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方國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222民初1451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繁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立公司)與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三立公司以方國財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為由,申請追加方國財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追加方國財為被告。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朱楓,被告天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海青、王孝民,被告方國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葛祥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立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16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維修費、維修招標費用2906208元(后續維修費用將另案起訴);3、判令被告方國財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判令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向原告開具所有工程款的增值稅發票;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依法判令被告天宇公司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維修款3099083元及利息101856元(自起訴之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5日,此后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時止);第5項為: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涉案工程鑒定費500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9年12月,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三立公司”)就繁昌翠竹灣別墅區工程進行公開招標,同年12月17日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天宇公司”)經投標中標涉案工程。原、被告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涉案工程工期為2010年3月-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合同價款為928萬,《合同》專用條款35.2條約定,承包人總工期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合同中對施工期間違約責任、工程質量問題違約責任、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工期、維修等內容均有明確約定。《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涉案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質量保修期為5年,工程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3%。涉案工程于2010年4月8日下發開工令,施工過程中,被告未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人員材料投入較少,管理人員主動性、積極性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現場,管理力度不夠,造成被告施工的工程嚴重逾期,導致工程項目直至2012年2月22日才竣工驗收,總工期675天,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逾期竣工540天。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后,翠竹灣小區全體業主投訴房屋外墻出現滲漏等質量問題,并將該問題反映至繁昌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等政府部門,涉案房屋外墻均存在多處滲漏情況,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承諾屬于被告的責任導致的滲漏,由被告天宇公司負責,并同意門窗周邊滲水現象,維修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80%。原告多次發函通知被告,但被告不積極履行維修義務,后期撤離現場,原告在工程維修問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組織其他施工隊進場維修,并墊付維修費用。依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墊付的維修費用,另涉案工程現處于保修期內,被告理應繼續履行維修義務。2016年1月6日,被告項目負責人與原告協商,同意將維修質保期延期五年。因被告項目負責人方國財起訴原告及被告天宇公司,2017年10月18日經雙方協商一致,繁昌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監測站(省檢測二站)對涉案工程外墻滲漏原因進行鑒定。2018年2月25日安徽省省檢測二站出具鑒定意見為:1.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面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涉案工程外墻滲漏是因為被告施工原因造成。綜上,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因存在嚴重違約行為而致使逾期竣工,根據合同和雙方達成的協議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應由被告承擔,涉案工程外墻滲漏是因為被告施工原因造成,原告在工程維修問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多次通知被告維修,被告不予維修,無奈原告組織其他施工隊進場維修,并墊付維修費用,漏雨維修系被告天宇公司責任,原告為被告墊付維修費,應當由承擔維修義務和維修責任的被告承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原告三立公司向本庭提交下列證據: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組,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工程類項目招標文件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工程為招標項目;《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5約定:合同價款:固定單價合同;15約定:工期要求:本工程要求建設工期為不超過135日歷天;《文件》專用條款23.2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即,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筑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士放坡或支坡、土方二次運轉等現場實況因素。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投標單位自行確定,計入投標報價中;《文件》26約定,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和時間: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5%,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
