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小江、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2民終2213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錢小江因與上訴人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潔環保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2民初16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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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錢小江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雙潔環保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2015年度雙潔環保公司銷售政策》(以下簡稱《銷售政策》)中8%提成約定是雙潔環保公司在另案(2018)蘇1282民初3575號中自己提供的證據;二、合盛合同總價款360萬元,需方已將預付款36萬元匯至雙潔環保公司的賬戶,故雙潔環保公司理應按照360*8%=28.8萬元與錢小江結算業務費;三、潞安合同系錢小江經過多次努力、多方渠道競爭,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財力才簽訂成功。現受國家宏觀調控影響,該項目暫緩執行,這個責任不可歸責于錢小江,雙潔環保公司理應按照《銷售政策》中的約定328萬*8%*70%=18萬元與錢小江結算業務費。綜上所述,一審未查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雙潔環保公司辯稱,案涉合盛合同約定成立的條件不成就,故該合同自始不存在。作為業務員,結算業務費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做好供購雙方的聯絡、交貨、追款及售后服務等工作,在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后方可結算業務費,而本案合同一事無成,故不應當結算業務費;案涉潞安合同事實上并未得到真正履行,錢小江也沒有為該合同的磋商付出過任何精力和經費,該合同磋商階段的一切費用均由雙潔環保公司支出,除在關聯案件(2018)蘇1282民初3575號案件報支的費用外,錢小江沒有費用支出,該事實已經一、二審判決確認。綜上所述,雙潔環保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錢小江的上訴請求。
雙潔環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錢小江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沒有全部查清,錢小江在從事銷售工作期間的所有差旅費都已經由雙潔環保公司支出,除在關聯案件(2018)蘇1282民初3575號案件報支的費用外,飛機票全部由雙潔環保公司購買,錢小江本人沒有其他相關的費用支出,該事實已經一、二審的生效判決所確認;二、一審判決有失公平、公正。根據雙潔公司2015年度的銷售政策里面的第五項的第六小節業務費需待全款到賬后方可結算。潞安合同目前尚未履行,一審判決將雙潔環保公司在與合同相對方磋商期間約定的合同全款與錢小江結算業務費,既違背事實,也有失公正。雙潔環保公司因案涉合同向銀行申請了36萬元的保函,31個月共計利息損失5.58萬元,故一審法院判令雙潔環保公司超額支付錢小江未履行的合同費,嚴重不公正。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并支持雙潔環保公司的上訴請求。
錢小江辯稱,除了飛機票以外的費用包括餐飲費、專家費、住宿費、車旅費等均為錢小江本人開支,錢小江在開拓新疆訂單前曾向雙潔環保公司預支了28萬多,該筆費用應當屬于錢小江自己花費的費用。
錢小江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雙潔環保公司支付錢小江2015年銷售業務費26.24萬元、2016年銷售業務費28.8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15日,錢小江到雙潔環保公司處擔任銷售員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了社會保險。2015年度雙潔環保公司制定有銷售政策,錢小江未簽名,2016年度繼續沿用,具體結算辦法主要內容:業務費的結算按照公司自制和配套,自制部分如離子交換器設備、襯塑管道、水箱等,除此之外的如外購、安裝等即為配套部分。招投標又分投標和議標部分,投標后價格不降按規定比例結算,議標價格另行計算。離子交換器設備(含除氧器):按照最終中標價中的該部分價格的6%結算。純襯塑管道(不含鋼管制作)單價超過300元/㎡,按合同總價的8%結算。制作襯塑管道,基本價按重量算14元/KG,按合同總價的7%結算。水箱單價達到7500元/噸,不含防腐及配套件的按合同價的6%結算。外購部分指合同總額減去自制部分,按該部分合同額的2.5%結算,包括水泵、閥門、儀表、安裝等部分。配件按合同總價的10%結算。所有業務費的結算應扣除該批設備的實際運輸費后結算。同時應由公司代扣稅務部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業務費須待全款到賬后方可結算,銷售合同須經公司領導審核簽字后生效。
2015年10月,錢小江代表雙潔環保公司簽訂《新疆潞安協鑫準東能源有限公司潞安準東電廠工程鍋爐補給水離子交換買賣合同》一份。2016年8月4日,錢小江代表雙潔環保公司簽訂《合盛電業(鄯善)有限公司熱電聯產工程離子交換除鹽系統設備商務合同》一份。2016年11月24日,合盛電業(鄯善)有限公司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金額360000元給雙潔環保公司,雙潔環保公司不接受于2016年12月21日退回。2016年12月16日,雙潔環保公司發函合盛電業(鄯善)有限公司,稱未收到預付款、鋼板樹脂閥門漲價,決定不履行該合同。2016年12月22日,合盛電業(鄯善)有限公司發函詢問生產情況。2016年12月29日,合盛電業(鄯善)有限公司回復雙潔環保公司,表示預付款屬于到賬不接受,總價為不變價,上調部分合同價屬不合理要求。2017年9月18日,新疆潞安協鑫準東能源有限公司通知雙潔環保公司,稱工程列為控制建設的名單,目前處于停止建設狀態,中止買賣合同的設備供貨計劃。
雙方勞動合同于2017年7、8月份終止。2019年2月20日,錢小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業務費。2019年2月28日,靖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通知,由錢小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3月11日,錢小江遂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兩份合同結算業務費的條件是否具備;2.結算業務費比例是否確定為8%。
關于爭議焦點1,在錢小江與雙潔環保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潔環保公司制定了銷售政策,并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根據銷售政策,存在最終結算問題,基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錢小江主張結算業務費,對具備條件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潞安合同實際已經無法履行,且不可歸責于雙潔環保公司,錢小江要求結算業務費的條件尚不具備。至于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依照銷售政策約定處理。對于合盛合同,系雙潔環保公司單方終止履行,也未和錢小江協商一致,缺乏正當理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錢小江認為可以視同履行完畢具有合理性,換言之具備結算業務費的條件,雙潔環保公司應當進行業務費結算。
關于爭議焦點2,分析銷售政策打印文本條文,無爭議的部分包含具體結算辦法,業務費結算分公司自制和配套,同時分投標和議標,扣除實際運費,所以不能簡單理解為統一按總價的8%計算,且打印文本中比例有2.5%、6%、6.5%、7%、7.5%、9%和10%不同數值,手寫部分未有簽名或蓋章標注,無法認定進行過變更,故應以打印文本為準,據此對合盛合同按照設備及備品分項報價的總價結算相應業務費,同時應由公司代扣稅務部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錢小江2016年銷售業務費161945元,于一審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駁回錢小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雙潔環保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錢小江、雙潔環保公司各半負擔(雙方均已預交10元,余款由本院分別退還雙方)。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繼元
審判員李志霞
審判員李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尤玉婷
書記員鮑星辰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