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圓夢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河北利合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606民初1118號
判決日期:2019-11-22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與被告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文清、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原告供應被告圖書80000冊,總貨款688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僅給付貨款188800元,尚欠原告貨款499200元,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99200元及利息。
被告辯稱,原告所賣圖書存在盜版、以次充好、延遲交貨等違法、違約問題,被告不支付剩余貨款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原告提供給被告圖書80000冊,總貨款688000元,預付款68800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18個工作日內圖書全部進場,被告再付123840元,被告正常使用6個月后圖書無質量、盜版問題,被告給付剩余書款49536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向被告供應圖書80000余冊,但被告未付清貨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499200元及利息。
被告主張原告所賣圖書存在盜版、以次充好、延遲交貨等違法、違約問題,被告不支付剩余貨款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被告提供經出版社鑒定為盜版的《草房子》,圖書標簽序號與原告提供的書籍目錄中該圖書序號相吻合,用以證實原告提供的圖書有盜版情形存在。原告主張被告提出盜版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6個月異議期,且證據形式不符合證據要件,進行是否盜版和是否原告供應的鑒定沒有意義。
經被告提問,原告拒絕提供所供應圖書的進貨渠道。據此被告主張原告應當知道所供圖書不符合約定,本案的質量和盜版不受異議期限制。
上述事實,有采購合同、銀行流水、通話錄音、經營許可證、證明、驗收單、照片、圖書目錄光盤、《草房子》書籍及出版社標明的盜版字樣、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圓夢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788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提示:如上訴,請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繳納上訴費8788元,并將上訴費繳納憑證或截圖交付本法院,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上訴。交費戶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西城支行。賬號:10×××07)
合議庭
審判員薛春良
審判員李智宣
人民陪審員田杏彩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韓晶晶
判決日期
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