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書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16執恢184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書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7)蘇0116民初7552號民事調解書業已生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一、被告李書海欠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71329.85元,被告李書海于2018年6月30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8年8月31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8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9年4月30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20000元;被告李書海于2019年6月30日前給付原告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本金21329.85元。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878.5元,公告費260元,合計1138.5元,由被告李書海承擔。”因被執行人李書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揚州杰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回執行申請,因被執行人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未按時到法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等信息,經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存款20172元,已經扣劃并發還申請執行人,其他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三、執行過程中未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申請人亦表示被執行人現下落不明,到被執行人住所地現場調查,未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信息。
四、信用懲戒: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
申請執行人對上述情況均已知曉,且對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綜上,本案在本次執行過程中,執行到位19222元,剩余案款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個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7)蘇0116民初7552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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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彬
審判員章躍輝
審判員田水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執行員陳良
書記員丁汝露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