3、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天宇公司出具《招標函》約定:根據招標工程項目編號為蕪建聯招【2009】第036號的繁昌翠竹灣別墅區項目,經考察項目現場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標文件須知、圖紙、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相關技術要求及其他招標資料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幣9280574.4元,其中主材2710488.96元的投標價,并按上述圖紙、合同條款,工程清單技術要求及貴處提供的其他招標資料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擔任何質量保修責任;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本工程不轉包、分包;如我方中標,我方擬派朱道勝為本工程項目經理,其資質為壹級建造師,在本工程竣工前不予變更;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按合同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在135日歷內完工并交付全部工程,并確保該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及附件復印件一組,證明案涉工程的合同價款為928萬元,工期為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合同》通用條款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程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通用條款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即,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筑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坡、土方二次運轉等現場實況因素。《合同》專用條款26約定,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和時間: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5%,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合同》專用條款35.2條約定,承包人總工期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附件《工程質量保證書》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為5年,工程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3%。
5、工程開工令、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一組,證明案涉工程開工為2010年4月8日,合同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根據合同約定竣工應為2010年8月21日,案涉工程實際竣工日為2012年2月22日,實際總工期675天,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延遲竣工540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35.2條約定,承包人總工期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天宇公司實際完成竣工時間為2012年2月23日,延遲540天,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162萬元。原告和被告天宇公司均無在施工過程中以書面形式提出工期順延且經三立公司或監理單位確認的證據。
6、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省檢測二站)《檢測(鑒定)報告》、鑒定費付款憑證、維修款支付憑證及相關的協議、2017年1月12日會議紀要、天宇公司說明函復印件一組,證明繁昌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監測站(省檢測二站)對涉案工程外墻滲漏原因進行鑒定,意見為: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面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外墻漏雨為被告施工造成的。2017年1月12日房屋維修專題會議紀要,天宇公司說明函。證明天宇公司、方國財參會對2017年1月12日會議紀要的約定內容予以認可,雙方約定將翠竹灣小區每戶5萬元維修款一次性支付。翠竹灣小區業委會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組織維修。天宇公司在三利公司與翠竹苑業主支付維修款的談判中全程參與,并認同談判結果;原告在工程維修問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多次通知被告維修,被告不予維修,無奈原告組織其他施工隊進場維修,并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截至開庭之日為3099083元,漏雨維修系被告天宇公司責任,原告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應當由承擔維修義務的被告天宇公司支付給原告。
7、投訴調查處理報告、關于繁昌翠竹灣小區工程維修方案、2012年10月11日會議紀要、2012年7月19日《告知函》、2013年12月18日《告知函》、2015年9月30日《函》、2016年1月6日《會議紀要》、2016年9月8日《關于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的專題會議紀要》、房屋維修登記表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后,翠竹灣小區全體業主投訴房屋外墻出現滲漏等質量問題,并將該問題反映至繁昌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等政府部門,涉案房屋外墻均存在多處滲漏情況,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承諾屬被告公司的責任導致的滲漏,由被告公司負責,并同意門窗周邊滲水現象,維修產生的費用由被告公司承擔80%。但被告不積極履行維修義務,后期撤離現場,原告三立公司在工程維修問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組織其他施工隊進場維修,并墊付維修費用。依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墊付的維修費用;2016年1月6日,被告項目經理方國財與原告三立公司協商,同意將維修質保期延期五年。另涉案工程現處于保修期內,被告理應繼續履行維修義務。
