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偉與都勻市勻城水利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725民初2298號
判決日期:2019-11-14
法院: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偉訴被告都勻市勻城水利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與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當事人訴辯內容
原告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860元;2、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逾期利息,按國家銀行貸款標準月利率0.7%計算,從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共計126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意見:1、2016年,被告通過公開投標,獲得甕安縣2016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設施建設項目的七個標段,并與甕安縣骨干水源工程建設管理處簽訂施工合同,根據招標文件及雙方簽訂的合同,工程進度款支付至應付款項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結算價款的95%,運行一年后無質量問題支付剩余5%的質保金,后該項目于2017年4月底完工并移交運行,于2018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經審計,總工程款為3024.97萬元,目前,甕安縣骨干水源工程建設管理處尚欠被告工程款535.5萬元。2、原告是被告承接的前述項目中的一個施工隊,因業主方只向被告支付了80%的工程款,導致被告也只能向原告支付80%的工程款,現被告確實還差欠原告20%的工程款60860元,被告在2017年5月20日已經頒布了《關于項目施工隊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緊急通知》,強調凡在被告處承接項目的施工隊伍,被告公司按業主支付金額同比例支付各施工隊伍工程款,被告已經將前述通知內容告知了各施工隊。3、被告多次向業主申請支付工程款但至今尚未支付,致使前述項目拖欠各施工隊共計300多萬元未付,現被告公司已無資金向各施工隊支付,望法院督促業主單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綜上,被告雖然有責任和義務向業主催收工程款,但不應當承擔民事糾紛的責任,要待業主方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
審理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6年,被告與甕安縣骨干水源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水源管理處)簽訂合同,從該處承接了甕安縣2016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設施建設項目,承接項目后,被告于2016年4月23日與原告簽訂《協議書》,將前述項目中的高水位水池工程、渠道工程、龍塘排灌渠工程等交給原告施工,合同中對計價及付款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約定,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被告按原告當月完成工程量總價的80%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次月5日前支付,工程完工經初步驗收后,被告對原告所做工程量進行最終收方,扣除總工程款5%作為質保金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尾款,若工程完工經初步驗收后一年內無任何質量事故發生,則在一年后一次性支付質保金。簽訂合同后,原告開始組織人員進場施工,于2017年年初完工,雙方于2017年2月進行結算,工程總價款為303437元,被告向原告支付80%工程款后,剩余20%工程款即60860元未支付。庭審中,被告稱其承接的前述工程于2017年4月底已全部完工并移交水源管理處投入使用,水源管理處于2018年8月才驗收完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協議書》在卷為憑,足以認定。被告提交的《甕安16年小農水、獎勵資金審計及收款情況》系被告單方制作,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都勻市勻城水利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
日內向原告唐偉給付工程款人民幣60860元,并按年利率4.75%向原告唐偉支付逾期利息,從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人民幣57817元為基數計算,從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人民幣60860元為基數計算;
二、駁回原告唐偉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660元,原告唐偉已預交,由被告都勻市勻城水利有限責任公司負擔,連同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權利義務告知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另行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不服判決部分金額交納),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盧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樊啟飛
判決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