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業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3民初685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業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業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返還貨款315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分別于2018年3月14日和2018年3月15日訂立產品購銷合同兩份,涉及貨款金額14800元(實際匯款金額14500元)、17000元,合計金額31500元。原告公司按合同規定將全部貨款匯至對方公司帳戶,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所購設備,并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退回貨款且被告公司單方面切斷與原告公司的全部聯系方式。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未出庭未提交答辯。
被告深圳市智業實業有限公司未出庭未提交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業實業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15日以電子傳真的方式訂立《深圳市智業實業有限公司產品購銷合同》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550IR濁度儀及電子天平QUINTIX125D-1CN各一臺,價格分別為14500元、17000元,結算方式及期限均為付全款、款到發貨,交貨地點均為唐山市路北區缸窯路28號,落款均為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并加蓋該合同公章。合同簽訂當日,原告通過唐山銀行向開戶行為中國農業銀行深圳蛇口支行的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匯款14500元、17000元,共計31500元。后二被告以各種理由未能按約定向原告發貨并在同意退款的情況下遲遲未退回貨款。原告提供了上述購銷合同、轉款憑單及與被告的QQ聊天記錄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退還貨款31500元。
二、駁回原告唐山市聚達物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元,由被告深圳市冠喬達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靜
人民陪審員邊麗云
人民陪審員董珅辰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季洪
書記員劉燕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