8、協議書、2012年7月5日《聯系函》、道歉信、法人授權委托書、2018年4月27日回函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項目經理方國財同意維修費用由原告三立公司墊付,被告同意根據鑒定結果劃分責任承擔責任。方國財、天宇公司認可維修費用由三立公司墊付,從天宇公司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
9、2010年6月7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7月26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8月16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8月31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10月8口下午3:00《會議紀要》、2010年10月25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11月8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11月29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1年3月30日下午2:00《會議紀要》、2010年5月8日下午《會議紀要》、2010年6月13日下午《會議紀要》、2011年4月20日上午10:30《會議紀要》、2010年5月27日《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復印件一組,證明《會議紀要》出現了至少13次監理周列會記載,涉案工程出現了嚴重滯后,主要原因:一是人員材料投入較少,二是管理人員主動性、積極性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現場,管理力度不夠,嚴重逾期是因為被告自身原因施工操作人員少、材料投入不夠、管理人員積極性差,人員不夠造成的。
天宇公司辯稱,一、天宇公司施工工期并未延誤,不應承擔工期違約金責任,合同約定的工期違約金每日3000元過高,應當予以降低
1、開工令的時間為2010年4月,但是在監理日志中均載明,自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施工現場一直有附近的村民和幼兒園進行阻撓,致使工程無法正常開工。
2、雙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期為135天,但是在隨后的會議紀要中對工期予以更改,不再是135天。雙方在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中達成一致,將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更改為2011年10月15日。
3、監理日志中載明在2011年10月20日,原、被告和監理三方對被告施工范圍內工程進行了預驗收并通過。
4、涉案工程直至2012年2月13日才竣工驗收,原因在于原告單獨發包的水、電和道路工程一直未能達到驗收條件,直到2011年12月30日,涉案工程的電才向繁昌縣供電部門申請報驗。
5、根據相關規定,組織驗收的義務應當是原告,涉案工程達到條件后原告未能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故自2011年10月20日以后工期延誤的責任在原告,被告并沒有造成工期延誤。
綜上,被告并沒有造成工期延誤,不應當承擔工期違約責任,原告主張工期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二、涉案工程滲水原因是多種的,原告和住房戶也是造成滲水的原因之一,由此而產生的維修費應該按照責任分攤
1、涉案工程存在滲水等保修責任,責任不完全在被告,與原告和第三方住房戶有一定的關系。
2、安徽省質量檢測二站所做出的鑒定報告內容不能真實客觀的反應事實,涉案工程共計38棟別墅,而鑒定機構僅僅采取了3棟別墅進行鑒定。
3、該鑒定報告意見外墻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的描述錯誤,涉案工程于2012年2月竣工驗收,驗收結論為合格,因此即使外墻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也是在允許的范圍之內。
4、該鑒定報告第二項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該鋁合金窗框是由原告單獨分包,產生的安裝施工處理不當責任在原告,并不是被告。
5、露臺玻璃雨棚由于小業主住家戶進行了人為改造,破壞了原來的設計和施工功能造成漏水,責任應當在于第三方住家戶。
6、鑒定報告中架空層正負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與房屋墻面滲水無直接關聯性,架空層的防潮做與否,并不能直接導致外墻滲水。
7、2017年1月12日,原被告和住家戶達成協議,對維修費采取伍萬元每戶一次性解決的方式執行,在責任確定后,就維修費再進行分攤,因此2017年1月12日之后發生的超過每戶伍萬元的維修費,是由于原告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
8、2017年1月12日之前產生的維修費經過方國財確認的方國財予以認可,但同樣也是要按照責任進行分攤。
9、對發生在2017年1月12日前,被告與星火防水公司簽訂的維修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并且經過原告和住家戶驗收通過,共計維修費730209元,該筆維修費同樣應計入總維修費中,然后按照責任進行分攤。
綜上,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2日前產生的維修費需經過方國財確認,在2017年1月12日之后產生的維修費按照每戶伍萬元進行一次性支付,在此期間所產生的維修費應當根據原被告各方責任大小進行分攤,對原告2017年1月12日之后自身原因多支出的維修費應由其自行承擔。
三、因原告沒有付清所有款項,致使被告無法開具工程發票,涉案工程開工于2010年,并非現行的增值稅發票,而是普通的營業稅發票,原告該項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
方國財辯稱,一、關于延期竣工
1、雙方關于竣工日期已經重新約定為2011年10月15日,原告的起算時間明顯有誤。
2、竣工驗收備案是原告作為建設單位的職責,被告也并非總包單位,且已經按期完成全部的施工內容,原告遲延驗收備案是其自身責任。
3、原告自身發包的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才予以報備,故相應延遲應由其自身承擔,同時2011年12月31日僅是其報備日期,實際通過驗收的日期還在該日期之后,故應以實際通過日期為準。
4、因原告將很多附屬工程自行分包,其應對分包工程的竣工日期負有舉證責任,其如果未能舉證證明所有分包工程均按期竣工,則無法證實工程延期竣工的責任在于被告,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關于維修費用及責任劃分
1、專家論證意見是由質監部門作出的,具有權威性。根據該專家論證意見外墻滲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被告的施工并非主要原因。原告在之前也支付部分維修費用,從這也可以看出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2、鑒定結論不應作為裁判的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A未對業主自行改造進行鑒定,未對外墻面磚滲水性進行鑒定,因此對外墻滲漏的原因鑒定并不全面。
