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永、楊秀榮等與張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683民初3168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才永、楊秀榮訴張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才永、楊秀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雙喜,被告張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善銀及被告中財保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才永、楊秀榮向本院訴訟請求:1.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45256.64元[其中醫療費10020.14元、喪葬費30280.50元、死亡賠償金689100元(20年×3445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贍養費:父455924元(19×23996元)、母:407932元(17×23996元)、交通費20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780645.3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06月07日20時許,王某駕駛懸掛號牌鄂F×××××兩輪摩托車沿棗劉路由西住東行駛,行至棗陽環城八里新武裝部北側路段左轉時與被告張銳駕駛鄂F×××××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王某受傷,兩車損壞,后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銳、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鄂F×××××號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原告索賠無果,特訴至貴院,請求解決。
被告張銳辯稱:1、其車輛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付,其墊付了35000元,要求原告在獲得保險賠償后予以返還。
被告中財保襄州支公司辯稱:1、其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其中商業險承擔50%的賠償責任;2、原告各項訴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減,醫療費需扣除非醫保用藥,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根據原告的戶籍和居住情況來予以核實認定,如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生活居住城鎮,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及交通費由法院核定;3、其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王才永、楊秀榮所訴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王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為湖北省××××組,未婚,其父王才永(1958年4月12日出生)與其母楊秀榮(1956年5月8日出生,與前夫李開亮于1987年4月8日生育一女王林霞,隨其母生活)在1988年2月5日再婚后生育了王某。王某生前于2018年12月19日購買徐英所有的位于棗陽市××單元××樓××室××廳房屋一套,隨其父母在此居住,自2016年初至2019年6月王某隨其父母在武漢等地打工。其父在武漢有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班。
又查明:事故車輛鄂F×××××在中財保襄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11時起至2019年11月30日11時止)和商業險三者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30日24時止)。其中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并購買有不計免賠險。本院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才永、楊秀榮因交通事故致王寶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656164.57元;
二、原告王才永、楊秀榮返還張銳墊付款35000元。
上述一、二項給付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98元,減半收取2099元,由被告張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曾向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杜純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