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素云與彭彥橋、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9民初8220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素云與被告彭彥橋、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素云委托訴訟代理人冀占營、被告順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少明、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彥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素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14130.24元;2.原告保留后期康復費、治療費要求被告賠償的權利;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誤工費的主張。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3日18時30分許,彭彥橋駕駛順通公司所有的冀55×××××-冀R×××××號半掛車組沿京哈公路由東向西在道路中心護欄北側第一條機動車道內行駛至京哈公路77公里200米處十字路口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發現情況晚,遇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通過路口時未確保安全,半掛車組前部右側撞電動自行車左側,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薊州分局交警支隊認定彭彥橋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彭彥橋所駕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已兩次起訴解決了部分醫療費、護理費問題。就后續賠償問題,經調解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順通公司辯稱,為原告墊付了5000元,在扣除應負擔部分后,原告應予返還。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在賠償范圍。
彭彥橋未作答辯。
順通公司和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已經超過60歲且構成傷殘,誤工費不予賠付。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和后續的護理費存在重復計算情況,在后續護理費中應該扣除護工護理費。傷殘賠償金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即按16年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過高。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判決結果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素云44×××××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7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張素云56×××××.79元[(749174.74元-44000元)×80%],以上共計608139.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直接匯入張素云中國建設銀行62×××45賬戶中);
二、張素云收到前述賠償款后于當日返還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3.5元(張素云已預交),由廊坊市順通石油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曉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劉相楠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