B外墻面磚空鼓在施工規范中不超過5%的范圍內都是允許的,鑒定結論以偏概全,僅以一處存在空鼓就認為是外墻滲漏原因的理由不充分。另外在驗收時,外墻面磚鋪設是經過監理單位全面驗收的,且通過驗收合格,足以說明是在規范要求范圍內的。
C鋁合金窗框是原告自行分包造成的,所產生的滲漏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D露臺玻璃雨棚是二次設計的獨立結構,與外墻之間并無結構性的聯系,不足以對滲漏造成影響。
E混凝土空心磚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實際做過防潮處理,即便未做也不會產生外墻滲漏。
3、尤其是業主自行將玻璃雨篷等進行改造,導致外墻滲漏嚴重,被告在維修過程中將該問題均列明,現隨代理意見再整理一份,對外墻滲漏原因再次進行說明。
4、被告在前期也承擔維修費用,并與防水公司簽訂維修合同,雖沒有支付全部的維修費用,但該費用已經實際發生,而且原告也是明知且同意的,故對該已經發生及必然發生的費用,請求法院能一并予以處理。
5、外墻滲漏的保修期并不是5年,合同約定的5年保修僅是屋面防水,而且雙方之后也并沒有形成書面意見將質保期再延期5年。
6、即便在保修期內,不是被告原因造成的滲漏,被告也不承擔全部的維修責任。
三、被告方國財不承擔連帶責任
1、根據合同相對性的法律原則,與原告簽訂合同的并非方國財,不應由方國財直接承擔責任,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
2、《解釋》第二十五條雖然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但并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需承擔連帶責任,而連帶責任屬于加重責任,不應隨意被擴大,更加不得被推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時才能適用連帶責任。
綜上,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延期竣工是因被告的原因,現有證據也證實其部分分包工程是延期竣工的主要原因,且竣工驗收備案本就是原告自身的職責。維修責任各方均認可自身均存在原因,但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同時方國財作為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相對性,不應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天宇公司、方國財共同向本庭提交下列證據:
1、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復印件一份,證明各方將竣工日期調整為2011年10月15日。
2、關于要求支付繁昌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款的函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按期完成工程的驗收,并據此發函要求原告支付進度款。
3、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自行分包的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才向電力部門申請報驗,因此工程延期竣工的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4、專家論證意見表復印件一份,證明案涉工程經質監站相關專家論證,漏水原因為多方面的,包括面磚、門窗、業主自行改造等,被告施工并不是主要原因。
5、2015年6月11日維修協商會議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自己技術人員確認陶土磚不適合做外墻。
6、2012年5月28日函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發函,發現業主擅自改變房屋,造成房屋漏水。
7、2012年11月6日回復函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明確關于滲漏需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責任主體。
8、設計修改通知單、圖集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是按照原告要求的相關工藝進行施工。
9、2016年9月8日關于繁昌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的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一組,證明原告在維修過程中確認需對滲漏原因進行分析、劃分責任,并同意支付維修款,證實其認可自身存在責任。
10、維修聯系單、工程量簽證單、照片、調查統計表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對八戶房屋的滲漏原因進行分析,主要責任并不在施工方,并進行維修的內容及所產生的費用。
11、2015年9月30日關于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方案落實的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一份,證明防水施工單位及相關報價系原、被告共同確認。
12、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經原被告共同確認后,被告與星火公司簽訂合同,由星火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維修。
13、2016年6月2日函復印件一份,證明星火公司證實,很多滲漏系因業主私自改造房屋結構,尤其是對窗戶進行改造。
14、2016年12月14日關于要求驗收翠竹灣小區外墻防水工程的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星火公司對案涉工程維修后要求原告驗收。
15、2016年5月17日關于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及工程決算的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認可星火公司基本完成除11戶外的全部外墻維修工程。
16、繁昌翠竹灣外墻維修工程量統計表及維修造價復印件一份,證明星火公司的維修費用為730902.96元。
17、工程量維修報價表、維修結算一覽表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自行維修及委托星火公司維修的總維修費用為872587元。
18、付款明細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支付星火公司的部分維修費用。
19、2017年1月12日的會議紀要、2017年1月13日天宇公司給三立公司的函、2017年4月17日被告與繁昌縣翠竹灣業主委員會正大物業以及28戶業主簽訂的房屋漏水協議及原告舉證的證據六內容復印件一組,證明雙方在2017年1月12日質保期屆滿前,達成一次性維修款每戶5萬元。后期按照責任劃分,進行分攤。28戶業主以及未售出的10戶三立公司均對此予以同意。
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爭議部分申請審計鑒定,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針對涉案工程外墻滲水原因,根據當事人協議確定,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進行鑒定。
