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紅、吳鵬、申小利等合同詐騙;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1902刑初35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李小紅涉嫌犯行賄罪一案,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巴州檢公訴刑訴〔2016〕401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小紅犯行賄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以巴州檢公訴刑追訴〔2017〕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追加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43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上列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審判程序違法,于2018年5月17日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川1902刑初22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申小利不服,提出上訴。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8年12月18日再次發回本院重審。本院再次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敏、李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小紅及其辯護人趙兵,被告人吳鵬及其辯護人李書友,被告人申小利及指定辯護人劉艾汶,被告人王柯及其指定辯護人譙光明,被告人趙信德及其指定辯護人何瀚波,被告人張成明及其指定辯護人陳毅到庭參加訴訟。鑒定人員郝云慶、馬文寶出庭進行說明。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犯合同詐騙罪事實。
2010年底,被告人李小紅通過李某1介紹四川鴻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林集團)法人汪某,并向其購買林地。期間,李小紅安排吳鵬等人將汪某等人帶到林地質量較好的旺蒼縣英萃鎮中山村、鹽河鄉青山村實地察看,并謊稱該處林地已被自己收購,僅是還未辦理過戶手續,為避免多交稅,可直接辦在汪某公司名下。2011年6月中旬,汪某以鴻林集團控股的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安恩威公司)與李小紅簽訂《林地購買合作協議》及《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約定由李小紅以720元/畝在旺蒼縣英萃鎮、鹽河鄉、鼓城鄉及周邊地區為雅安恩威公司收購2.5萬畝用材林,總價款1800萬元,并保證流轉林地評估價達到1萬元/畝。
協議簽訂后,李小紅召集其雇傭人員吳鵬、王柯、張成明等人在其租賃的辦公室開會,要求在流轉林地過程中,向村社干部和老百姓宣傳“只買面積、不影響老百姓利益”,盡量把林地流轉面積做大。隨后,李小紅授意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等人以向村社干部、林業局測繪人員行賄的方式,將未參與流轉的相鄰村社林地、村民不同意流轉林地、不能流轉的公益林及耕地、房屋、道路、河流、庫塘等非林地劃入流轉林地勘界圖,制作虛假的林地流轉資料,虛增流轉林地面積,將其實際收購的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萬家鄉金星村7、9、10社、西陵村1、2、3、4社及自生村1、2、3、4、5、6社的共計8087.3畝林地,虛增為26149.8畝,并通過向鄉政府干部、林業站審核人員和林業局領導行賄的方式獲得審批,違法辦理5本林權證交付雅安恩威公司。雅安恩威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2月1日先后11次向李小紅支付林地流轉款共計1800萬元。
2012年初,雅安恩威公司先后派人前往旺蒼縣查驗林地,發現李小紅所交付的西陵村和自生村1.2萬余畝林地明顯違反合同約定,遂要求李小紅按合同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同年8月19日,李小紅遂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林地補充協議》,再次謊稱用其名下位于旺蒼縣鹽河鄉青山村的1.2萬多畝林地等額置換旺蒼縣萬家鄉自生村和西陵村林地,并保證在50個工作日內將產權辦至雅安恩威公司名下。李小紅在簽訂該協議后,才安排吳鵬聯系收購鹽河鄉青山村林地事宜,而該林地因其他糾紛致該補充協議根本不能履行。
2013年3月,李小紅得知雅安恩威公司將在其虛增的旺蒼縣英萃鎮中山村建設社林地上進行種植開發,便指使吳鵬假冒雅安恩威公司名義與該社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租金為1萬元,租期為10年;2014年3月,雅安恩威公司在擴大核桃種植范圍時與該社村民發生糾紛,遂得知其虛增林地的相關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登記表,協議、補充協議、林權證、林地流轉資料、銀行交易記錄、評估報告等書證,證人李某1、索某、何某翔、曹某1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汪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小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提請依法判處。
(二)被告人李小紅犯行賄罪事實。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小紅在旺蒼縣從事林權流轉,其以搞項目開發的名義從老百姓手中購買林地,后將購得林地流轉到四川蜀韻科爾沁農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林某芝個人名下,李小紅采取虛增林地面積的手段從中騙取了不正當利益。在辦理林權流轉手續過程中,李小紅及其所聘請的吳鵬、張成明等人冒充鄉鎮領導簽署意見。在此過程中,李小紅多次向旺蒼縣林業局原副局長何某才、萬家鄉原黨委副書記魏某1、國華中心林業站原站長任某行賄,涉案金額共計95萬元。
1.被告人李小紅于2011年9月、2011年底為了順利得到旺蒼縣林業局原副局長何某才對林權流轉手續的簽字審批,分別送給何某才現金人民幣21萬元和25萬元。
2.被告人李小紅于2011年11月、12月為了辦理林地流轉的批復及公函,先后三次以轉款的方式送給萬家鄉原黨委副書記魏某1現金人民幣33萬元。
3.被告人李小紅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為了在林權流轉過程中得到國華中心林業站原站長任某的支持,先后四次送給任某現金人民幣16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立案決定書、銀行賬戶明細、林權流轉資料和林權流轉合同等書證;證人張成明、王柯、魏某1、何某才、任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小紅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小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合計95萬元,其行為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小紅的辯解:我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行賄罪。其理由:1.我與恩威公司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我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事項;2.流轉面積是通過當地村干部指界、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勾劃計算出來的,并按規定程序取得林權證,我沒有任何欺詐行為,更沒有指使、教唆他人弄虛作假,虛增林地面積,也從未召開過這樣的會議,從未進行虛假宣傳;3.王柯、申小利不是我聘請的,是再委托關系。王柯流轉的是金星村七、九、十社林地,申小利流轉的是中山村河口社,我都是按實際面積與他們結賬。吳鵬、張成明、趙信德是我聘請的工作人員,按月定額發放工資,未給他們額外費用;4.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沒有林地面積測量的資質,所做的鑒定意見不真實。該鑒定中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每塊林地進行了逐一測量,鑒定意見認為我流轉的林地中有房屋、道路、耕地等是不真實的。目前為止,林地面積沒有差錯;5.我給魏某1等人錢屬實,但我沒有獲得非法利益,我所得都是合法的,并且我給錢不是自愿的。
辯護人趙兵的辯護意見:第一,關于起訴指控的被告人李小紅犯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1.李小紅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李小紅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訂立居間購買林地和受委托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的合同后,為雅安恩威公司介紹了14個村社,訂立了共計26149畝的林地承包合同,辦理了5本林權證,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雅安恩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李小紅1800萬元屬居間勞務費。客觀上李小紅也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騙取他人財物的情形,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認定李小紅構成合同詐騙罪。2.即使起訴指控的事實全部成立,本案也屬于合同糾紛,系民事爭議,不構成刑事犯罪。雅安恩威公司提出的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李小紅僅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等違約責任,不應當承擔賠償9459259元損失。3.起訴書指控旺蒼縣人民政府“違法辦理五本林權證”,不屬于刑事審判范圍,只能依照物權法、行政訴訟法來確定。4.起訴指控流轉林地虛增面積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及《補充鑒定意見》不應作為本案證據采信。《鑒定意見》及《補充鑒定意見》認定的非林地、耕地、公益林、未流轉林地等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鑒定機構無此項職能,不能夠進行認定。同時《鑒定意見》及《補充鑒定意見》的內容是虛假的。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存在明顯弄虛作假的行為,鑒定結論與偵查人員取得的證據相矛盾,鑒定機構不能向法庭提供實際逐一勘界與測量每塊林地的證據。5.本案最重要的物證,偵查機關沒有收集。要證明流轉林地的數量,最直接的物證即轉讓林地,現在依然客觀存在,只要按照《四川省集體林權勘界操作辦法》的規定對已轉林地進行勘驗,就能查清本案真實情況。第二,關于起訴指控的被告人李小紅犯行賄罪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小紅在林地流轉過程中,從事的是林地流轉居間事務和受委托辦理林權變更登記事務,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2.李小紅在受委托辦理申請獲準林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受到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勒索,向他們送錢的行為,原因是被索要,不構成行賄罪。且李小紅送錢的目的是為了依法獲準行政登記,未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未給李小紅謀取不正當利益。3.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確認的事實,法院沒有認定任某等三人具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節,起訴指控的事實與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相矛盾。4.吳鵬、張成明等人在林權登記申請表中“鄉鎮人民政府意見”一欄書寫“同意張某2”的內容,是受委托從事繕寫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屬于冒充鄉鎮領導簽署意見。5.李小紅在公訴機關對其立案前,已經揭發了任某、何某才、魏某1向其索要錢財的事實,即使被告人李小紅構成行賄罪,根據法律規定,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綜上,請求宣告被告人李小紅無罪。
