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與中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四川茂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四川茂暉建工集團勞務有限公司(原南充茂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304民初3085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毅與被告中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暉公司)、四川茂暉建工集團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暉勞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皓月、被告中暉公司及茂暉勞務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秋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原告于2018年10月向被告1出具的為被告2“在南充王府井項目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承諾書》;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掛靠被告1承建“南充市王府井廣場二標段項目”工程,被告2在原告處分包了“南充市王府井廣場二標段項目”建設工程的勞務(實際勞務承包人是郭丹、柴小峰)。在施工中因各種原因,原告與被告2及其實際承包人于2015年3月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時對被告2已做工程量進行證據保全,后通過對被告2已做工程造價的鑒定,原告發覺向被告2及實際承包人超額支付工程款245萬元,在向被告2和實際承包人要求返還未果,原告準備起訴實際承包人郭丹和柴小峰,因部分工程款系通過被告1向郭丹、柴小峰支付,且法律上認可“南充王府井廣場二標段項目”工程承包人系被告1,故只能以被告1的名義提起訴訟。但在2018年10月,原告請求被告1在訴狀上蓋章時,被告1要求原告簽署一份為被告2在“在南充王府井項目的債務”清償責任的《承諾書》,為取得被告1的蓋章后,原告當時只能按被告1的要求簽署《承諾書》。事后查明,被告2的實際控股人為被告1和被告1的股東之一張文靜。原告認為,被告1以不給原告在起訴書簽名蓋章為要挾,脅迫原告簽署為被告2的獨立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承諾書》的行為符合《民法總則》第150條、151條之規定,被告1的行為屬于脅迫,原告也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且該承諾書在成立時顯示公平,故原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據此,原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中暉公司及茂暉勞務公司共同辯稱,1.原告要求撤銷《承諾書》無事實依據,該承諾書系原告自愿,并非脅迫;2.原告作為項目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責任方,并非一定要被告中暉公司作原告,原告可以以個人名義起訴;3.該承諾書有原告的簽字和捺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4、該承諾書是原告明確意思表示,有明確約定。如隨意撤銷會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違背公平誠信原則。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結合庭審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9月18日,原告王毅與被告中暉公司(原四川茂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變更)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原告王毅以內部承包的方式,以被告中暉公司名義承建南充市高坪區江東新城二標段工程項目(現南充市王府井廣場二標段項目)。
2014年6月5日,案外人柴小峰、郭丹掛靠被告茂暉勞務公司(原南充茂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原告王毅以被告中暉公司名義承建的項目中承包勞務,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后,案外人柴小峰、郭丹以被告茂暉勞務公司名義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2015年3月1日,原告王毅發出《退場及結算的通知》,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
2018年10月26日,原告王毅向被告中暉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承諾人王毅系南充王府井項目的總包實際施工人,現以公司名義起訴勞務實際施工人柴小峰、郭丹,要求他們二人承擔民事責任,我現承諾如下:一、本案訴狀、訴訟方案、證據等均由我自行負責與處理,請公司配合提供相應手續,訴訟風險、后果、責任均由我個人獨立承擔,與公司無關;二、我委托蒲愛華律師為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我自行承擔律師費用,請公司出具委托書,提供相應手續;三、在訴訟過程中,將茂暉勞務公司列為第三人是訴訟程序上的需要,我實際只要求柴小峰、郭丹承擔責任,茂暉勞務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四、本案訴訟中查明的事實、審理的結果,不作為我與中暉公司、茂暉勞務公司之間結算和承擔各項責任的依據。我與中暉公司、茂暉勞務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仍按我與中暉公司簽訂的協議執行”。
2018年11月13日,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坪法院)受理中暉公司起訴柴小峰、郭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高坪法院依職權追加茂暉勞務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后中暉公司向該院申請撤訴,該院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2019年7月29日,原告王毅以案外人柴小峰、郭丹、茂暉勞務公司為被告、中暉公司為第三人再次向高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該院又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該案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從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藝銘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