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本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委托鑒定材料,經舉證、質證和辯論,作如下歸納認定:對相關證據材料,本院酌情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三立公司開發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天宇公司中標。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竣工日期為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承包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總工期每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起,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為5年等合同履約內容。2010年6月12日,方國財與天宇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一份,天宇公司以內部承包方式將其承包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轉包給方國財,合同中約定,方國財按本合同在完成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按工程總價2%上交給天宇公司管理費,其稅金、隨征所得稅及合同管理費用等由天宇公司代扣代交。案涉工程中,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由三立公司分包給復興門窗施工,外墻陶土磚為三立公司供材。
2011年9月26日,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召開關于如何解決工程進度問題會議,雙方達成協議:1、天宇公司保證在2011年10月8日前完成翠竹灣小區的工程預驗收,10月15日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2、天宇公司如不能按照上述第一條確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程存在問題的整改、預驗收、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每延遲一天向三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3、天宇公司盡快上報2011年8月工程進度款及鋼結構進度款,三立公司負責審核付款。上述參會人員有二公司相關人員及方國財。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中表明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項目于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
2012年6月12日起,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住戶反映部分墻面有滲水現象,后將該問題反映至繁昌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等政府部門,當事人進行多次磋商。2012年10月11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在繁昌縣“翠竹灣”小區項目有關房屋滲漏問題第二次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中,載明“對于門窗周邊產生的滲水現象,經天宇公司和復興門窗一致同意,由物業公司技術部門安排維修。維修產生的費用,由天宇公司和復興門窗雙方承擔,分別承擔80%、20%”。2015年10月20日,天宇公司與蕪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蕪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對“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部分房屋外墻進行防水施工。2016年9月8日,當事人關于繁昌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的專題會議紀要中,載明“就天宇公司所提責任劃分問題,鑒于目前小區業主急待于解決房屋滲漏,首要任務是如何盡快推進且妥善處理維修,在維修過程中做好維修記錄和照片拍照留存,維修前出具維修方案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派員在現場監督維修過程。維修的同時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對滲漏原因進行分析,將繁昌縣翠竹灣小區所有維修部位劃分責任,由責任方承擔維修費用”。2016年12月23日,三立公司作為甲方與天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付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一、根據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甲方支付乙方250000元房屋維修款,另依據雙方確認的結算結果及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450000元。綜上所述,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共計700000元,乙方及乙方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保證在房屋維修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最終定案之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到甲方及其股東處催討工程款;二、鑒于目前繁昌翠竹灣房屋維修效果不佳,小區業主集體拒絕讓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再進行維修,乙方同意業主要求通過一次性支付價款的方式處理后續房屋維修及維保義務的處置方案,乙方及實際承包人方國財參與談判,認同談判結果并承擔相應責任,若談判不成,繼續按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執行。三立公司于2017年1月二次付款共計700000元,為上述協議付款內容。2017年1月12日,關于繁昌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的專題會議紀要中,達成協議:一、經協商,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及實際承包人方國財同意業主所提采用以一次性支付維修款的方式支付繁昌翠竹灣業主委員會,由其業主委員會自行組織維修;二、一次性支付的維修款費用每戶寄希望商談控制在五萬元之內;三、在三立公司與繁昌翠竹灣業主商談支付維修款過程中,天宇公司需全程參與談判并認同談判結果。會議紀要上方國財簽字同意。2017年1月13日,天宇公司發函給三立公司,載明“我司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于2017年1月12日參加在貴公司召開的翠竹灣小區維修的專題會議,今對該會議紀要第二條作補充說明:與住戶維修款控制在每戶伍萬元內,是指在該小區維修責任未劃分之前的雙方共同意見,待小區維修責任劃分之后,按各責任單位分攤”。