被告人吳鵬的辯解:指控我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不成立。1.與恩威公司簽訂合同的人是李小紅,我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我只是給李小紅打工,一切工作聽她安排,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沒有獲得除工資以外的好處。我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詐騙意圖,沒有獲取非法利益;2.在本案中,我的作用和地位同張成明、趙信德都是一樣的;3.上次判決我上繳我在李小紅處勞動所得的全部收入我有異議。我在李小紅處工作了8個月,領取工資4萬元,我沒有用非法手段獲取,而是自己辛苦工作善意取得的。我為公司辦理林地流轉手續的時間前后就三個月,按法律規定我確實該上繳所得的話,也應是按三個月算,而不是40000元。
辯護人李書友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吳鵬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雅安恩威公司財物的目的。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的合同,吳鵬不知情,吳鵬是按照李小紅的安排,接送人員、幫忙收集資料、發放林地流轉費用等,行為都是正當的。2.被告人吳鵬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施合同詐騙的五種表現形式。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能認定吳鵬構成合同詐騙罪。3.公訴機關所出示的證據達不到證明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明目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都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應當予以排除。旺蒼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是確定本案林權面積的唯一依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達不到否定林權證的效力。本案李小紅交付的林權證符合合同的約定。起訴指控林地面積依據的《鑒定意見》不合法,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鑒定意見形式要件不合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不具備委托事項的鑒定資質,鑒定方法和過程不符合相關領域的規范要求。4.合同中林地流出的當事方具有履約能力。5.起訴書指控吳鵬的犯罪事實不實,且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指控李小紅召集吳鵬等人開會虛假宣傳、制作虛假資料等均與客觀事實不符。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鵬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依法宣告被告人吳鵬無罪。
被告人申小利的辯解:1.我的口供是公安機關暴力執法逼供所得,系非法取得的。2.在本案中,我是李小紅的生意居間人,我把河口社的林地介紹給李小紅的,所有款項支付都是李小紅完成的,我和恩威公司沒有簽訂任何買賣合同,我不認識雅安恩威公司的人;3.我跟河口社社長史某和全村村民達成的協議,林地面積必須達到4800畝,總價格60萬元,我也是以總價格款付給河口村村民的;4.在介紹給李小紅這塊林地中,李小紅是按200一畝給我結算的,總價為90萬元,但她扣除了河口社林地款、村上的公益金、林業局辦證等費用,給我結了2萬元的賬。在跑這塊林地四個月時間里,我賠錢差不多10萬元,我不存在詐騙。綜上,請求宣告我無罪。
指定辯護人劉艾汶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申小利犯合同詐騙罪不成立。1.申小利與李小紅是獨立的合同關系,與恩威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也沒有騙對方當事人財物;2.申小利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訴機關指控申小利虛增林地面積及申小利與李小紅等人系共同犯罪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3.星輝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數據虛假,不能作為證據采用。綜上,被告人申小利沒有騙取雅安恩威公司財物的行為,更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訴機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申小利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王柯的辯解:我尊重公訴機關對我的指控,我參與了金星村一個村的土地流轉中到鄉政府蓋章前的工作。我的確存在違法行為,簽訂的合同是空白合同,我給村鎮干部送過錢。我服從法院對我的判決,認罪、悔罪。
指定辯護人譙光明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小紅與王柯是居間合同關系,王柯根據李小紅的委托,介紹金星村的土地流轉收取每畝20元的合理報酬。王柯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犯罪故意。2.被告人王柯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如合議庭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認定王柯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柯具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柯系從犯;2.被告人王柯系坦白,當庭認罪、悔罪;3.被告人王柯主觀惡性較小,情節相對較輕;3.積極繳納罰金和退賠損失。請求對被告人王柯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信德的辯解:我從青川到旺蒼打工十個月,沒有與任何人簽訂合同,也沒有進行不當交易,收取違法所得。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我構成合同詐騙罪,我認罪、悔罪,請法庭考慮我退賠了5萬元工資、繳納了罰金及我的身體狀況,從輕處罰。
指定辯護人何瀚波的辯護意見:請求法庭查清本案事實,對本案依法作出認定,對被告人趙信德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張成明的辯解:在整個林地流轉過程中,我的行為如構成了犯罪,我認罪、悔罪。之前我退了4萬元工資,也繳納了3萬元罰金,我尊重法院的判決。
指定辯護人陳毅的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成明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張成明的行為都是受李小紅的指使,張成明領取的是李小紅所給報酬;2.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坦白。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犯合同詐騙罪事實。
被告人李小紅自2006年開始從事林地流轉貿易。2010年底,被告人李小紅通過李某1介紹為四川科爾沁公司向其購買林地后,又通過李某1介紹四川鴻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林集團)法人代表汪某向其購買林地。期間,李小紅安排被告人吳鵬等人將汪某等人帶至旺蒼縣英萃鎮中山村、鹽河鄉青山村實地勘察林地質量,并稱所查看林地已被自己收購,僅未辦理過戶手續。2011年6月20日,汪某以鴻林集團控股的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安恩威公司)名義與李小紅簽訂《林地購買合作協議》,約定由李小紅以人民幣720元/畝在旺蒼縣英萃鎮、鹽河鄉、鼓城鄉及周邊地區為雅安恩威公司收購2.5萬畝用材林,總價款人民幣1800萬元。
協議簽訂后,李小紅要求雇請的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等人在流轉林地過程中,向村社干部和老百姓宣傳“只買面積、不影響老百姓利益”,盡量想辦法把林地流轉面積做大。隨后,被告人吳鵬、申小利、王柯、趙信德、張成明經被告人李小紅授意或同意,以向村社干部、林業局測繪人員按指界測繪面積提取好處費的行賄方式,將未參與流轉的相鄰村社林地、村民不同意流轉林地、不能流轉的公益林及耕地、住宅、道路、河流等非林地指界勾劃入流轉地勘界圖內,制作虛假的林地流轉資料,將其實際從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萬家鄉金星村7、9、10社、西陵村1、2、3、4社和自生村1、2、3、4、5、6社村民處流轉的林地11862.14畝,虛增為26149.8畝,并通過向鄉政府干部、林業站審核人員和林業局領導行賄的方式獲得審批,違法辦理5本林權證交付雅安恩威公司。雅安恩威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2月1日先后11次向李小紅支付林地流轉款共計1800萬元。
2013年3月,雅安恩威公司要在被告人李小紅為其流轉的英萃鎮中山村建設社林地上進行種植開發,被告人李小紅知道該林地實際未從村民處流轉,出資1萬元,指使吳鵬假冒雅安恩威公司名義與建設社簽訂了租期為10年的《土地租賃協議》,租用該地。2014年3月,雅安恩威公司在擴大核桃種植范圍時與建設社村民發生糾紛,發現被告人李小紅辦理的流轉林地面積有虛增的事實,安排公司人員進行調查后雙方協商未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旺蒼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旺蒼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四川省公安廳指定管轄決定書、巴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巴中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小紅等人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情況。
2.到案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10月19日偵查民警將被告人李小紅抓獲歸案;2015年10月16日偵查民警將被告人吳鵬抓獲歸案;2015年10月27日偵查民警將被告人申小利抓獲歸案;2015年10月14日偵查民警將被告人王柯抓獲歸案。
