未能協商一致并簽訂具體項目實施協議。截至原告起訴時,第三人只完成了北市場立體停車場建設(已投入使用)、九一南路體育中心南側立體停車場土建基礎建設及設備定制、兩批共13個立體停車場的前期工作等內容。《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的首三個公共停車場項目原告和第三人應繳的保證金,經被告催告,至今未繳納。四、即使原告和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告的訴請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原告要求解除《投資合作協議》的訴請,由法院依法判決。如前所述,商服性質的建設用地出讓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只是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對競買人資格不得設定排他性條款。因此,原告或第三人參與土地競買、建設停車場,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2、原告要求回購、支付70%尾款及違約補償、并向第三人賠償購買設備預付款損失、補償經營虧損400萬元、支付按年回報8.1%的補償,不能成立。即使《投資合作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被告對此并無過錯,不應承擔回購、支付尾款、補償或賠償的責任。另外,龍巖市財政局審核的項目資產價值尚未經龍巖市人民政府認可同意,不應作為回購價格。原告提出的設備70%尾款、違約補償合同及數據,均系發生于原告和第三人之間。鑒于原告與第三人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原告主張其400萬元損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更無法證明與龍巖市人民政府和被告有關。而且,原告與第三人系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第三人的經營虧損。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投資回報率,不應以其投資回報率作為第三人的經營所得。再者,原告并不是第三人的唯一股東,無權將第三人的經營所得徑行分配。綜上,懇請法院依法判決。
第三人中集天達(龍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述稱:2012年,被告受龍巖市人民政府委托,就龍巖市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整體打包投資項目進行公開招商,經評審并報龍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確定原告為本招商項目的投資人。雙方于2013年3月13日簽訂《龍巖市公共停車場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為落實雙方合作,原告在龍巖市成立專門機構即第三人負責項目的實施,原告及第三人按照《合作協議》相關條款從事投資、建設、經營行為。其中,北市場立體停車場全部工程已完成,九一南路立體停車場土建基礎建設工程已完成,其立體停車設備也已生產完畢,17個立體車庫項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其中被告確認已完成的為13個)。上述所有的投資均由原告投入。后因被告無法履行合同出讓地配比,第三人不能通過土地開發彌補經營損失,至起訴前累計虧損400多萬元,上述損失均由原告負擔,原告要求被告解決虧損問題,雙方最終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經被告要求,第三人已根據復函要求提供涉及上述項目投資建設的項目施工圖、工程招投標資料、工程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項目預決算資料、施工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以便被告組織開展項目評審(評估)工作。2014年3月,第三人因九一南路立體停車設備需要,與原告簽訂《龍巖市九一南路立體停車設備銷售安裝合同》,并按合同總價的30%支付預付款3522285元,該預付款應歸第三人所有,剩余70%合同尾款可直接支付給原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新龍
人民陪審員周蘭
人民陪審員張毅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溫宜橦(代)
速錄員湯芹娟
判決日期
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