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飛特電氣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翔宇電器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鄂0114執1197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1713號民事調解書,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執行人山西天安翔宇電器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40936元。
二、凍結期限為一年。
申請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姚洪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張晶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