3.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
4.四川省旺蒼縣公益林小班區劃圖,證明2008年四川省林業勘查設計院勘查的旺蒼縣公益林的分布圖情況。
5.中山村河口社山林流轉的會議記錄及資金分配方案,證明2011年4月15日,召開社員大會同意將山林約4800畝以60萬元流轉給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
6.土地租賃協議,證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人吳鵬與中山村建設社簽訂協議,將李文通灣里集體棄耕地租賃給被告人吳鵬,用于種植高山核桃,由村民辛某、趙某玉、辛高某、辛某才、譙某勇在協議上簽字;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吳鵬(協議簽名劉波)與中山村建設社簽訂協議,將板橋灣集體棄耕地租賃給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進行農業開發,種植核桃,租賃土地,由被告人吳鵬在協議上簽名劉波。
7.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明經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雅安恩威鴻龍公司在旺蒼縣所持有的5本林權證,核實面積為25936.80畝,與林權證登記總面積26149.8畝相差213.00畝。(二)核實面積為25936.8畝內,林地面積20549.70畝,非林地面積5387.10畝(其中耕地4924.50畝、牧草地158.70畝、房屋35.48畝、道路214.72畝、河流與塘庫54.15畝),林地面積中林權證登記已流轉8317.58畝(含公益林5.24畝)、未流轉12232.12畝,林權證范圍內存在生態林2354.62畝。(三)現場勘查發現實際已流轉林地3544.56畝未登記在雅安恩威鴻龍公司林權證內。據此證明實際向雅安恩威公司流轉林地面積為:8317.58畝+3544.56畝=11862.14畝。
8.旺蒼縣萬家鄉人民政府關于金星村七、九、十社羅某貴、李某林、向某1等63戶農戶林地流轉的函、萬家鄉人民政府關于自生村一、二、三、四、五、六社向某2等83戶農戶林地流轉的函、萬家鄉人民政府關于西陵村一、二、三、四社楊某邦等79戶農戶林地流轉的函、英萃鎮人民政府關于中山村河口社林地流轉的函、流轉農戶申請書、雅安恩威公司申請書、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勘查外業調查表、萬家鄉自生村林地流轉宗地及勘界圖、萬家鄉西陵村林地流轉宗地及勘界圖、萬家鄉金星村林地流轉宗地及勘界圖、英萃鎮中山村林地流轉宗地及勘界圖,證明申請金星村流轉面積9626畝、申請自生村流轉面積6225.8畝、申請西陵村流轉面積6328畝、申請中山村流轉面積4518畝。
9.旺蒼縣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報告,證明經四川省林業勘察設計院調查于2008年10月編制的2007年旺蒼縣各鄉、鎮森林資源狀況。
10.在旺蒼縣金星村林權證登記臺賬、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林權登記臺賬,證明萬家鄉自生村林權證記載面積13180.1畝,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4270.2畝;萬家鄉西陵村林權證記載面積7435.9畝,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1514畝;萬家鄉金星村林權證記載面積24117.9畝,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2770.6畝;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林權證記載面積4313.15畝,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2713畝。
11.《林地購買合作協議》、《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林地補充協議》,證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林地購買合作協議》,約定由李小紅在旺蒼縣英萃鄉、鹽河鄉、鼓城鄉及周邊地區為雅安恩威公司購買的經濟林地約2.5萬畝,負責辦理收購林地的所有法律手續,林地性質為用材林,單價每畝720元,總計約1800萬元人民幣;同月26日雙方簽訂《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約定李小紅保證購買的所有林地評估能達1萬元/畝;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林地補充協議》,約定李小紅為雅安恩威公司辦理了位于萬家鄉和英萃鎮的5宗林地的林權證,其中三宗林地不符合雙方約定要求,李小紅用自己名下位于旺蒼縣宗林地,面積共12596.8畝。
12.中國農業銀行結算業務申請書,證明雅安恩威公司分別于2011年6月20日、7月4日、10月11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20日、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1月12日、1月16日、2月1日,通過銀行向被告人李小紅個人銀行賬戶轉賬匯款,共計1800萬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證明由被告人李小紅負責為雅安恩威公司辦理由旺蒼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流轉林地林權證五本,分別為旺府林政字(2011)第2132080420號: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林權面積4518畝;旺府林政字(2011)第2127020337號:萬家鄉金星村十組1187畝、九組5651畝、七組2188畝,合計9026畝;旺府林政字(2011)第2127050247號:萬家鄉西陵村一社1038畝、193畝,二社1988畝,三社958畝、534畝,四社1617畝,合計6328畝;旺府林政字(2011)第2127080221號:萬家鄉自生村五社117畝、28畝、33畝、46畝、652畝、一社113畝,合計989畝;旺府林政字(2011)第2127080222號:萬家鄉自生村一社738.8畝、711.3畝、132畝、1678.1畝、五社1369.9畝、六社658.7畝,合計5288.8畝。
14.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農戶證明、農戶林權證登記面積統計臺賬,證明由旺蒼縣人民政府頒發給農戶的林權證中有農戶不同意流轉的經濟林(耳山),流轉確權登記給了雅安恩威公司。
15.中國工商銀行匯款轉賬憑證、李小紅中國工商銀行卡62×××39賬戶交易明細、趙信德的取款憑證,證明2014年8月7日李某1向李小紅轉款100萬元。雅安恩威公司所轉賬支付的林地流轉款1800萬元,支付李某1了400萬元,支付其子吳某悟購房款645974元,給趙信德轉款及取現金。
16.萬家鄉自生村、西陵村、金星村、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的所有林地流轉資料,證明①西陵村村民流轉林地林權證記載統計面積1568畝,村上報鄉政府、鄉政府上報縣林業局、縣林業局確權面積均為6328畝。②自生村村民流轉林地林權證記載統計面積4287.4畝,村上報鄉政府、鄉政府上報縣林業局、縣林業局確權面積均為6277.8畝。③金星村村民流轉林地林權證記載統計面積2791.5畝,村上報鄉政府、鄉政府上報縣林業局、縣林業局確權面積均為9026畝。④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村民流轉林地林權證記載統計面積2657.5畝,村上報鄉政府、鄉政府上報縣林業局、縣林業局確權面積均為4518畝。
17.證人胥某的證言,證明其系鴻林集團監事。雅安恩威公司在旺蒼收購的林地質量出了問題,其代表公司與李小紅談過后續處理事情。李小紅同意置換林地,并簽訂了置換協議。后公司派人查看林地,發現有許多林地根本沒有流轉給公司。
18.證人秦某的證言,證明其系雅安恩威公司副經理。李小紅將林地流轉給公司后,在流轉的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荒地種核桃時,當地老百姓阻擋,稱林地不是中山村河口社的,而是中山村建設社的。建設社社長辛某則稱建設社的林地沒有流轉,是租賃給雅安恩威公司的,并出示了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系吳鵬代表雅安恩威公司簽訂,簽署雅安恩威公司法人劉波的名字。2014年4月,公司委托四川省林業勘察設計研究院對流轉林地面積進行核實,發現有1.3萬畝林地實際沒有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中山村建設社、農綱社老百姓沒有流轉的兩塊林地圖紙上勾畫成片,作為河口社的面積流轉給了公司。同時,林權證上流轉的是金星村7、9、10社,但勘察發現實際未流轉的8社部分林地也勾入了流轉圖紙之內。還有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經濟林“耳山”、荒山、房子和空地也勾入圖紙內作為林地流轉,自生村和西陵村也存在上述情況。
19.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鴻林集團董事。雅安恩威公司在旺蒼縣收購林地時,李小紅安排其去旺蒼縣鹽河鄉青山村考察兩次。李小紅稱青山村林地3萬畝都已買下,付了定金,沒有辦流轉手續。公司決定購買2.5萬畝,與李小紅簽訂了《林地購買合作協議》、《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約定向李小紅購買林地2.5萬畝,價款1800萬元。其與公司其他人員到旺蒼縣驗收購買的林地,與原考察的林地質量差很多,李小紅同意用青山鄉林地置換,公司派其和劉波與李小紅簽訂了林地置換《補充協議》。
20.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其系雅安恩威公司的職工。公司在旺蒼縣購買林地,其負責協助李小紅完善資料。先后三次帶公司印章到廣元配合李小紅辦理林地流轉資料。李小紅與農戶簽訂的林地流轉合同,農戶已填,合同內容中的流轉林地面積、價格、時間沒填,其在合同上加蓋了公司印章。
21.證人何某才的證言,證明李小紅是林地流轉商,在旺蒼縣流轉林地時,其任旺蒼縣林業局副局長,分管林地流轉工作。李小紅為了林地流轉順利進行,分兩次向其賄賂46萬元。其在林地流轉手續審批簽字環節中,只側重了對前面環節中的手續進行了審查,沒有實際對每個環節進行審查和監督。
2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其于2001年認識鴻林集團汪某,幫他公司做宣傳策劃。2010年認識李小紅,2011年6月汪某打電話說公司想在旺蒼縣流轉林地,其與汪某到廣元與李小紅見面,李小紅介紹了林地位置、樹種、價格,后汪某與其一行八、九人到廣元,李小紅安排手下員工分別到旺蒼縣不同鄉鎮查看林地。其和汪某、李小紅到中山村查看的林地質量較好,汪某說公司如果流轉就比照所看的林地標準,李小紅、吳鵬他們給汪某表示,以后流轉的林地時均會按照其們看到的林地標準進行,可能還要好一點,叫其和汪某放心。后汪某公司同意流轉2萬畝林地,汪某與李小紅簽訂協議情況其不清楚,協議簽訂后,李小紅將自己的2000畝林權證放在其處作抵押。林地流轉是李小紅具體操辦,將辦的林權證及流轉資料帶給其轉交雅安恩威公司。2012年5月左右,恩威公司在旺蒼縣萬家鄉驗收林地發現李小紅給恩威公司流轉的林地質量很差,讓其找李小紅問問。其找到李小紅后,要求李小紅把萬家鄉的1.2萬畝林地退了,李小紅當時不同意,也不退錢。后來,經其、李小紅、汪某等人在成都協商,結果是李小紅與恩威公司達成協議,將萬家鄉的1.2萬畝林地以其他林地進行置換,并與李小紅簽訂了補充協議,李小紅當時同意,并帶恩威公司人的到要用于置換的林地去看過,但在實際操作中,李小紅經各種借口拖延時間,至今都未辦理林地置換,還以辦理用于置換林地流轉資金緊張為由,把她因幫恩威公司辦理林地流轉抵押在其處的2000畝林權證拿走了。李小紅向其轉賬500萬元左右,包括李小紅給的賺雅安恩威公司的200萬元。2014年8月7日其向李小紅退了100萬元,用于解決與雅安恩威公司林地糾紛。