方國財在主張工程款的訴訟過程中,三立公司對工程外墻滲水原因申請鑒定。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根據當事人隨機共同指定,對繁昌翠竹灣別墅區A-1#、G-2#、S-3#室樓外墻滲水原因,檢測鑒定結果:1、外墻設計概況。外墻采用200㎜厚MU5混凝土空心磚(±0.00以下墻體為實心砌塊或為混凝土灌孔心砌塊且在墻身兩側室內地坪存在高差時應在高差范圍的墻身內側做豎向防潮層),其中地上部分采用M5混合砂漿砌筑,地下部分(架空層)采用M5水泥砂漿砌筑;墻體在兩種不同材料交接處,應采用寬度≥300㎜,1㎜厚鋼板網(網眼尺寸不小于10×10㎜)抹灰或耐堿玻璃纖維網格布聚合物砂漿加強進行處理,且加強帶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50㎜。外墻外保溫原設計采用30㎜厚模塑聚苯板,構造做法見02J121-1中C型做法,現變更采用30㎜厚無機保溫顆粒砂漿,具體保溫層施工做法三立公司未提供給方國財。2、外墻滲水普查(見報告)。3、外墻施工概況。現場對部分滲水部位墻體進行局部破損檢測,發現部分墻體與梁、柱交接處內粉刷砂漿層采用網格布加強處理,但柱、梁與墻體交接處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強處理,且梁、墻交接處斜砌磚墻縫不密實,存在水平貫穿裂縫,測得水平裂縫最大寬度約為3㎜。A-1#、G-2#樓架空層±0.00以下墻體局部破損檢測:外墻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4、外墻外保溫系統施工做法。經對外墻局部破損檢測,外墻外保溫系統做法由內到外為:混凝土空心磚墻體、無機保溫顆粒抹灰(墻體表面未用水泥抹灰砂漿進行找平處理,且打開部位發現一層頂梁與墻體交接處不平整,墻體向內凹陷最大深度約為35㎜)、抗裂防護層(抗裂砂漿及網格布)、飾面層(普通陶土磚)組成。陶土磚由三立公司提供,方國財負責施工(檢測中發現外墻陶土磚存在空鼓、磚邊緣有間隙等缺陷;磚表面已采用JS防水涂料處理)。5、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情況。經檢測,南北二層露臺頂采用鋼結構玻璃雨棚,雨棚挑梁采用變截面H型鋼固定在二層頂梁上,玻璃板直接固定在鋼梁上,玻璃邊緣距墻體有(5~7)㎜間隙,間隙處采用玻璃膠封堵;局部發現封堵部位不密實,且部分住戶玻璃雨棚安裝存在倒泛水現象(如S-3#室住戶),雨水易積存在雨棚上且沿外墻滲入,導致墻體滲水嚴重。6、外墻鋁合金門窗安裝情況。經檢測,外墻鋁合金窗框上邊緣及左右邊緣距窗框洞口約有(15~23)㎜間隙,空隙僅采用玻璃膠封堵,不符合規范要求。檢測中發現局部玻璃膠有干縮裂縫,且裂縫部位有滲水情況。鑒定為: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外墻滲水根據現場檢測鑒定結果分析:被測墻體滲水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引起,1、外墻面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導致雨水滲水;2、鋁合金窗施工處理不當以及與墻體交接外縫隙較大,導致雨水滲水;3、墻體與柱、梁交接處不密實導致雨水滲水;4、露臺玻璃雨棚與墻體之間存在縫隙,且部分雨棚存在倒泛水現象,導致雨水倒流滲入;5、架空層±0.00以下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導致墻體滲水。鑒定意見:1、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面磚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2、關于門窗(門窗氣密性)及外墻陶土磚(陶土磚吸水性)自身的防水性能檢驗不在本次鑒定范圍。三立公司支出鑒定費為50000元。
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為38幢別墅構成的格局,三立公司于工程竣工驗收后,自2012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共支付維修等費用為3099083元。其中,經方國財簽字確認及支付給張榮發維修款608607元,具體如下:2012年7月付6000元,2013年5月付25252元,2013年7月付70205元,2013年12月付3220元,2013年12月付14280元,2014年1月付600元,2014年1月付4000元,2014年1月付42252元,2014年4月付5000元,2014年12月付18580元,2015年2月付169218元,2017年1月協議確定付250000元。支付窗戶維修款36116元,具體為:2013年3月付窗戶材料款2700元,2013年3月付空置房窗戶維修費33416元。2013年12月支付油漆工程款10360元。付王月松維修款70000元,具體為:2014年5月付10000元,2014年8月付35000元,2014年10月付25000元。2016年2月付方國財材料試驗費用8000元。2017年1月12日繁昌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的專題會議紀要確定每戶維修費控制在5萬元之內,之后支付維修款1400000元為28戶房屋進行維修,具體為:2017年5月付500000元,2017年6月付150000元,2017年9月付300000元,2017年9月付200000元,2017年12月付250000元。2018年4月13日、4月26日,三立公司兩次發函給天宇公司,告知業主委員會與維修施工單位要求對剩余十套房屋增加費用,以及進行公開招標事宜,天宇公司未予回復。2018年6月7日,南陵縣新潮裝飾有限公司中標該十套房屋維修工程項目。2018年6月13日,三立公司、繁昌縣正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南陵縣新潮裝飾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維修協議》中載明,該十套房屋為三立公司空置房。后三立公司支付維修款968000元,具體為:2018年6月付500000元,2018年7月付200000元,2018年10月付100000元,2019年1月付166000元。三立公司支付最后一筆維修款日期為2019年1月31日。蕪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維修過程中,其公司代表張群收到天宇公司及蕪湖市天宇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136845元,具體為:2016年4月27日為46845元,2016年9月14日為90000元。
三立公司為主張權利,于2018年6月6日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延期竣工違約金165000元。
二、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墊付工程維修費2035517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
三、被告方國財對本判決確定第二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供工程款為2318492.12元的發票給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五、駁回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10元(原告已預交)、鑒定費50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23010元、鑒定費10000元,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20000元、鑒定費40000元,被告方國財對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承擔的上述費用在案件受理費18550元、鑒定費4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姚艾敏
人民陪審員耿唯明
人民陪審員滕忠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程蕾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