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淑娟與王臣、姚縣秋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208民初4172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淑娟與被告王臣、姚縣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淑娟的委托代理人趙艷、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臣、姚縣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淑娟訴稱,2019年1月3日7時50分許,被告王臣駕駛×××號車沿豐津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豐潤區石各莊鎮劉辛莊路段時,與原告劉淑娟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劉淑娟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隊認定,被告王臣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42天。×××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31464.84元、伙食補助費1680元、營養費2400元、傷殘賠償金28062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12.07元、誤工費23400元、護理費6566.4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600元、復印費22元,以上合計106507.31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間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因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一事未能達成協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96507.31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王臣、姚縣秋未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于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行駛證、駕駛證等年檢合法有效且無其他免賠、拒賠事由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損失先由交強險賠付,超出交強險之外的損失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醫藥費扣除墊付的10000元后,應再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和與本次事故無關的用藥;原告主張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過長,費用過高;傷殘等級過高;鑒定費、訴訟費和復印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對誤工費不予認可,缺乏勞動合同及出事故前三個月工資流水佐證、單位的證明缺乏誤工天數;村委會證明缺乏相關負責人簽字;交通費主張過高。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3日07時50分許,被告王臣駕駛×××號輕型廂式貨車沿豐津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唐山市××區段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劉淑娟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劉淑娟受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01月14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大隊作出第130208120190000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臣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淑娟無責任。事故發生當天,原告劉淑娟被送往唐山市豐潤區中醫醫院救治,住院治療42天,主要診斷為:腦挫裂傷,其他診斷為: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腫、右顳骨骨折、頭皮挫裂傷等,共計支出醫療費31464.84元(豐潤區中醫醫院住院費27441.56元+豐潤區中醫醫院門診費2952.28元+外購藥費320元+豐潤區人民醫院門診費100元+唐山市協和醫院檢查費450元+鑒定檢查費201元)。2019年7月2日,豐潤司法醫學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對原告劉淑娟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司法醫學評定,并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豐潤司法醫學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26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淑娟的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期評定為60日。為此原告劉淑娟支出鑒定費1600元。原告劉淑娟系1974年8月生人,現45周歲,其父親劉岳坤與母親陳秀香共生育三女,即長女劉淑珍、次女劉淑英、三女為本案原告劉淑娟,劉岳坤于2017年1月因病去世,母親陳秀香系1950年生人,現69周歲,雙目失明,靠三個女兒贍養。原告劉淑娟與其丈夫王國海于2002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王譯琳,現16周歲。原告受傷前在唐山市豐潤區鑫源機械廠從事車輥工作,日工資130元。據此,劉淑娟主張傷殘賠償金28062元、誤工費23400元、護理費6566.40元、營養費24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12.07元。另劉淑娟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680元;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提交了部分交通費票據;主張復印費22元,提交了復印費收據。
另查明,被告姚縣秋為其所有的×××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醫療費用匯總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鑒定檢查費票據、村委會證明、戶口頁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出生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誤工證明、工資表、交通費票據、復印費收據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淑娟各項損失合計96285.31元;
二、駁回原告劉淑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3元,由被告王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連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楊堰杰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