23.證人萬某的證言,證明2006年至2012年5月其任英萃鎮中心林業站副站長。2011年9月份,李小紅辦理完所有的林地流轉資料后在英萃鎮中心林業站制作的林權證,中山村河口社的林地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收購林地辦理相關資料是李小紅和吳鵬來接洽,其負責對流轉資料的初審,主要審查流轉合同、農戶申請表、林權證復印件、農戶身份證明等資料是否完備。中山村河口社林地流轉外業調繪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的索某。中山村河口社林地流轉地勘(外業調查)面積是4150畝,林業站制作的轉讓林權證面積是依據縣林業局審核確定的林權證申請表的面積4150畝。農戶林權證上的面積不是實測面積,只能作為參考,但四至界限是準確的。
2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其系中山村支部書記,2011年5、6月,申小利到其家中想買中山村河口社的林子,如促成,愿意給勞務費,其把河口社社長史某叫來,介紹了申小利想買林地的情況,申小利讓其和史某在他流轉林地過程中盡量配合工作,并承諾給其和史某一共10萬元的勞務費。申小利帶來王柯與老百姓談成以60萬元的價格整體流轉河口社山上的全部林地,林地流轉,老百姓還可以去砍柴、修建房屋、砍伐少量的樹木、放牛、挖竹筍等,只是不能砍伐樹木去賣。2011年6月底,申小利等人給了史某林地流轉預付款現金30萬元,過了幾天史某說申小利給他和其每人5萬元的好處費,史某給其老婆的銀行賬戶轉了5萬元。2013年3月份,吳鵬打電話想租用建設社的一塊空地、栽種核桃樹,其與建設社社長辛某聯系,談好了租地的事情,不久,吳鵬告訴其建設社的林地面積小了,還想再租一些,其又把辛某通知到英萃鎮上,辛某將涉及到的老百姓帶到英萃街上跟吳鵬談,后來發現他與建設社簽訂的租賃協議是以雅安恩威公司名義簽訂的,雅安恩威公司在建設社的林地上種植核桃樹后不讓老百姓在林地內放牛發生了糾紛,史某還告訴其曾把農綱社的社長趙某洪喊到旺蒼縣紅城大酒店去參與勾圖。
25.證人趙某洪的證言,證明其系旺蒼縣英萃鎮中山村農綱社社長。2011年的一天史某召集其、建設社社長辛某、鼓城鄉元山村李某3到苗某家門口,拿出一張勾好的圖紙,讓其三人分別在圖紙上簽名并按捺了手印,20多天后,史某打電話告訴其上次簽的圖紙有問題,讓其去旺蒼重新簽字,史某租車將其帶到旺蒼縣紅城大酒店的一個房間,有林業局的索某和申小利及一個女人,拿給其一張圖紙讓其簽了名字,其發現圖紙上標注的河口社的林地范圍把農綱社的一塊林地勾進去了,不同意按手印,史某、申小利把其喊到賓館走廊告訴他,只是在圖紙上借用一下農綱社的那塊林地,愿意給5萬元的好處費,其在圖紙上按了手印,申小利沒有現錢,給史某寫了5萬元的欠條。過戶給雅安恩威公司的河口社的林地圖紙上占用了農綱社羅圈梁上、蹇家墳、白光子包兩大塊林地。
26.證人任某的證言,證明李小紅流轉旺蒼縣萬家鄉林地時,其任旺蒼縣國華中心林業站站長,主要管轄萬家鄉、鹽河鄉、天星鄉、國華鎮的林業工作。李小紅為了讓其在辦理林地流轉手續時提供便利,向其賄賂16萬元,李小紅的手下王柯向其賄賂5000元。其在辦理林地流轉手續時沒有嚴格核查實際面積,其對提交的流轉林地申請上的林地面積與平時掌握的當地林地面積有差異產生過疑問,每次李小紅林地流轉手續辦完,林權證辦下來后給其拿錢表示感謝,其沒有提出質疑。
27.證人魏某1的證言,證明李小紅流轉旺蒼縣萬家鄉林地時,其任萬家鄉黨委副書記。李小紅為了讓其在林地流轉時提供便利,向其賄賂33萬元,李小紅的手下王柯向其賄賂35萬元。其記得金星村流轉林地面積是9000多畝,辦理手續時王柯告訴其實際面積只有7000多畝。因其收受李小紅、王柯的賄賂后對他們流轉的林地沒有認真審查和監督,明知他們虛增了林地面積,仍然幫助他們順利的辦理了林地流轉手續。
28.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任旺蒼縣萬家鄉林業站站長。2011年下半年,雅安恩威公司在萬家鄉流轉林地,是李小紅、吳鵬、王柯、張成明和趙信德在具體操作。金星村2、3、4社是李小紅流轉,發放流轉款時,村書記羅某介紹認識李小紅的手下吳鵬、王柯、張成明和趙信德,趙信德負責給村民發放林地流轉款,吳鵬、王柯、張成明負責讓村民在他們提供的林地流轉資料上簽字、捺印,流轉7、8、9、10社林地時其把林業站掌握的幾個社實際能夠流轉的林地面積基礎數據告訴了羅某,四個社實際能夠流轉的林地面積大概是7000多畝,含有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耳山等經濟林,另含公益林、退耕還林林地和耕地等非林地。金星村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的林地發放流轉款時,其到現場進行監督,只有7、9、10社的村民領取了林地流轉款,8社村民認為價格低,不愿意流轉。發放流轉款時趙信德負責給村民發錢,吳鵬、王柯和張成明負責收集村民的林權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讓村民在空白的林地流轉資料上簽字,其主要負責在村民上交的林權證上做記號、拍照、對發放林地流轉款監督,空白資料是王柯他們帶回填寫,發完錢后索某電話告訴其勘界勾圖面積大概是9000多畝,與給村民發放林地流轉款的面積差距很大。其看過索某制作的林地流轉勘界圖,才知道索某在勘界勾圖時把村民不愿意流轉的耳山林地、8社未參與流轉的部分林地和耕地、房屋、道路等非林地都劃進了流轉林地范圍。西陵村和自生村先是一個姓王的女人流轉,林權證上交由村上保管,一直沒有錢支付流轉款,其知道李小紅在收購林地后,介紹吳鵬、張成明、趙信德和西陵村、自生村聯系接手流轉,在其女婿姚勇開的農家樂與吳鵬、張成明、趙信德見面時,吳鵬、楊某2和曹某1說把兩個村的林地盡量全部劃進林地流轉范圍,買林地面積,不影響村民的利益。吳鵬稱耳山林地也可以劃進林地流轉范圍,林權證不上交過戶,按照最終勾圖過戶面積計算流轉款,其參與了西陵村林地流轉勘界勾圖,由楊某2和村民代表給索某指了村界和社界。自生村林地流轉勘界勾圖是旺蒼縣林業局設計隊的何某翔完成,由曹某1和村民代表指的村界和社界,后索某和何某翔通知西陵村和自生村林地流轉的勾圖面積都是6000多畝。勘界圖是其讓楊某2和曹某1在邊界處簽的字。林業站掌握西陵村實際能流轉的林地面積大概只有3000多畝,自生村實際能夠流轉的林地面積大概是4000畝左右。其發現索某和何某翔在勘界勾圖時把村民不愿意流轉的耳山林地和耕地、房屋、道路等非林地都勾進林地流轉范圍內,其給國華林業站站長任某匯報過。
29.證人辛某的證言,證明其系旺蒼縣英萃鎮中山村建設社的社長。2013年3月16日,吳鵬以雅安恩威公司劉波的名義與其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租用建設社板橋子灣一塊林地,面積大概有100畝,約定租賃期限是10年,價格1萬元。后同村其他村民與吳鵬個人又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租用李文通灣里(小地名)一塊約50畝林地,租用期限是10年。
30.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王柯讓其去給7、8、9、10社村民做工作流轉林地,除8社外,其他三個社同意流轉。其家流轉林地250畝,按土地承包人口比例分了7200元錢。
31.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其系萬家鄉西陵村村主任。2011年,西陵村共4個社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林地6025畝。吳鵬自稱是雅安恩威公司的工作人員,找到其和楊某2說林地流轉款按照勘界勾圖確定的過戶面積以每畝100元計算,老百姓可以適量砍伐、種植,只是買面積,耳山經濟林也可以劃入流轉林地范圍,林權證不上交過戶,讓向老百姓宣傳,給村干部按每畝10元好處費,后召開村民一事一議會議向村民宣傳,村民不同意流轉耳山林地,勘界勾圖只指的村界和社界,把所有能算林地面積都計算上了,楊某2拿回好處費后,分給其12000元,三個社長各2000元。給老百姓發放流轉款時,把經濟林、耳山林、公益林排除,不在流轉款范圍內。其村實際能流轉的林地面積只有近4000畝,林業局勘界勾圖面積有6000多畝,把村民不愿流轉的耳山和不能流轉的公益林、耕地、房屋、道路、河流等勾進了流轉面積。
32.證人向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金星村10社社長。2011年下半年,金星村有三個社的林地流轉給了雅安恩威公司,主要是羅某在負責,其負責給老百姓宣傳,收林權證,給勾圖人員指界,向老百姓發錢。雅安恩威公司的人說只買面積,老百姓可以砍伐燒柴、修建房屋,國家有優惠政策還是村民享受。其在羅某拿的一張圖紙上簽過字,收到羅某支付2000元錢,羅某告訴其是恩威公司給每個社長的辛苦費。
33.證人楊某1、孫某、曹某2、蔡某1的證言,均系各社社長,證明雅安恩威公司林地流轉,主要是給老百姓做工作,宣講林地流轉政策,收集林權證,發放流轉款。村社開了一事一議會議,確定耳山、松樹林不流轉。村干部向村民宣傳,公司只買面積,耳山經濟林也可以劃進流轉林地范圍,老百姓林權證不上交過戶,流轉款按勾圖確定的過戶面積以每畝100元計算。
34.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其系旺蒼縣萬家鄉金星村8社社長。雅安恩威公司流轉林地時,8社沒有參與流轉,其參與了勘界勾圖指界,指的是村界和社界,因其不懂圖紙,按照羅某的意思在他指定的圖紙位置按了指印。
35.證人向某2的證言,證明2010年至2013年其任自生村支部書記。2011年下半年,自生村6個社林地流轉給了雅安恩威公司。是吳鵬聯系來說只是買面積,耳山經濟林也可以劃進流轉林地范圍,老百姓林權證不過戶,流轉款按勘界勾圖確定的過戶面積以每畝100元計算,召開一事一議會議給老百姓作了同樣宣傳,村民不同意流轉耳山林地,勘界勾圖的當天晚上,吳鵬給其及曹某1和西陵村書記楊某2承諾按最終確定的林地過戶面積以每畝10元標準拿好處費,其與曹某1和各社社長參與了勾圖指界,指的村界和社界,其和曹某1給朱某說耳山經濟林不流轉,勾圖人員也在場。
36.證人曹某3的證言,證明其2007年至今擔任旺蒼縣萬家鄉自生村1社社長。2011年10月份左右,自生村1社流轉了用材林和薪炭林給雅安恩威公司,村主任曹某1說公司只買面積,耳山經濟林也可以劃進流轉林地范圍,最終老百姓林權證不過戶,流轉款按勘界過戶面積以每畝100元,村民可少量砍伐自用材和放牧,召開村民一事一議會議,給村民作了同樣宣傳,村民不同意流轉耳山林地,勘界勾圖指界時,指的村、社界,工作人員沒有要求指出耳山林地界限。
37.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其2010年至今任旺蒼縣鼓城鄉元山村1社社長。中山村河口社流轉相鄰林地勘界勾圖,沒有通知其現場指界。2011年秋天,在河口社社長史某家中,史某拿出河口社林地流轉圖紙讓其與農綱社社長趙某洪簽過字,其查看2011年11月20日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組林地流轉資料第一冊中“旺蒼縣英萃鎮中山村林地流轉宗地及勘界圖”不是其簽字捺印的圖紙。該圖紙上把元山村1社部分山林(漆樹塘方向)勾到河口社去了。
38.證人徐某1、趙某2、向某3、徐某2、杜某、趙某3的證言,證明其們均系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村民。2011年林地流轉給了雅安恩威公司,社長史某召集村民開會,史某及老板講,流轉出去的林地,由雅安恩威公司管理、開發、使用,村民自用木材經批準可以少量砍伐,可以在林地內撿柴、放牛、種地、挖藥。河口社的林地是60萬元整體流轉。
39.證人苗某的證言,證明其系英萃鎮中山村村主任。河口社林地流轉是村支書劉某和社長史某辦的,他們把資料弄好后,其把公章交給劉某蓋的章。林權登記表上不是自己的簽名。
40.證人索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4月份,經英萃鎮林業站同事介紹認識李小紅。李小紅在流轉林地需要勘界勾圖時,中山村河口社、金星村7、9、10社和西陵村是其在負責。勾圖就是由熟悉林地分布狀況的林業站工作人員、村社干部和村民代表來指界,設計隊工作人員向他們問清楚需要流轉和不流轉的林地界線,并根據村社干部和村民代表指界情況在圖紙上勾畫,制作需要林地流轉的草圖,草圖做好后,需要村社干部簽字,把草圖帶回同林業局公益林底圖進行比對,將公益林、耕地、房屋、道路及河流等不能流轉的面積摳出,形成正式圖紙并制作勘界報告,進行內業計算面積,并簽字蓋印。其在給李小紅流轉的林地做勘界勾圖,回單位作內業制圖時,李小紅都會給其打電話讓其制圖時把相鄰社沒有參與流轉的林地勾進來,把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耳山也勾進來,不要摳出,把不能流轉的公益林、耕地、房屋、道路及河流也不要摳完,面積盡量做大,讓其不要擔心,有事情往指界的人身上推,承諾會給其好處費。李小紅流轉金星村7、9、10社的林地,讓其把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耳山和8社村民不愿意流轉的部分林地及少許不能流轉房屋、道路、耕地、公益林都劃進來了,最終算成的面積是9000多畝,而實際能夠流轉的林地面積只有7000多畝;中山村河口社當時指界時,把建設社林地指進來了,計算的能夠流轉的林地有3700畝左右,其按照李小紅的意思配合申小利在中山村農綱社在圖紙上買一部分面積,把少部分公益林、耕地等沒有摳出,將林地虛增到4518畝;西陵村的林地把能夠流轉的林地都勾進圖紙內,包含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耳山和不能流轉少許公益林、耕地、房屋、道路都算成面積,最后面積是6000多畝,實際能夠流轉的林地面積記不清。
