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程科、謝素君等與鞍山市供熱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遼0302民初3178號
判決日期:2019-11-19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程科、謝素君因與被告鞍山市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供熱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18日、2019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程科,被告供熱公司委托代理人馬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程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供熱公司賠償因漏水給張程科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0元;2、訴訟費由供熱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張程科為鞍山市鐵東區新湖路33-1號,一二層面積241.8平方米樓房的業主。供熱公司為該房屋的供熱單位。因該房屋張程科不居住,2017年9月份,到供熱公司處辦理了供熱報停手續。
暖氣報停后,供熱公司未關閉其室外供暖管道,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5日,出現室內暖氣管道破裂,房屋被淹,物品損失。經物業聯系,我才知道,并采取措施,但屋內已經嚴重受損。我多次找到供熱公司要求賠償,供熱公司一直推諉保險等。至今未能賠償。
我認為我與供熱公司建立了供暖服務合同,我按照供熱公司的要求,繳納了暫停費用,并辦理暫停供暖服務合同手續。供熱公司應加強管理,并對我的室外閥門進行關閉,不應該再對我房屋管道進行灌水。由于供熱公司的失誤,導致了我房屋的經濟損失,供熱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供熱公司辯稱,我公司每年申請停止供熱的用戶都會按照單子第三條要求關閉閥門,張程科自身存在過錯,應由張程科自行承擔相關責任,我公司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并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經本院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張程科、謝素君系鐵東區湖南辦事處新營路33#樓房主,謝素君于2017年9月30日因家中無人居住申請停止供暖。2018年1月14日至15日,張程科家中暖氣破裂,房屋因水淹造成財產損失。
張程科申請對財產損失價值進行評估,北京金開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委估資產于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為20080元。原告交納評估費2300元
判決結果
一、鞍山市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程科22380元;
二、駁回張程科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原告已預交),由鞍山市供熱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70元,張程科負擔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段巖
人民陪審員董楊
人民陪審員呂海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龐可
判決日期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