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龍馬環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陳奮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瓊0106民初208號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海口龍馬環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奮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遠敏、被告陳奮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口龍馬環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79730.4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是原告聘請的司機,2017年6月1日,被告駕駛原告所有的×××車從新坡鎮往遵譚方向行駛,16時40分途經美位村仁臺垃圾轉運站段與對向行駛的梁振權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梁振權及乘坐摩托車的梁春英受傷。后被告駕駛車輛逃逸,一直未告知原告,經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因被告屬于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而被告承擔事故全責。而因為被告逃逸,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無需在商業三者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經原告協商,人壽財保海南分公司除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償外,另行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了原告38萬元。據此,除去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被告的逃逸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1179730.46元,具體為,支付梁振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00538.42元;支付梁春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064481.04元;承擔一審訴訟費用5913元、二審訴訟費8798元。原告認為,如果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救治人員、報警等待處理,梁春英和梁振權的傷情不會如此嚴重,此外,基于梁振權的摩托車是無牌照車輛,被告不逃逸,其在事故中無需承擔全部責任。最重要的一點,×××車已經購買了商業三者險,如果被告不逃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人壽保險海南分公司將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被告的逃逸,最終保險公司僅僅補償了原告38萬元。據此,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綜上,被告的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陳奮輝辯稱,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被告是原告的員工,且所駕駛的車輛屬于原告,所發生的事故還在工作中,所有的行為代表著公司的行為,原告并沒有明確告知被告在工作中,失誤造成的后果要由被告賠償,且原告和另案的原告及保險公司進行庭外調解并沒有通知被告參與,而是單方面的和解,證明原告已經同意承擔一切的民事行為。二、賠償的款數不符合實際,在該事中保險公司已賠償梁春英保險10000元,被告賠償給原來的原告75000元,保險公司庭外調解賠償的380000元。因此,實際的款數沒有1179730.46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勞動合同書、交通銀行電子回單、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8)瓊0106執347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2018)瓊0106執3540號、354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和解協議書、民事判決書,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系原告聘請的司機,2017年6月1日,被告駕駛原告所有的×××車從新坡鎮往遵譚方向行駛,16時40分途經美位村仁臺垃圾轉運站段與對向行駛的梁振權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梁振權及乘坐摩托車的梁春英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沒有停車搶救傷者,也沒有告知原告,而是駕駛車輛逃逸。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后作出4601010海公交認字【2017】第000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8)瓊0106民初4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梁振權98538.42元,并承擔訴訟費747元。同日,本院作出(2018)瓊0106民初4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梁春英1115380.58元。2018年11月28日,原告向梁振權支付了98538.42元,向梁春英支付了1115380.58元。2018年12月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瓊民再27號民事調解書,原告同意賠償梁春英1115380.58元,其中38萬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承擔一審訴訟費用5913元、二審訴訟費8798元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陳奮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海口龍馬環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損失667135元【98538.42×80%=78831元+(1115380.58元-380000元)×80%=588304元】;
二、駁回原告海口龍馬環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18元,由原告海口龍馬環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紅勝
人民陪審員何少鋒
人民陪審員林春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林芳朝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