2011年6、7月份左右,李小紅流轉的金星村7、9、10社林地勾圖共兩次,第一次是王柯在幫助她聯系村社干部,其在圖紙上勾畫,繪制村社界草圖,把金星村7、8、9、10社林地全部勾到圖紙上,該份圖紙是草圖,沒有讓村社干部簽字,由其帶回同林業局公益林底圖進行比對,只劃出面積大的公益林,制作成正式圖紙并完成內業計算面積,把計算出的面積告訴了王柯和羅某。因好處費問題與王柯發生爭議遂沒有交付圖紙。過后一個月左右,吳鵬又找到其說金星村8社村民不愿意流轉林地,要重新勘界勾圖,落實8社的界線,這次勾圖還是由羅某和各社社長給指界,其把圖紙上不流轉的8社界線作了記號。過了幾天李小紅打電話讓把8社的部分林地也做進來,耳山不要摳出,還說:“我們又不得砍,老百姓要砍耳棒(青岡樹)砍就是了,面積盡量做大點”。后其按照李小紅要求制圖,僅摳出了8社的部分林地面積,把耳山等經濟林地和房屋、道路、耕地、河流及少量的公益林沒有摳出,算成林地流轉面積。
2011年8月份,李小紅的手下申小利和王柯找其對中山村河口社的流轉林地勘界勾圖,勾圖地點是河口社一村民家旁的田埂道上,由社長史某和兩個村民代表給其指界,其在圖紙上勾畫制作草圖。這次勾圖申小利給其2000元現金。后其將計算出來的面積3700多畝電話告訴了申小利,一個月后申小利打電話說河口社林地要重新勘界,要達到4500畝以上。但這一次沒有實際勘界,史某說直接改數字,其要求在鄰社買面積才行,申小利讓史某想辦法,把林地流轉面積虛增到4500畝以上。后由史某找到農綱社社長趙某洪,申小利承諾給趙某洪5萬元錢,從圖紙上劃一部分農綱社的林地到河口社流轉林地面積內進行流轉。申小利和史某、趙某洪說好之后,申小利就把史某和趙某洪帶到紅城大酒店的房間,其表示要買700多畝左右的面積才行,趙某洪同意,其就在勘界勾圖的圖紙將一塊農綱社靠近河口社的林地劃入流轉范圍。其將草圖做好后,由史某和趙某洪在邊界處簽字確認后把該草圖交給申小利,讓他找鼓城鄉元山村建設社社長李某3在界線處簽字。幾天后李小紅給其打電話讓其按照申小利的意思盡快把圖紙做出來,她負責把農綱社的資料做好,并承諾給其好處費,其同意并根據造假的圖紙計算出流轉林地面積是4518畝,并告訴了申小利和李小紅。
2011年11月份,其對西陵村的流轉林地進行勘界勾圖,同路的有趙信德、朱某、楊某2等人,由楊某2給其指村界和社界,所有界線指清楚后,快要勾完草圖時,楊某2說耳山不賣,當時天快黑了,其表示以后再來專門勾耳山的界。之后過了幾天李小紅給其打電話問圖做好了沒,其告訴她公益林還沒有摳完,西陵村耳山老百姓不愿意流轉,還要重新勾一下耳山的界,李小紅說把耳山勾進圖紙內,老百姓的事情他們處理,還讓其把能勾進來的都勾進來,面積盡量做大點,讓其不要擔心,出了事把事情推給指界的人,并承諾會給好處費。其按照李小紅要求就沒有重新落實耳山的界線,把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耳山等經濟林和部分不能流轉的公益林、房屋、道路、河流等劃進圖紙內,把面積做大,同時制作圖紙,圖紙做好、面積計算出來之后,將虛增后的面積6000多畝告訴吳鵬和朱某,讓吳鵬拿圖紙找村社干部簽字。李小紅總共給其3.2萬元。
41.證人何某翔的證言,證明其受李小紅指使在制圖時將面積增大,李小紅承諾給其好處費。因其貪圖金錢,存有僥幸心理,便同意幫助李小紅虛增林地流轉面積。且林業部門在辦理林地流轉過程中,管理不規范、缺乏監督、存在漏洞,便于其造假幫助李小紅做虛增林地流轉面積的事情。2011年5、6月份,吳鵬聯系做英萃鎮林地流轉勘界勾圖,經吳鵬介紹認識李小紅。2011年11月份左右,吳鵬到林業局申請林地勘界勾圖,林業局指派其負責自生村,索某負責西陵村。吳鵬在開車路上說公司簽訂的合同快到期了,面積還不夠,要賠償違約金,讓其和索某盡快把圖紙做出來,面積上盡量做大,他們會懂得感謝。到萬家鄉見到自生村村社干部和村民代表后,吳鵬說買地只是為了增加公司的固定資產或貸款用,不會動老百姓的一草一木,是送錢給老百姓用的好事情,請村民放心流轉,能夠流轉的盡量全部指進來。在勘界勾圖過程中,村社干部說除了耳山林不流轉,其他全部流轉。其根據村社干部指界,繪制草圖。李小紅打電話讓把老百姓不愿意流轉的耳山和不能流轉的部分公益林、耕地、房屋、道路、河流等都勾進林地流轉范圍內,面積做大,承諾會給好處費,出了事情就往指界的人身上推。其按照李小紅的意思沒有把部分公益林、耕地、房屋、道路及河流等摳出,最終算成的流轉面積是6000多畝,而實際能夠流轉的林地面積其沒有計算,并不清楚。李小紅分三次總共給其3.6萬元好處費。
42.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其2001年至今任金星村支部書記。2011年8月份左右,王柯幫李小紅流轉2、3、4社林地后,7、8、9、10社也想流轉林地,其聯系王柯與社長去看林地,王柯說耳山林也可以流轉,只買面積不影響老百姓砍耳棒、自用材、放牧和采藥材,讓給村民做工作放心流轉。幾天后,王柯帶林業局索某對7、8、9、10社林地勘界勾圖。后8社村民不同意流轉,王柯、吳鵬、朱某和索某到村上重新勘界,王柯和吳鵬讓其指界時把能夠指進來的全部指進來,只指村界和社界,不要指清實際流轉的林地界線,后面的事情李小紅自己處理,并按照每畝10元給好處費,李小紅也向其說過要把不參與流轉林地的8社部分林地和老百姓不愿意的耳山林及一些不能流轉的非林地勾進流轉林地范圍內,事后按照每畝10元給其好處費。后在李小紅的辦公室叫趙信德給了其9萬元現金。
43.證人曹某1的證言,證明其于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任萬家鄉自生村村主任。2011年10月的一天,鄉林業站長朱某帶吳鵬、趙信德和張成明等人到村上找其聯系流轉林地,并介紹吳鵬等人是雅安恩威公司老總。吳鵬、趙信德和張成明等人說流轉用材林和薪炭林,不影響老百姓自用柴和少量砍伐,每畝100元。召開村民一事一議會議老百姓同意流轉,但耳山不流轉。過了幾天,吳鵬、趙信德、朱某同林業局的兩個工作人員來勾圖時,吳鵬給其和向某2說盡量將面積指大。其和向某2及各社社長按照吳鵬的要求指了村界和社界。晚上在萬家鄉朱某開的農家樂吃飯后,吳鵬給其、向某2、楊某2說給村上按每畝10元提公益金,又過了幾天,吳鵬、趙信德、張成明和朱某到村上發流轉款,老百姓一邊領錢,一邊在吳鵬他們帶來的空白資料和合同上簽字,后吳鵬叫其、楊某2到旺蒼縣他們的辦公室將空白的資料填好,趙信德給了其公益金50250元。
44.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其于2010年10月至今任萬家鄉西陵村支部書記。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鄉林業站長朱某帶著李小紅、吳鵬、趙信德、張成明等人在朱某女婿開的農家樂找其和自生村主任曹某1商談流轉林地。吳鵬他們讓把村上能流轉的林地都流轉,只是買面積,不影響老百姓少量砍伐和放牧,村上配合盡量將面積做大,做大部分老百姓林權證不上交過戶,最終按勾圖過戶面積以每畝100元給老百姓發放流轉款,承諾給村上拿好處費。各社召開村民一事一議會議,除耳山外同意流轉。過了幾天,吳鵬、趙信德、朱某同林業局的索某來勾圖,其和村主任陳某與社長指的界,后朱某把圖紙拿來,其和陳某簽字、捺印后將圖紙拿走了,后吳鵬、趙信德、張成明和朱某分別到各社發流轉款,老百姓領流轉款時在吳鵬他們帶來的空白資料和合同上簽字,加蓋村委會印章,吳鵬叫其到李小紅的辦公室幫忙做資料,李小紅對其與曹某1表示感謝,并說后面的事情已給吳鵬、趙信德交代好,資料填好的當天晚飯后,趙信德給其拿了5萬元現金,并將多做的200畝面積流轉款2萬元交給他,他與吳鵬平分了。
45.證人史某的證言,證明其系中山村河口社社長。2011年的一天,村支書劉某叫去他家同申小利、王柯談林地流轉,并說有10萬元好處費,每人5萬元。召開村民會議,申小利與老百姓達成整體轉讓60萬元,每次付款30萬元,后申小利與縣林業局索某來勾圖,其與史某泰、杜某指界。索某勾圖后,由他找農綱社社長趙某洪、古城鄉元山村社長李某3在圖紙上簽字捺印后,將圖紙交給了索某。隔了不久,申小利打電話讓其與趙某洪一起到旺蒼縣紅城大酒店,申小利與索某說河口社流轉林地面積只有2400多畝,面積太少,給趙某洪5萬元錢,把農綱社的林地從圖上劃一塊過來,借用一下,趙某洪同意后,索某按照趙某洪、申小利在圖上比劃的林界,把圖勾好,其與趙某洪在圖上簽字捺印,申小利沒有現錢,給其打了5萬元欠條,一直沒有兌現。第一次付款30萬元后,申小利叫其和劉某到英萃鎮政府去蓋村上的公章,劉某說10萬元沒有給不蓋。當天申小利給其信用社的賬戶打款10萬元,后劉某將他老婆的信用社賬戶給了其,其轉了5萬元給他老婆的賬戶。
46.被害單位代表人汪某的陳述,證明其通過李某1介紹認識李小紅。經協商與李小紅于2011年6月29日簽訂了《林地購買合作協議》,次日簽訂了《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李小紅為了少繳稅,約定直接以雅安恩威公司的名義收購林地2.5萬畝,將產權直接辦到公司名下,實際是雅安恩威公司在李小紅手中購買林地,每畝720元,林地評估不低于每畝1萬元,并以李小紅所有的2000多畝林權證原件交由李某1作履約擔保。2011年12月中下旬,公司接受林權證時發現流轉的林地不在約定的鹽河鄉、鼓城鄉范圍內,對林地質量產生質疑,李小紅表示,流轉的林地比當初帶去考察的林地質量還要好,按雙方協議約定,先后11次將流轉款1800萬元轉給了李小紅,后公司的人員去查看李小紅流轉的林地質量發現,流轉的萬家鄉境內林地質量極差,其多次找李小紅后,李小紅提出用考察的青山村林12000多畝地置換,并于2012年8月19日簽訂了《林地補充協議》。
47.被告人李小紅的供述,證明其從2004年開始做林地流轉生意,先后在廣元市青川縣和利州區幫助升達林業公司收購過林地,2009年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李某1,李某1提出合伙作林地流轉生意,由他幫助找買家,2011年3月,經李某1介紹認識汪某,其叫吳鵬帶路到英萃鎮中山村實地考察。2011年6月左右,雅安恩威公司的人又到旺蒼縣查看林地,其與張成明、王柯分幾路查看了萬家鄉、鹽河鄉和英萃鎮的林地。2011年6月18日其和汪某協商后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了《林地購買合作協議》,約定其幫雅安恩威公司收購林地2.5萬畝,價格每畝720元,總價1800萬元,后雙方又簽訂了《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約定購買的林地評估能達到每畝1萬元,協議簽訂后,雅安恩威公司給其出具了授權委托書,由其以雅安恩威公司的名義辦理林地流轉事宜,先后為雅安恩威公司流轉了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萬家鄉自生村1、2、3、4、5、6社、西陵村1、2、3、4社、金星村7、9、10社的林地。英萃鎮的林地是林地中介申小利聯系的,萬家鄉金星村是王柯聯系的,林地流轉期間,請張成明負責調查資源,查看林地,了解老百姓的流轉意向,吳鵬負責開車,趙信德負責財務管理、付款,王柯、申小利等人協助辦理林地流轉手續。林地流轉時,由林業局設計隊到林地現場測量繪圖,村、社干部及社員代表指界,測繪制圖完畢,出具林地勘測報告。其按測繪面積給老百姓付流轉款,老百姓領款時在空白手續上簽字后,按照林業局的要求,其請村社干部及林業站的工作人員幫忙整理資料,將空白的內容填好后送林業部門審查,其也參與過流轉款發放。其先后分五次給雅安恩威公司流轉林地2.5萬畝,雅安恩威公司支付林地流轉款1800萬元。在林地流轉過程中,為了取得村干部給老百姓做工作的支持,按每畝10元標準給村干部好處費。在勘界繪圖過程中,為盡快出林地勘界圖和無公益林以及不可流轉林地的證明,給勾圖的何某翔2萬元好處費,給索某1.2萬元好處費。2012年7、8月份時,雅安恩威公司認為流轉的萬家鄉西陵村、自生村的林地質量不好,要求置換,其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用鹽河鄉青山村的林地與萬家鄉西陵村、自生村的林地約1.2萬畝進行置換,其已經為鹽河鄉青山村的林地交了定金,由于青山村的林地有糾紛未解決和旺蒼縣林業局停辦林地流轉手續,置換林地一直未辦理。2013年雅安恩威公司工作人員在流轉的中山村河口社林地上栽種核桃樹時,當地農民說林地不是雅安恩威公司的,是建設社的,其聯系不到申小利,安排吳鵬先將地租下來,吳鵬以個人的名義同建設社社長辛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2014年4月,通過中間人做工作,同意退420萬元,其要求扣除雅安恩威公司下欠款81萬元,只退340萬元,同時其與李某1商量各出一半的錢,雅安恩威公司堅持要退420萬元,雙方沒有協商好。李某1先給了其100萬元用于解決雅安恩威公司的糾紛,其沒有退給雅安恩威公司。
