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與曹宗新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晉0105民初6026號
判決日期:2019-11-14
法院: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與被告曹宗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良霞、劉建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宗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55000元及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依法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因山西大學新校區建設項目需要,分別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3年11月8日借款300000元,2013年12月27日借款500000元,借款共計1300000元,以上借款事宜均由梁創醫擔任證明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分別于2015年10月28日還款180000元,2016年1月12日還款195000元,2016年1月19日還款250000元,2016年3月23日還款50000元,2016年4月12日還款75000元,2016年5月4日還款30000元,2016年5月16日還款45000元,2016年7月7日還款30000元,2016年7月12日還款15000元,2016年7月21日還款5000元,2016年7月28日還款30000元,2016年8月1日還款30000元,2016年9月22日還款5000元,2016年10月8日還款20000元,2016年11月2日還清10000元,2016年11月7日還款20000元,2017年4月6日還款10000元,2017年7月10日還款45000元,共計還款1045000元,之后再未還款,截止起訴之日,尚欠255000元未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曹宗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在舉證期和答辯期內提供相關的證據和答辯狀。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庭審調查,本院查清以下事實: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8日、2013年12月27日,被告曹宗新向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出具借款單,分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被告及證明人梁創醫在借款上簽字。2015年10月28日還款180000元,2016年1月12日還款195000元,2016年1月19日還款250000元,2016年3月23日還款50000元,2016年4月12日還款75000元,2016年5月4日還款30000元,2016年5月16日還款45000元,2016年7月7日還款30000元,2016年7月12日還款15000元,2016年7月21日還款5000元,2016年7月28日還款30000元,2016年8月1日還款30000元,2016年9月22日還款5000元,2016年10月8日還款20000元,2016年11月2日還清10000元,2016年11月7日還款20000元,2017年4月6日還款10000元,2017年7月10日還款45000元,共計還款1045000元,尚欠255000元未歸還。
以上事實有借款單、收據、銀行交易流水及庭審調查筆錄記錄在案,且經過當庭質證,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曹宗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借款本金255000元及從2018年8月15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255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七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2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曹宗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郝鐵保
人民陪審員李小蘭
人民陪審員李秀英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薛楠
判決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