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方保、姜桂華等與莊春霞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403民初1530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方保、姜桂華與被告莊春霞、郭建志、潘秀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方保及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遠斌、被告莊春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建志經本院合法傳喚第一次開庭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秀娟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曾方保、姜桂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停止對梅列區群英二村**室房產[閩(2019)三明市不動產權第**號](以下簡稱案涉房產)的執行,并解除查封措施;2.確認郭建志名下的案涉房產歸曾方保、姜桂華所有,訴訟中,曾方保、姜桂華變更該請求為:確認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2010年4月2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郭建志協助曾方保、姜桂華辦理案涉房產的過戶手續,將案涉房產變更登記至曾方保、姜桂華名下;3.本案的訴訟費由莊春霞、郭建志、潘秀娟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4月27日,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郭建志、潘秀娟將案涉房產作價260000元出售給曾方保、姜桂華,合同簽訂后,曾方保、姜桂華付清全部房款,郭建志、潘秀娟將房屋及鑰匙交付給曾方保、姜桂華使用(2010年5月份使用至今)。2019年6月,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雙方到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因郭建志與潘秀娟于同年4月10日辦理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郭建志所有,造成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年7月,郭建志取得不動產證書[閩(2019)三明市不動產權第××號]。同月12日,曾方保與郭建志再次前往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曾方保于同月15日繳納訴爭房屋契稅2323.46元,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通知曾方保于同月18日領取不動產權證,但三元法院于當日查封了訴爭房屋。隨后,曾方保、姜桂華不服執行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三元法院予以駁回異議請求,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莊春霞辯稱,1.其不知郭建志、潘秀娟將案涉房產賣給曾方保、姜桂華;2.如郭建志、潘秀娟于2010年4月27日賣房,為何又于同年8月22日向其借21萬元,《房屋買賣協議》寫了2014年10月14日后辦過戶,為何現在才過戶,收據上寫了“徐碧二村十八幢三零二室”,但沒寫26萬買哪里的房子,故是虛假交易。
郭建志辯稱,其身體有病,曾方保、姜桂華不要一直找其。
潘秀娟未作答辯,亦未提交書面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本案事實作如下認定:
1.2005年12月,郭建志與福建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集資建房協議書》,主要約定:集資建房地點為梅列區群英二村**室。郭建志于同月繳納集資建房款69734.54元。2008年5月,郭建志繳納該集資房契稅后,于2009年7月,郭建志取得該集資房房產證(權證號為明房權證字第××號)及土地使用權證[明國用(2009)第**號],該房產證主要記載:座落,梅列區群英二村17A幢103室;房屋性質,集資房;建筑面積,83.56㎡;按份共有,郭建志占有份額50%、潘秀娟占有份額50%等。
2.2010年4月27日,郭建志、潘秀娟與曾方保、姜桂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主要約定:郭建志、潘秀娟將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區及家俱家電以人民幣貳拾陸萬元整(260000元)賣給曾方保、姜桂華,郭建志、潘秀娟有義務協助曾方保、姜桂華到2014年10月14日后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雙方各半。如:房產在2010年4月27日前產生的任何貸款糾紛全由郭建志、潘秀娟負責等。當日,曾方保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明市小高爐營業所,從其賬號尾號為320的存折中取出90000元,連同所帶現金160000元,在該營業所一并交給郭建志、潘秀娟,另外10000元,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作為定金已交付。郭建志、潘秀娟收到2600000元后,郭建志向曾方保、姜桂華具一張內容為“本人郭建志收到曾方保買房款人民幣貳拾陸萬元整。徐碧二村十八幢三零二室收款人:郭建志2010年4月27日”的收據交由曾方保收執。同日,潘秀娟在該營業所,將所收到的款項中的210000元,分兩筆(一筆130000元、一筆80000元)存入其在該所開戶尾號為09217的賬號。同年5月,曾方保、姜桂華搬入案涉房屋居住,同月26日,曾方保在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辦理新裝電話等業務,裝機地址為案涉的房屋**室。同年6月,曾方保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時,投保通訊地址也為案涉房屋;2015至2016年及2016年至2017年,曾方保到三明市鋼分局辦理暫住證,暫住證登記地址為案涉房屋。
3.2011年9月6日,莊春霞因與郭建志、潘秀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月14日,本院根據莊春霞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查封郭建志、潘秀娟在三明市梅列區群英二村**室的房產。同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1)元民初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判決郭建志、潘秀娟向莊春霞償還借款210000元等。2012年10月25日,莊春霞向本院申請執行該案,本院于同年11月6日以(2012)元執行字第63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中,執行員的執行日志記載郭建志、潘秀娟無業、未居住在案涉的**室、下落不好查找等。
4.2019年4月,郭建志與潘秀娟到梅列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辦理時,郭建志、潘秀娟向梅列區民政局提交了《離婚協議》,該協議主要約定: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區歸郭建志所有等。同年6月26日,潘秀娟將案涉房產50%的產權以贈與形式將權屬轉移給郭建志,同年7月2日,郭建志取得不動產權證書(閩2019三明市不動產權第××號。同月8日,本院作出(2012)元執字第63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提取被執行人郭建志、潘秀娟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相當價值的財產。同月11日,本院作出(2012)元執行字第63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事項為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郭建志位于三明市梅列區房屋。同月12日,曾方保與郭建志到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月15日曾方保為辦理案涉房產過戶手續,繳納存量房契稅2323.46元。后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通知曾方保于同月18日領取不動產權證。同月18日,本院將(2012)元執字第631號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給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三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查封了該房產。同年8月,曾方保、姜桂華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本院以(2019)閩0403執異1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異議人曾方保、姜桂華的異議請求。曾方保、姜桂華不服該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上述事實有曾方保、姜桂華提交的曾方保、姜桂華、郭建志、潘秀娟身份證復印件、郭建志、潘秀娟結婚證復印件、三明市干部、職工集資建房產權比例核定表、編號為0016128的三明市集資建房專用票據、《集資建房協議書》、編號為(2004)(閩)農稅字0201691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明房權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明國用(2009)第***號土地使用證、《房屋買賣協議》、收據、賬號尾號為320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折、潘秀娟與郭建志離婚證及簽訂的離婚協議、明梅稅權證[2019]7166號房產∕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涉稅證明、閩(2019)三明市不動產權第***號不動產產權證、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業務登記單、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單、姓名為曾方保的暫住證等證據,與當事人在法庭陳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之間的房產買賣是否為虛假交易。
曾方保、姜桂華認為,其與郭建志、潘秀娟之間的房產買賣合法有效。
莊春霞認為,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之間的房產買賣是虛假交易。
本院認為,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強制性、效力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曾方保、姜桂華基于該協議已支付郭建志、潘秀娟260000元購房,并實際入住,對案涉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莊春霞雖辯稱該房產買賣為虛假交易,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不能確認該房產買賣是虛假交易,莊春霞的該辯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停止(2012)元執行字第631號執行裁定書中對位于三明市梅列區***[權利證號為閩(2019)三明市不動產權第***號]房屋的執行;
二、確認曾方保、姜桂華與郭建志、潘秀娟于2010年4月2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三、郭建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曾方保、姜桂華辦理三明市梅列區的過戶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曾方保、姜桂華負擔1000元,由郭建志、潘秀娟負擔4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振銘
審判員蔡章薛
人民陪審員謝鼎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韋桂明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