48.被告人吳鵬的供述,證明在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四川蜀韻科爾沁農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林地流轉業務中,其按照李小紅的要求,負責做萬家鄉西陵村、自生村、民主村、金星村的相關資料。比如代表李小紅向老百姓發放林地流轉款時,老百姓必須同時在其們提供的空白資料上簽自己的名字和按手印,并將已經同意流轉的林權證交出來,其記得西陵村、自生村老百姓的林權證就是萬家鄉林業站的朱某收的,然后他在老百姓的林權證上將已流轉的部分做記號,其們就按照這些林權證上記載的內容將空白資料填好,流轉合同是一式兩份空白的合同,老百姓在上面只簽了自己的名字,其按照老百姓林權證上的內容來填寫,內容包括:面積、樹種、四至界限、地名等,合同上的流轉價格其是按照老百姓領取的林地流轉款發放花名冊上的總金額進行填寫的,林業局將空白表給其們,讓其們填寫,由他們的工作人員簽的字,不清楚是否符合程序,上述這樣做是李小紅安排的。還與趙信德、索某、何某翔、曹某1、楊某2一起去自生村、西陵村勾圖指界,由社長指出社界,索某、何某翔在草圖上標注。過兩、三天李小紅讓其去找索某拿圖紙,發現圖紙中包含了耳山等經濟林,以及道路、農舍、荒山沒有勾出去,其認為林地面積增大對李小紅有利,索某這樣做肯定有原因,沒有主動問索某、李小紅,因雅安恩威公司對李小紅流轉的自生村、西陵村林地很不滿意,要求置換,李小紅答應后安排其處理,其協調好青山村村民與前期原流轉商的糾紛給李小紅匯報后,李小紅說資金沒有到位,事情不了了之。2013年初,雅安恩威公司秦某打電話說公司在流轉的林地內種植核桃樹時,當地老百姓說林地屬于沒有流轉的建設社的,過了兩天,中山村劉某打電話說怎么把沒有流轉的建設社的林地勾進去了,李小紅讓其以租賃方式把建設社的林地拿過來,遂與建設社社長辛某協商,以1萬元,租期十年,租賃林地100畝,并以雅安恩威公司法人劉波的名字簽訂了租賃合同。在林地流轉過程中,按照李小紅的安排,給西陵村書記楊某2、自生村主任曹某1、中山村書記劉某、萬家鄉林業站朱某、林業測繪的何某翔等人送過錢。流轉資料做完后,鄉政府魏某1在空白處蓋了公章,沒有簽署意見和鄉長的名字,李小紅叫其與張成明代簽的鄉長張某2的名字和意見。
49.被告人申小利的供述,證明2011年3、4月份,其和李小紅口頭約定,李小紅雇傭其幫她進行林地流轉,其與王柯找到中山村書記劉某與河口社社長史某談,史某提出林地面積有4500畝以上,以60萬元整體流轉,其與王柯同意流轉河口社的林地,并給劉某、史某各拿5萬元好處費,后王柯不參與,其跟李小紅說河口社流轉的林地有4500多畝,按照60萬元整體流轉,李小紅同意交由其做,按每畝180元費用包干,一周后,給李小紅打電話說要給史某和劉某支付定金10萬元,李小紅同意后讓王柯拿了10萬元,李小紅知道是給的好處費,后向李小紅匯報要預付30萬流轉款,李小紅同意并安排其和趙信德將30萬元交給史某,兩、三天后史某電話通知其和王柯開村民大會,村民將林權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他,在空白資料、林地流轉合同上簽字、捺印,史某把預付的30萬流轉款按照分配花名冊發給了村民,故讓王柯聯系林業局索某對河口社林地進行勘界勾圖,由史某指界,村民代表確認,索某在圖紙上標注,制作草圖,第三天,索某打電話說面積計算出來了只有3000畝左右,其認為河口社林地面積不夠,要虧錢,讓王柯承擔一部分損失,和王柯鬧了一架,其找史某和劉某解決面積不夠的事,給李小紅電話匯報面積只有3000畝左右,李小紅讓其想辦法能搞到多大面積就按搞大的面積給其算錢。其要求史某和劉某退10萬元好處費和30萬元林地流轉款鬧了一架,史某說把農綱社的林地劃部分補夠4500畝以上,他去找社長趙某洪擺平,要其再出5萬元,其給索某打電話說重新勘界把流轉林地面積擴大,在旺蒼縣紅城大酒店,其給趙某洪說要把農綱社的林地劃1000多畝到河口社流轉林地內,只在圖上劃面積,不影響林地流轉和村民砍伐,其愿意給趙某洪5萬元好處費,趙某洪同意后其給史某寫了5萬元的欠條,其跟索某說面積做到4518畝,索某拿出圖紙指出農綱社靠近河口社的一塊林地劃進來,沒有重新勘界,直接在圖紙上將面積增大,其拿到圖紙找史某、趙某洪簽了字,建設社社長辛某沒在場,其簽的辛某的名字。其電話給李小紅匯報了買面積增大到4518畝,李小紅同意按面積給其算錢,其把正式圖紙及資料做好交給李小紅后,李小紅安排王柯、吳鵬、趙信德、張成明等人一起到河口社給老百姓發放了下剩的30萬元流轉款,其余手續是李小紅他們去辦的。
50.被告人王柯的供述,證明李小紅以每畝20元費用雇傭其做林地流轉業務。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合同后,李小紅對其、吳鵬、張成明等人要求給村民宣傳雅安恩威公司搞開發,是買面積,不影響村民利益,盡量想辦法將面積做大。其參加村民大會也是按照李小紅的安排說的,給索某說盡量將面積做大,其和吳鵬、趙信德、張成明參加金星村老百姓林地流轉會議時,8社村民不愿流轉,其他社村民提出耳山不流轉,其給李小紅匯報后,李小紅叫其打電話將村支部書記羅某叫來商議如何將林地面積增大,李小紅叫其去請索某二次勾圖并商議增大林地面積,因其與索某吵了架,沒有請動,后李小紅安排吳鵬去請的索某勾圖。第二次勾圖的面積9000多畝后,李小紅帶領其、吳鵬、趙信德、張成明聯系鄉林業站朱某一起到村上同老百姓簽合同和發放流轉款。老百姓一邊在林地流轉花名冊上簽字捺印后領錢,一邊在空白林地流轉合同和空白流轉資料上簽字捺印,朱某收取老百姓的林權證,并在林權證上實際流轉的林地上做記號,將老百姓簽字的空白合同和資料一起拿回李小紅辦公室,李小紅安排將空白的林地流轉合同和資料內容填寫好,交由林業站初審、鄉政府發批復和函,將資料拿到鄉政府簽字蓋章后到林業局辦林權證。其在給科爾沁公司流轉林地時給萬家鄉黨委副書記魏某1按照每畝10元拿過好處費,關系比較好,其給魏某1說了金星村7、9、10社虛增林地,并提出按實際面積7000畝給好處費,也給李小紅匯報了。魏某1按照虛增的面積寫好鄉政府的批復和函,蓋上公章,并在空白的鄉政府意見處蓋上公章,由張成明、吳鵬代簽鄉長名字和意見。中山村河口社的林地申小利做的,其同申小利去找中山村支部書記劉某及河口社社長史某商談林地流轉,河口社林地以60萬元流轉,其在李小紅處給申小利借了10萬元定金,幫申小利請索某勾圖,李小紅通知其一起去給老百姓付流轉款,其陪申小利去林業站、鄉政府審查資料、蓋章。
51.被告人趙信德的供述,證明2011年上半年,其到李小紅處工作,主要負責管理資金、安排生活及與張成明、吳鵬到山上看林地、發放林地流轉款、協作填寫林地流轉過戶資料。2011年下半年,雅安恩威公司找到李小紅購買林地,主要是其和吳鵬、王柯、張成明在做事情,李小紅給其、張成明、吳鵬、王柯說,雅安恩威公司同她簽訂了林地流轉的合同,給老百姓宣傳是買面積,不影響百姓生產和生活,盡量將面積搞大。李小紅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的林地有英萃鎮河口社萬家鄉金星村、西陵村、自生村,其參與了流轉款的發放。河口社的林地是申小利幫李小紅做的,在林地流轉中李小紅給其說王柯要到其處拿10萬元錢給村干部好處費,其到工商銀行取了10萬元,給王柯交給了申小利。金星村7、8、9、10社林地流轉,是王柯幫李小紅做的,第一次勾圖后,8社老百姓不愿意流轉,李小紅叫村支部書記羅某到辦公室商量8社的事,后李小紅叫其給羅某拿了9萬元好處費,實際上后來8社有部分林地流轉了。西陵村、自生村林地流轉前李小紅給其和張成明、吳鵬說的將這兩個村的林地從一個姓王的女人手中接過來,是張成明、吳鵬去找姓王的女人談的,將姓王的女人交的定金退了。后吳鵬、張成明同村干部給老百姓宣傳是買面積,不影響百姓生產和生活,老百姓要砍樹就砍點,老百姓提出了耳山不流轉。李小紅還安排做空白資料,在發放林地流轉款時,李小紅安排將空白資料和空白合同讓老百姓簽字,后再由其們將空白資料和空白合同完善,還在外業調查表上參加人一欄簽名字。
52.被告人張成明的供述,證明2011年夏天,給科爾沁公司流轉林地期間李小紅又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了林地購買合同,李小紅給其、吳鵬、趙信德和王柯(申小利是否在場記不清了)說雅安恩威公司購買的林地面積大,盡量把面積做大,公司要的是林權,用來搞融資、貸款,不會砍伐,讓村民把能夠劃進林地流轉范圍的林地盡量全部劃進來,不會影響老百姓的利益,給村社干部按照勾圖過戶的面積每畝不超過10元的標準支付好處費。李小紅安排其負責林地踏勘,協助做流轉資料;吳鵬負責流轉落實勾圖和林業局相關人員的銜接、與村社干部的聯系;趙信德負責管錢,在經李小紅同意后支付林地流轉款、平時的生活開支、村社干部、林業局工作人員的好處費;王柯和申小利是從李小紅手中接林地流轉的業務,按照李小紅的要求自己聯系村社和林業局,最后跟李小紅結算。王柯后來資金出現問題,改為每畝按20元,其他費用李小紅負責。英萃鎮中山村河口社林地流轉是李小紅手下申小利負責,給老百姓發放流轉款是李小紅、趙信德、吳鵬、申小利去的,林地流轉資料的填寫是申小利負責。河口社林地虛增林地面積多少其當時不知道,后來雅安恩威公司到河口社栽種核桃樹時,吳鵬說把其他社的林地大概有400畝也劃進河口社流轉林地范圍內了,李小紅怕被雅安恩威公司人員發現,安排吳鵬把那個社的林地租過來。萬家鄉金星村林地流轉李小紅讓王柯負責,其與趙信德、吳鵬、王柯和林業站的朱某一同去給老百姓發流轉款,其和吳鵬、王柯負責讓老百姓在空白的林地流轉資料上簽字、捺印,收集老百姓的林權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空白流轉資料帶回后大家都在填。所流轉的金星村7、9、10社、西陵村、自生村等其他村社都有虛增林地面積,具體虛增了多少畝其不清楚,是李小紅安排王柯、吳鵬在操作。林地流轉中,李小紅通知金星村支部書記羅某到辦公室商議過增大林地流轉面積的事,西陵村和自生村林地是李小紅安排其、吳鵬、趙信德從姓王的女人手中接過來的,其與李小紅、吳鵬、趙信德在姚勇的農家樂找到西陵村書記楊某2和自生村主任曹某1,李小紅說其和吳鵬、趙信德系幫她做林地流轉,公司購買林地只是融資貸款,不會砍伐,面積越大越好,讓給村民做工作,并承諾事后給好處費,楊某2和曹某1提出耳山經濟林不流轉,吳鵬說公司是買面積,讓村上配合盡量把面積虛增做大,虛增部分老百姓林權證不需上交注銷,流轉款最終以勾圖過戶面積計算,其覺得這樣以后會出事,沒有參與勘界勾圖,只是在給村民發放流轉款時和吳鵬負責收集老百姓林權證、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讓村民在空白流轉資料上簽字后,與村干部一起在李小紅辦公室填寫面積和四至界限等內容。
53.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的收據、繳款書。證明李某1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2日分4筆向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退款100萬元。被告人王柯于2018年7月26日向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退贓款16萬元。被告人趙信德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交非法所得5萬元。被告人張成明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交非法所得4萬元。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被告人李小紅犯行賄罪的事實。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小紅在旺蒼縣從事林權流轉,將從農戶處流轉的林地,直接流轉到四川蜀韻科爾沁農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林某芝個人名下。在林權流轉過程中,被告人李小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以勘界測繪面積按比例給指界村社干部、測繪勾圖人員好處費,用指界測繪面積作為從農戶處流轉林地面積,虛增流轉林地面積,李小紅及其所聘請的吳鵬、張成明等人冒充鄉鎮領導簽署意見,填制虛假的流轉資料。為了虛增林地流轉資料的審核、上報、審批,順利完成林權流轉,被告人李小紅多次向旺蒼縣國華中心林業站原站長任某、萬家鄉原黨委副書記魏某1、林業局原副局長何某才行賄共計95萬元。
1.為了在林權流轉過程中的監督、流轉資料審核、林權證辦理等方面得到國華中心林業站的關照,被告人李小紅先后四次送給國華中心林業站原站長任某人民幣現金16萬元。
