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王凱富、逯紀春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黑民申1864號
判決日期:2019-11-14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松嫩建筑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凱富、逯紀春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慶民二民終字第9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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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松嫩建筑公司申請再審稱:其將案涉工程勞務分包給逯繼春,逯繼春又將部分未完工程交給楊朝光施工。其支付給逯繼春180萬元、楊朝光170萬元,楊朝光在最終的收款收據上注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清,證明其已完成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原判決判令在逯繼春不能給付范圍內向王凱富支付工程款,適用法律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敬賢
代理審判員任莉志
代理審判員宣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龍杰
判決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