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鄒添福、鄒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黔2629執恢33號
判決日期:2019-12-22
法院: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劍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鄒添福、鄒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黔2629民初51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確認:被執行人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申請人借款本金1100000并支付相應利息;被執行人鄒添福、鄒俊在抵押財產仍未能清償債務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執行人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申請人劍河縣農村信用社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于當日立案執行,并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對該案恢復執行。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送達了限期履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材料,責令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表示無力履行。經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在銀行、工商、車輛登記部門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經過線下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在劍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有工業用地一宗,宗號為“劍國用2013第***號,面積為17955.18平方米。2018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黔2629執42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了該宗土地。另查明,被執行人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轉破產審理,2019年1月29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破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本院隨即中止對該案的執行,并將該案債權債務情況向破產管理人進行說明暨申報債權。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將執行情況反饋申請人,申請人認可本院調查結果,亦未能提供出劍河縣鑫龍工藝品有限公司及被執行人鄒添福、鄒俊的其他財產線索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9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費的決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18)黔2629執恢33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上述債權,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日后,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本院可依職權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楊正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成良
判決日期
20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