2.為了順利取得萬家鄉政府同意林地流轉批復以及將以指界測繪的虛增林地面積上報林業局流轉確權辦證的公函,被告人李小紅于2011年先后三次以轉款的形式送給萬家鄉原黨委副書記魏某1人民幣33萬元。
3.為了順利得到縣林業局原副局長何某才對虛增面積林地流轉手續的審批簽字,被告人李小紅于2011年9月和2011年底分別送給何某才人民幣現金21萬元和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立案決定書,證明2015年1月23日旺蒼縣人民檢察院對李小紅涉嫌行賄罪一案立案偵查。
2.戶籍證明、公務員登記表、旺蒼縣人民政府的職務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何某才、魏某1、任某身份情況。
3.林地購買合作協議、付款情況明細表及銀行回單和收條,證明李小紅與科爾沁公司、雅安恩威公司達成林地購買合作的協議及流轉款支付情況。
4.林權流轉資料及合同,證明林權流轉的簽字責任人,以及流轉的數目金額等數據。
5.旺蒼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李小紅為了在旺蒼縣萬家鄉、檬子鄉等鄉鎮的林權流轉能夠順利通過旺蒼縣林業和園林局的林權變更審批,送給旺蒼縣林業和園林局原副局長何某才人民幣46萬元,在辦理林權流轉過程中送給萬家鄉原黨委副書記魏某1人民幣33萬元,為感謝旺蒼縣國華鎮中心林業站站長任某在林權流轉過程中,及時安排人員完善資料、初審和上報資料,送給任某人民幣16萬元。
6.證人吳鵬的證言,證明2010年2月,李小紅在旺蒼流轉林地讓其做資料,還有張成明、趙信德幫忙,申小利、王柯聯系林地。李小紅先后流轉了英萃鎮長石村、中山村河口社,檬子鄉黎明村,萬家民主村、西陵村、自生村、友誼村、春平村、金星村、群建村林地。其參與萬家春坪村、檬子黎明村、英萃長石村林地流轉給四川蜀韻科爾沁公司,萬家的西陵村、自生村、金星村林地流轉給雅安恩威公司。在流轉中老百姓簽的是空白合同,簽名字按手印,做資料時再把內容填好,勘驗表、外業調查表、林權變更表都是百姓簽字后填的,魏某1在空白的林權變更登記申請表上蓋章后,李小紅在場,其和張成明在鄉鎮意見一欄簽過萬家鄉鄉長張某2的名字。
7.證人張成明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其幫李小紅考察林地,和村社干部、百姓接洽,宣傳林地流轉的政策和做資料,李小紅還請了吳鵬、趙信德幫忙,申小利、王柯聯系林地。其參與填寫林業流轉合同、勘驗表、外業調查表、林權變更申請表等一套資料,老百姓簽的是空白合同,勘驗表、外業調查表、林權變更表都是百姓簽字后填的,流轉手續是魏某1將公章帶到茶樓蓋的,批復和函是自己做好魏某1來蓋的章,林權變更登記表上的鄉鎮簽署意見,其和吳鵬代萬家鄉的鄉長張某2簽了一部分。
8.證人王柯的證言,證明2010年5月,李小紅打電話讓其幫她聯系林地,其聯系的萬家鄉金星村2-4社林地流轉到蜀韻科爾沁公司,7、9、10社林地流轉到雅安恩威公司。林地流轉合同大部分是空白,百姓只簽字和按手印,在做資料的時候把內容填好,勘驗表、外業調查表、林權變更表都是百姓簽字后填。萬家鄉黨委副書記魏某1負責給村上出批復,給林業局發函,在林權變更登記表和合同上簽字蓋章,張某2、魏某1沒簽字,在空白的申請表上蓋章,誰簽字的其不清楚。
9.證人趙信德的證言,證明2011年底,李小紅流轉林地,其主要管錢,負責生活,幫忙做資料。林地流轉合同、勘驗表、外業調查表、林權變更申請表等一整套資料,教其怎么做其就怎么做。百姓簽的是空白合同,簽名按手印后,在做資料的時候把內容填好,勘驗表、外業調查表、林權變更表都是百姓簽字后才填的。
10.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萬家鄉林權2011年開始流轉,至2012年全鄉8個村林權基本都流轉出去了。辦理林權流轉首先群眾開會同意林權流轉;二是林權流轉的公司或老板要按照縣林業局關于林權流轉的相關政策、程序來辦理;三是鄉上辦理所有手續前,老板給老百姓的錢要到位;四是林權流轉的資料是否符合要求,需要林業站站長朱某把關。經其同意,黨委副書記魏某1具體辦理手續,林權變更登記表上鄉鎮人民政府意見欄其簽了幾個村,有些村不是其簽的,其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在表上簽字。當時是黨委副書記,給村上出批復,給林業局發函也是魏某1在辦理。
11.證人蔡某2證言,證明2011年,萬家鄉友誼村4個社林地流轉,是四川蜀韻科爾沁農業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吳鵬聯系。吳鵬聯系林業局的人員勾圖后又組織老百姓開會,他們帶上資料、合同和現金下來,老百姓簽完合同現場就發錢,并簽字捺印,村上蔡曉榮現場簽字、蓋章,其自己也流轉的有林地,簽的合同上的有些地方是空白的。
12.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明2011年下半年,萬家鄉春坪村林地6500多畝流轉給四川蜀韻科爾沁公司,接洽的是吳鵬、張成明、趙信德,吳鵬和張成明主要是做資料、搞宣傳,趙信德負責給百姓發錢。吳鵬等人和老百姓將價錢協商好后簽合同,簽合同時百姓只是簽了名字,其他內容是空的,有的資料要村上簽署意見,但這些資料都是空的,村上都是其簽的字,林地面積、四至界限、價格、流轉年限等內容都是空的。其不認識李小紅,在流轉過程中才知道吳鵬是給李小紅打工的。
13.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群建村1、2、4、5社林地是王柯幫李小紅流轉了4200余畝,王柯等人和百姓協商一致后,村上把各戶的林權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收集好交給他們,他們把流轉費發給百姓,同時在合同上和花名冊上簽字,林地面積、四至界限、價格、流轉年限等內容都是空白的。
14.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明2011年7月左右,王柯給村支部書記趙修順打電話,要到村上流轉林地,王柯來村上其和趙書記分別帶到各社給老百姓開會,大部分老百姓同意了,王柯聯系林業局的人來勾圖,各社的社長現場指界,過后,王柯、吳鵬、張成明、一個姓趙的,把做好的資料帶過來,百姓在合同上簽完字按流轉的畝數發錢,各社長也要簽字,其代表村上簽字、蓋章。
15.證人任某的證言,證明李小紅流轉旺蒼縣萬家鄉林地時,其任旺蒼縣國華中心林業站站長,主要管轄萬家鄉、鹽河鄉、天星鄉、國華鎮的林業工作。國華中心林業站主要負責流轉方申報初審資料的審核,需要其在資料上簽字。2011年6月左右的一天,李小紅打電話約在旺蒼縣工會茶樓見面,給其現金3萬元;2011年7、8月左右,李小紅打電話約其在米倉山茶樓見面,給其現金4萬元;2011年底、2012年初,李小紅打電話約其在旺蒼賓館茶樓見面,給其現金7萬元;2012年5月左右,李小紅打電話約其在白水高速路出口見面。在李小紅的轎車上,給其現金2萬元。其因犯受賄罪被旺蒼縣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旺蒼縣林業局規定,參與林地流轉的面積必須由林業資源勘察設計隊人員勘界勾圖,流轉林地面積以設計隊測繪的數據為準,其們在辦理林地流轉手續時沒有嚴格核查實際面積,其對提交的流轉林地申請上的林地面積與平時掌握的當地林地面積有差異產生過疑問。李小紅平時比較會處事,每次林地流轉手續辦完,林權證辦下來后她也會給其拿錢表示感謝,其也沒必要對這個問題提出質疑。
16.證人魏某1的證言,證明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其任旺蒼縣萬家鄉黨委副書記,當時沒有分管林業工作,但鄉黨委盧書記臨時指定其負責。2011年6月左右,王柯和李小紅到萬家鄉搞林地流轉,書記盧兵指定其負責林地流轉的事情。林地流轉過程中,其負責給村上出批復,給林業局發函,其先后3次收受李小紅現金33萬。2011年9月、10月的一天,李小紅給其打電話說流轉了友誼村林地7700余畝,其把函和批復交給了她,后來其到龍潭子景區茶樓在空白的林權變更登記表上蓋章后,李小紅提出給其介紹費,其提供父親魏某2在工行的賬戶,大概11月左右,其收到轉入卡上的7萬元,其打電話告知了李小紅。2011年11月李小紅給其打電話要流轉萬家鄉春坪村的林地8500余畝,其到旺蒼林業局樓下打印部,打好批復和公函,到李小紅辦公點,在空白的林權變更登記表上蓋了章,辦好相關手續,2011年12月左右的一天李小紅給其父親卡上轉了12萬元。2011年11月的一天,李小紅給其打電話說要流轉西陵村6000余畝林地和自生村6000余畝林地,其還是在旺蒼林業局樓下的打印部打好了公函和批復,在他們辦公點辦好了手續。2011年12月左右的一天,李小紅又往其父親的卡上轉入14萬元。其提供的方便主要是在空白的林權變更登記表上蓋章,萬家鄉的林權變更登記表上意見一欄的簽字大部分都是李小紅手下簽的,其沒有委托他們簽字。
17.證人何某才的證言,證明李小紅是一名從事林地流轉的商人,李小紅流轉旺蒼縣林地時,其任旺蒼縣林業局副局長,分管林地流轉工作。李小紅為了林地的順利進行分兩次向其賄賂46萬元。2011年10月的一天,李小紅到其林業局的辦公室,將一個帶提手的塑料包裝袋給了其,有現金21萬,說是給其的第一筆錢,按流轉的每畝10元給的;2012年春節前,李小紅電話約其在臺臺街見面,在其借用別人車上,李小紅給了其提手的口袋,告訴其共流轉林地約4.6萬畝,是剩下的現金25萬元。其主要在林地流轉手續辦理過程中,最終審批簽字,辦理林權證環節給予照顧,其在最終審批環節中,只是側重了對前面環節中的手續進行了審查,沒有實際對每個環節進行審查和監督。其舉報過李小紅合同詐騙,懷疑過李小紅虛增流轉林地面積。
18.被告人李小紅的供述,證明2010年其到旺蒼來考察過林地,經李某1介紹,其和四川蜀韻科爾沁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雅安恩威公司接洽上,委托其收購地,其給雅安恩威公司大約流轉26000畝,科爾沁公司大概流轉了20000畝。流轉過程中,其給林業局副局長何某才、萬家鄉原黨委副書記魏某1、國華中心林業站站長任某送過錢。其先后兩次共送何某才46萬,第一次是2011年9月份,其將流轉資料上報到林業局,遲遲沒有得到簽字審批,其找到何某才說按規矩來辦事,喊他把字簽了,何某才答應了。其安排吳鵬把資料報到林業局找何某才,過了兩天,何某才把字簽了,其到何某才辦公室,把用一個袋子裝好的21萬現金給了何某才;第二次大概是在2011年底或2012年初,資料報到林業局后,何某才打電話說字已經簽完了,約好在臺臺街見面,其去的時候他開了一個越野車在那里等,其把25萬元給了何某才。因為林地流轉手續中的林權登記表需要他簽字,他不簽字其就辦不了新林權證,林權就不能變更,其是按照10元每畝的標準給他的錢,一共流轉大概46000余畝,所以兩次共送46萬。其分三次給魏某1拿了33萬,轉到魏某1提供的戶名為魏某2的工行賬戶上。王柯在幫其聯系萬家鄉的林地流轉業務時說鄉上魏某1要收每畝10元,其給魏某1打電話,他給了其魏某2的賬戶。第一次是2011年9、10月份,辦完第一宗林地流轉鄉上簽字、出批復、發函辦好后,其轉了7萬給魏某2賬戶;第二次是2011年11月份,又辦了一宗林地流轉,鄉上簽字、出批復和發函后,轉了12萬到魏某2賬戶上;2011年12月左右,辦理第三宗林地流轉,在鄉上簽字、出批復和發函后,轉了14萬到魏某2的賬戶上。萬家鄉辦理林地流轉的手續都是魏某1,不給錢,鄉上就不簽字辦手續。魏某1還把萬家鄉公章帶到其旺蒼縣辦公點來辦過手續。因萬家鄉屬于國華中心林業站的管轄范圍,中心站負責資料的初審,調查林地情況時,中心站也會派人參與,王柯說中心站要按5元每畝收錢。2011年的7、8月,其辦流轉手續時,給中心站交了幾千元,當時林業站還給其出了收據。給任某拿錢第一次是在2011年7、8月,在電影院附近的茶樓見面后,將事先準備好的3萬給了任某;第二次是2011年9月,其和任某約好在米倉山茶樓見面,把準備好的4萬給了任某,其問他要收據,但一直沒給;第三次是在旺蒼賓館茶樓一個雅間,給任某拿了7萬;第四次是2012年3、4月,在白水高速路出口見面給他拿了2萬。其按照每畝5元標準給錢,不送錢林業站作資料就很慢,送了錢就很快。其認為手段和程序都是正當的,所獲取的利益都是合法的,給三人送錢不是其主動送的,是他們要的。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1)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鵬及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的辯護人以索某、曹某1、何某翔、楊某2、羅某、史某的證言系巴中市公安局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刑事拘留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為由,申請對該六人的訊問筆錄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本院認為,索某、曹某1、何某翔、楊某2、羅某、史某的筆錄系偵查機關立案后所取,當時該六人系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且在案證據顯示,偵查機關對該六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屬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亦不屬于《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應當排除的情形。