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德祥與安康市公安局,白河縣公安局其他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陜7101行初4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安康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龔德祥不服被告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被告安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其補正后,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分別向被告白河縣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龔德祥,被告白河縣公安局的負責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志宏、周端山,被告安康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袁華、梁波,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康市公安局的負責人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龔德祥訴稱,2018年7月13日,白河縣公安局為了打擊報復龔德祥舉報陜西省領導克扣1999年退耕還林資金和違反《土地管理法》導致大量基本農田被非法侵占及克扣五保老人生活費、騙取國家建設水窖資金的問題,認定龔德祥編造揚某某、龔某某的名字頻繁舉報行為是尋釁滋事,該結論大錯特錯。安康市公安局為了打擊報復龔德祥,以上述同樣的理由,維持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了《憲法》、《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信訪條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龔德祥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一、撤銷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白公(冷)行罰決字[2018]A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安康市公安局作出的安公復決字(2018)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恢復名譽,準許龔德祥向中央紀委和國家信訪局舉報省市縣領導重大犯罪事實。二、向紀檢監察機關發出司法建議,開除白河縣公安局局長和安康市公安局局長的一切職務。
被告白河縣公安局辯稱:第一,龔德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超過了起訴期限。龔德祥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安康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于2018年12月26日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十五日的起訴期限。第二,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白河縣公安局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白河縣信訪局的移送函,經調查取證后,認定龔德祥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行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白河縣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調查取證,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且形成了證據鏈,足以認定龔德祥的違法事實,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告知、審批等工作,在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違法事實、情節、后果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第三,龔德祥的其他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白河縣公安局從未干涉龔德祥依法行使信訪的權利,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違反《信訪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職權依法處理。其訴訟請求第二項,與本案無關。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龔德祥的訴訟請求。
被告安康市公安局辯稱:第一,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準確、適當。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龔德祥編造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在國家信訪網站惡意投訴85次,構成尋釁滋事行為。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內容適當。第二,安康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適當。安康市公安局在審查了白河縣公安局的卷宗材料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第三,龔德祥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龔德祥在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及訴訟請求中,或沒有事實依據,或于法無據,或與本案無關。第四,龔德祥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期限。龔德祥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其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現在提起行政訴訟,顯然超過了起訴期限。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龔德祥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間,龔德祥以虛假姓名“揚某某”在陜西信訪網注冊,以揚某某的名義反映投訴其承包土地和其妹龔某某生病、住房等問題,共計60次(其中,2018年5月24日后共20次);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間,龔德祥以其妹龔某某的姓名在陜西信訪網注冊,以龔某某的名義反映行政機關不作為、濫用職權等問題,共計25次(其中,2018年5月24日后共24次)。2018年5月2日,白河縣信訪局將龔德祥以揚某某、龔某某名義在陜西信訪網投訴的信訪件交冷水鎮人民政府辦理。冷水鎮人民政府進行了調查核實,于2018年5月24日在陜西信訪網分別向注冊名為揚某某、龔某某的二人作出《關于揚某某信訪事項調查處理情況的答復意見書》、《關于龔某某信訪事項調查處理情況的答復意見書》,對信訪中涉及的十二個問題分別進行了答復。龔德祥在收到上述《答復意見書》后,未申請復查。2018年5月20日,白河縣信訪工作聯系會議辦公室向白河縣公安局舉報龔德祥在網上信訪系統重復投訴,擾亂信訪秩序。白河縣公安局于2018年5月21日受案,于2018年6月29日向龔德祥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白公(冷)行罰決字[2018]A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案件辦理中經批準延長辦理期限30日),認定龔德祥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以編造姓名揚某某,在國家信訪網站惡意投訴60次;以其妹妹龔某某的名義,在國家信訪網站惡意投訴25次。經核實,龔德祥投訴的主要訴求相關部門均依法依規作出答復,其他投訴內容均為主觀臆斷,無法律依據,其行為嚴重擾亂了信訪秩序,構成尋釁滋事。龔德祥曾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間在國家信訪網站惡意投訴達486次,被公安機關處罰后,仍不思悔改,繼續惡意投訴。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龔德祥處行政拘留十五日。該決定書于2018年7月13日向龔德祥送達。
龔德祥不服,向安康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安康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安公復決字(2018)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01805維持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白公(冷)行罰決字[2018]A05號行政處罰決定,并委托白河縣公安局向龔德祥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龔德祥于2018年9月30日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后龔德祥向安康市公安局反映其未收到紙質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白河縣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6日再次向龔德祥送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龔德祥的起訴。
原告龔德祥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玉紅
審判員郭世軍
人民陪審員宋新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華志穎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