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雙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徐慎文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民申1967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浙江雙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嘉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國良,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慎文、方國華、董麗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終83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嘉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并未查明如下事實,影響本案實體判決,屬于遺漏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應予糾正。1.雙嘉公司的財務人員沈愛琴與李國良為夫妻關系。2.沈愛琴在本案起訴之前,一直是雙嘉公司及其前身杭州經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經倫公司)的會計,同時經倫公司財務專用章并沒有銷毀記錄,企業(yè)更名前一直在沈愛琴控制下。3.沈愛琴從未向雙嘉公司主張債權,直至雙嘉公司辭退沈愛琴后,才發(fā)生了本案訴訟。二、原審法院對如下證據及事實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1.2010年3月30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10月15日,由徐慎文、方國華、并加蓋經倫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三份(分別10萬元、33萬元、40萬元),原審法院均認為雙嘉公司為借款人,屬于事實及證據認定有誤,應予以糾正。2.2016年4月15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7月14日《領款憑證》三張;原審法院均以此確認借款余額,并依舊認為雙嘉公司為借款人,屬于事實及證據認定有誤,應予以糾正。3.原審法院關于財務專用章能夠代表公司行為并簡單以此認定為雙嘉公司的借款,屬于事實認定有誤,同樣應予以糾正。三、雙嘉公司發(fā)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1.2018年4月24日,沈愛琴出具《收條》2.2019年4月27日徐慎文出具《說明》、2019年4月28日方國華出具《說明》以及2010年11月23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2月8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綜上,雙嘉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五)、(六)項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雙嘉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何忠良
審判員李建宏
審判員倪佳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韌竹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