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從寶、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陸忠玉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23民初381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肥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從寶訴被告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市政)、陸忠玉、肥西縣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世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林從寶的訴訟委托代理人張升武,廣州市政的訴訟委托代理人姜傳金,陸忠玉和城鄉公司訴訟委托代理人梅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林從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廣州市陸忠玉支付拖欠的勞務工資285380.00元并承擔逾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款清日止);二、依法判令城鄉公司在欠付廣州市政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三、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9月3日,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本案城鄉公司委托,對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八區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廣州市政在2014年11月份被確定為第一中標人,并最終與城鄉公司簽訂正式施工合同,組織人員施工,并于當月出具任職文件壹份,確定陸忠玉為現場項目負責人一職。2015年12月25日,陸忠玉與林從寶簽訂《建筑工程班組勞務承包協議書》壹份,約定由林從寶組織人員,承包案涉工程鋼筋工勞務且包工不包料等內容。
2017年9月6日案涉項目人員王世宇對林從寶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簽字確認,對林從寶的工程量進行了核算并出具《工程決算單》,確定林從寶共計工程勞務款為2095380.00元。期間,廣州市城鄉公司以及該縣重點局的共同組織下,合計支付了大部分勞務費用,但截至目前,尚有285380.00元未能支付。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貴院,懇請依法判如所請。
廣州市政辯稱,1.廣州市政與林從寶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廣州市政將案涉項目轉給了實際施工人陸忠仕施工,陸忠仕系實際施工人,廣州市政不再參與該項目建設,陸忠玉系陸忠仕哥哥,也是其聘請的項目人員,林從寶與陸忠玉發生的合同關系與廣州市政沒有關聯,因此廣州市政沒有支付勞務工資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請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請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陸忠玉并非廣州市政員工,也未得到廣州市政授權,林從寶與陸忠玉發生的合同關系當然對廣州市政沒有約束力,因此廣州市政沒有義務支付工程款;2.王世宇也是陸忠仕聘請的人員,不是廣州市政員工,不能代表該公司,即使王世宇是本公司員工,在沒有廣州市政具體授權的情況下,也不具有工程決算資格。3.本案屬于合同糾紛,應當嚴格尊崇合同相對性原則,廣州市政不是合同相對方,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對原告沒有支付款項的義務,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同時如果法院認定陸忠仕與廣州市政存在掛靠法律關系,法律也沒有規定被掛靠人應對掛靠人的對外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故懇請法院不支持林從寶要求廣州市政支付勞務費用的訴請。
陸忠玉辯稱,他簽訂合同是廣州市政給了他任命書,他作為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工地施工管理所簽訂的,在合同任命前該工程已經施工了,該合同他沒有參與草擬過程,是他們事先擬好的。2014年從任命書任命后到當年年底他都在工地,2015年年初到2015年8月31日他都不在工地,后來從2015年9月其弟弟陸忠仕經廣州市政同意且當時也有任命書,他又回到工地一直到2015年底。他未參與工程款分配,也不是實際施工人。
城鄉公司辯稱,1.城鄉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林從寶與城鄉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也不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承包方,僅是部分勞務施工人;2.城鄉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已經支付完畢,在本案林從寶起訴之前,城鄉公司收到肥西法院另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執行案件仍然在法院執行過程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3日,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本案城鄉公司委托,對肥西縣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廣州市政在2014年11月份被確定為第一中標人,并最終與城鄉公司簽訂正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5年6月16日,廣州市政與陸忠仕簽訂《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施工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主要約定:1.廣州市政將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施工工程項目交由陸忠仕施工;2.合同造價為120731673.32元;3.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廣州市政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掌管;4.廣州市政按照中標價收取1.6%的管理費等。
陸忠仕承接工程后,組織人員施工,并確定陸忠玉為現場項目負責人。2015年12月25日,陸忠玉以“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工程項目部”名義與林從寶簽訂《建筑工程班組勞務承包協議書》壹份,約定由林從寶組織人員,承包案涉工程鋼筋工勞務且包工不包料等內容。合同簽訂以后,林從寶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
2017年9月6日,案涉項目現場經理王世宇對林從寶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核算并簽字確認,同時出具《工程決算單》,確定林從寶工程勞務款共計為2095380元。林從寶自認在廣州市城鄉公司以及該縣重點局的共同組織下,合計已支付了勞務費1810000元,但截至目前,尚有285380元未能支付,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利。
另查明,案涉工程監理單位系杭州市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廣州市政涉案項目部使用的印章為“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施工工程項目部”。林從寶提交的《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項目國慶值班表》和《工程質量處罰通知單》均加蓋有廣州市政項目部印章,證實陸忠玉系項目管理人員。《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項目部管理人員通訊錄》和《監理例會紀要》均加蓋有廣州市政項目部印章或監理單位項目部印章,證實王世宇為案涉項目部現場經理。廣州市政庭審中對上述兩枚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不持異議。
以上事實,有林從寶提交的《建筑工程班組勞務承包協議書》、證明陸忠玉項目負責人身份的材料(《任職通知》、工作牌和《項目值班表》、《工程質量處罰通知單》等)、證明王世宇為涉案項目現場經理的材料(《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行管人員工資表》、項目部通訊錄、《監理例會紀要》和《證明》)、《工程量計算書》和《工程決算單》等,有廣州市政提交的《官亭鎮312國道拓寬改造安置點A區施工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一份,有陸忠玉的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林從寶工程款28538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款清日止;
二、陸忠玉不承擔付款責任;
三、肥西縣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范圍內對前款債務承擔付款責任;
四、駁回林從寶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81元,減半收取2790.5元,由廣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世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鄭莉莉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