因此,被告人吳鵬及被告人李小紅、吳鵬的辯護人的該項申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2)被告人吳鵬及其辯護人以吳鵬于2015年10月18日的筆錄系辦案人員對吳鵬采取赤腳受凍、反拷方法、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所取得,之后的筆錄系以第一次訊問筆錄為基礎形成的為由,申請對吳鵬在巴中市公安局所作供述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2015年10月18日同步錄像雖存在瑕疵,但能夠證明吳鵬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精神狀態正常,同時公訴機關提供的吳鵬進所檢查報告、管教民警及巴中市看守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亦證明了吳鵬入所時身體無傷痕,也未向看守所管教干部反映辦案人員有逼供和體罰的情況。綜合吳鵬在巴中市公安局偵查階段的九次訊問筆錄來看,吳鵬對每一次訊問筆錄的真實性均進行了確認,并且第一、二、七、九次筆錄訊問人與第三、四、五、六、八次筆錄的訊問人員完全不一致,但被告人吳鵬在四次、五次訊問筆錄中明確表示之前在巴中市公安局所做的供述是真實的。綜上,對被告人吳鵬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人申小利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因其沒有向本院提供相關線索,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院不予受理。
2.關于被告人李小紅、吳鵬及其辯護人提出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不具有鑒定林業面積測量資質,該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不真實、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意見。(1)關于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的資質問題。該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許可證顯示,該中心鑒定業務范圍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森林資源因災損失司法鑒定……”。并且四川省司法廳針對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資質問題作了說明,證實了森林面積鑒定是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資質“森林資源因災損失、森林資源資產”中的部分內容。故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具有鑒定森林面積的資質。(2)關于鑒定報告真實、合法性問題。在案證據顯示,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具有森林面積鑒定資質,該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并且該中心兩位鑒定人員出庭對鑒定程序及鑒定報告的真實性進行了說明。綜上,被告人李小紅、吳鵬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四川星輝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3.被告人李小紅提出的其與恩威公司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事項;流轉面積是通過當地村干部指界、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勾劃計算出來的,并按規定程序取得林權證,其沒有任何欺詐行為,更沒有指使、教唆他人弄虛作假,虛增林地面積,也從未召開過這樣的會議,從未進行虛假宣傳;王柯、申小利不是其聘請的,是再委托關系。王柯流轉的是金星村七、九、十社林地,申小利流轉的是中山村河口社,其都是按實際面積與他們結賬。吳鵬、王柯、張成明、趙信德是其聘請的工作人員,按月定額發放工資,未給他們額外費用的辯解意見及李小紅辯護人關于李小紅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系合同糾紛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林地購買合作協議》及《林地購買合作補充協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吳鵬、申小利、張成明、趙信德的供述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雖然被告人李小紅與恩威公司簽訂協議真實有效,但被告人李小紅在履行該協議的過程中,明知林地流轉面積應當以村民林權確權且村民同意流轉的林地面積為準,仍指使被告人吳鵬、申小利、王柯、張成明、趙信德給村民作只買面積等虛假宣傳,并采取給予好處費的方式要求村干部指界時只指村界、社界,授意索某等勾圖人員在勾圖時以將不能流轉的耳山、公益林、房屋等面積勾入圖紙內,以擴大流轉面積,并采用行賄的方式獲取五本林權證,達到騙取被害公司財物的非法目的。故被告人李小紅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4.關于被告人李小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小紅給何某才、魏某1、任某送錢不是李小紅自愿送的,李小紅也不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吳鵬、張成明等人在林權登記申請表中“鄉鎮人民政府意見”一欄書寫“同意張某2”的內容,是受委托從事繕寫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屬于冒充鄉鎮領導簽署意見,李小紅不構成行賄罪的意見。經查,有吳鵬、張成明、王柯、趙信德、蔡某2、張某3、李某4、張某2、任某、魏某1、何某才等證人的證言,證明了被告人李小紅提供給老百姓簽訂的是空白合同,相關資料均是等老百姓簽好名后才填寫,其中部分領導簽名系吳鵬、張成明冒充代簽。在相關資料完善好后,采用給相關經辦人員及林業局分管領導行賄的方式,取得對虛假林地流轉資料的審核簽字,辦理了林權證,以獲取非法利益。故被告人李小紅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5.關于被告人吳鵬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吳鵬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李小紅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的合同,吳鵬不知情,吳鵬是按照李小紅的安排,接送人員、幫忙收集資料、發放林地流轉費用等,行為都是正當的,沒有詐騙故意,沒有獲得非法利益,吳鵬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顯示,雖然被告人吳鵬未與雅安恩威公司簽訂合同,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吳鵬受雇于被告人李小紅,在李小紅的安排下幫助虛假宣傳,要求索某等人勾圖時擴大面積,并填寫相關資料,冒充領導簽名,主觀上具有合同詐騙犯罪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實施了合同詐騙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6.關于被告人申小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申小利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申小利與恩威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與李小紅是獨立的合同關系,申小利把河口社的林地介紹給李小紅的,所有款項支付都是李小紅完成的,申小利跟河口社達成的協議,林地面積必須達到4800畝,總價格60萬元,申小利是以總價格款60萬元付給河口村村民的;在介紹給李小紅這塊林地中,李小紅是按200一畝給申小利結算的意見。經查,雖然李小紅對被告人申小利聯系流轉的林地實行包干結算,但流轉款的支付及對外宣傳、流轉資料的辦理均是受李小紅的安排,被告人申小利明知被告人李小紅系給被害單位雅安恩威公司購買流轉林地,在被告人李小紅的授意下,將實際未流轉林地面積,虛增劃入流轉林地面積,主觀上具有合同詐騙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合同詐騙犯罪行為,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7.被告人王柯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柯系從犯、坦白、當庭認罪悔罪、積極繳納罰金和退賠損失的辯護意見,與查證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8.被告人張成明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張成明的行為都是受李小紅的指使,張成明領取的是李小紅所給報酬,且系初犯、偶犯、坦白的辯護意見,與查證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小紅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吳鵬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申小利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王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趙信德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張成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七、責令被告人李小紅退賠被害單位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8259259.20元,責令被告人申小利退賠被害單位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40000元,責令被告人王柯退賠被害單位雅安恩威鴻龍天然植物生化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160000元(已退)。
八、沒收被告人吳鵬非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趙信德非法所得人民幣50000元(已繳),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張成明非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已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合議庭
審判長董爽
審判員王艷
審判員萬靜
人民陪審員王永林
人民陪審員何佳
人民陪審員賴金華
人民陪審員李海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朱佳蘭
判決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