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加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威廉斯伯格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民終2245號
判決日期:2019-03-2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中加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加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威廉斯伯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廉斯伯格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人中加公司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127號案,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加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解除中加公司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威廉斯伯格公司向中加公司返還人民幣5萬元的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2.判令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威廉斯伯格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威廉斯伯格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中加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或已向中加公司交付了辦公家具,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向中加公司歸還貨款。本案一審的唯一爭議焦點為中加公司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為證明中加公司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加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威廉斯伯格公司購買辦公臺、書架的人民幣5萬元支付憑證。而威廉斯伯格公司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中加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亦未能證明中加公司因其他事宜需向其支付人民幣5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綜上,威廉斯伯格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向中加公司返還人民幣5萬元的貨款及支付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二)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錯誤的認定中加公司系代案外人陳玲向威廉斯伯格公司支付的該筆5萬元貨款,武斷的認為陳玲可操控中加公司賬戶用以支付其個人債務,從而做出駁回中加公司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懇請貴院重新認定案件事實,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1.威廉斯伯格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辯稱的中加公司向其支付的5萬元貨款實際上是代案外人陳玲支付的。事實是,陳玲與中加公司之間從未達成代付協議,威廉斯伯格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可依。2.一審法院認為陳玲作為中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中加公司的賬戶具有控制的權力,由其通過中加公司賬戶向威廉斯伯格公司支付其個人債務亦符合常理,該認定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常理是公司的財務由專門財務人員管理,法定代表人于法于理都不具有操控公司賬戶的權力,如法定代表人隨意利用公司資金用于個人用途,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可見,一審法院認定的常理并非常理,以此認定做出的判決必然為錯誤判決。綜上所述,中加公司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威廉斯伯格公司在收取了中加公司的貨款后,已以行為表明不會向中加公司提供對應的貨物,威廉斯伯格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中加公司有權解除其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并要求威廉斯伯格公司返還貨款及賠償利息損失。故,中加公司請求貴院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撤銷一審不當判決,支持中加公司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中加公司的合法權益。
威廉斯伯格公司辯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中加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雙方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中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中加公司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2.判令威廉斯伯格公司向中加公司返還50000元的貨款;3.判令威廉斯伯格公司向中加公司賠償因其占用中加公司50000元貨款的利息損失(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貨款清償之日);4.判令威廉斯伯格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加公司表示因公司搬家需要購買辦公臺及書架,向威廉斯伯格公司定做,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顯示2016年11月21日,中加公司向威廉斯伯格公司銀行賬戶轉款50000元。
威廉斯伯格公司抗辯稱與中加公司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上述款項系中加公司代其法定代表人陳玲向其支付返修、定制個人家私的部分貨款,對此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賴裕群與中加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玲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6年11月16日,陳玲通過了賴裕群的朋友驗證請求,并向賴裕群發送了一套皮沙發(包括一個三人、一個兩人、兩個單人)、茶幾、布藝休閑椅、布藝沙發、床等照片,雙方對于上述家私的返修材質、報價等事宜進行了溝通;2016年11月19日,賴裕群向陳玲發送了床的款式照片,并進行了報價。陳玲向賴裕群發送了餐臺、餐椅,以及卡座沙發的照片,并詢問卡座沙發是否可以做成兩個轉角。賴裕群回應后進行了報價,并將銷售訂單填寫拍照后發送給陳玲,稱:這單總金額為72570元,預付款為70%,即50799元。可微信轉賬。餐臺、餐椅等落實了在另外開一張單給您。2016年11月21日上午,賴裕群向陳玲發送兩份銷售訂單(編號為1834、1835),對雙方溝通的床、床頭柜、沙發、茶幾、電視柜、休閑椅、轉角卡座等家私的定制、返修進行了報價,并注明1834單、1835單合計48107+28227=76334元,請先付50000元預付款等內容。同時,賴裕群還向陳玲發送了威廉斯伯格公司的銀行賬戶。經溝通,賴裕群表示編號為1834單全部確定了,第二張單1835宣告作廢。之后又向陳玲發送了編號為1836的銷售訂單,稱已經落實的部分共48107+2641.8=50748.8元。當日下午,賴裕群稱已收到50000元預付款。
一審法院認為:中加公司與威廉斯伯格公司雙方之間是否構成買賣合同關系,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本案中,中加公司僅提供了向威廉斯伯格公司支付50000元的銀行轉賬記錄,但未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已形成購買何種商品的意思合意,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反觀威廉斯伯格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充分反映出中加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玲與威廉斯伯格公司法定代表人賴裕群溝通返修、定制其家私的整個過程,其中并未出現中加公司向威廉斯伯格公司購買、制作公司辦公臺及書架的內容,且2016年11月21日上午,賴裕群向陳玲發送銷售訂單及威廉斯伯格公司賬戶后,同日下午威廉斯伯格公司即向陳玲確認收到50000元預付款,所涉金額及時間均能相互印證,現中加公司亦無證據證明除該筆50000元轉賬外,陳玲還向威廉斯伯格公司支付了50000元預付款,陳玲作為中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賬戶具有控制的權力,由陳玲通過中加公司的公司賬戶向威廉斯伯格公司公司支付上述預付款亦符合常理。綜上,一審法院對威廉斯伯格公司的抗辯予以采信,認定2016年11月21日中加公司向威廉斯伯格公司支付的50000元,系中加公司代其法定代表人陳玲向威廉斯伯格公司支付返修、定制家私的預付款。故中加公司主張存在向威廉斯伯格公司購買公司辦公臺及書架一事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其要求威廉斯伯格公司返還貨款50000元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陳玲與威廉斯伯格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其他糾紛尚未處理,不屬本案審理范圍,雙方可另行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中加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中加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二審中,中加公司陳述,是中加公司員工羅蘭與威廉斯伯格公司法定代表人賴裕群具體洽談買賣辦公用品的業務;因為雙方之間法定代表人之前認識,就沒有明確指定要購買什么家具,只是說購買5萬元的家具,具體是當面協商的;不清楚陳玲支付5萬元預付款是通過什么方式支付的,陳玲在一審中陳述其與威廉斯伯格公司訂購家具是另一法律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上訴人廣州市中加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凡
審判員莫芳
審判員陳珊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琳琳
判決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