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慶弟、宣亞飛等與陳金桃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181民初2470號
判決日期:2019-11-12
法院: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宣慶弟、宣亞飛與被告陳金桃、滁州天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宣慶弟、宣亞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森,被告陳金桃、天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田、周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宣慶弟、宣亞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陳金桃、天一公司收回位于天長市永福東路南、秦欄路西天一城市花園別墅51-1號房產,并賠償宣慶弟、宣亞飛房款、裝修款計590.47萬元;2.陳金桃、天一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宣慶弟、宣亞飛購買天一公司開發的位于天長市永福東路南、秦欄路西天一城市花園別墅51-1號。按照原規劃圖,圍墻應當栽種珊瑚樹分割成風景圍墻,設計為通透鐵柵欄圍墻。但在建設過程中,天一公司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施工,將圍墻結構下半部分磚砌實體墻,擅自抬高圍墻墻基90公分,占用小區公共道路,造成宣慶弟、宣亞飛別墅門前道路狹窄。陳金桃于2014年12月5日短信向宣慶弟承諾,盡最大努力把墻頭拆了,如果拆不掉,保證按照現價收回房屋,并承擔裝飾費。原告曾于2012年、2016年11月3日向天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該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天一公司作出《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別墅圍墻處以工程造價8%的罰款,并未拆除違建。故依照承諾,兩被告應當收回房屋,賠償宣慶弟、宣亞飛損失。
陳金桃、天一公司辯稱,1.宣慶弟、宣亞飛將陳金桃列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2.宣慶弟、宣亞飛要求天一公司收回房屋,并賠償房款、裝修款沒有依據;3.陳金桃是天一公司股東,不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其承諾不能代表公司;4.宣慶弟、宣亞飛單方委托的房產評估報告我方不認可;5.宣慶弟、宣亞飛的主張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綜上,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宣慶弟、宣亞飛已經居住該房屋十年之久,故其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宣慶弟、宣亞飛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有:
1.房產證、土地證,證明位于天長市永福東路南、秦欄路西天一城市花園別墅51-1號所有人為宣慶弟、宣亞飛;
2.2012年4月28日天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函、2012年5月9日天長市規劃局復函、2012年4月26日天一公司情況說明及照片、2016年12月28日天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認定函、2017年3月24日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復函、天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詢問筆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天一城市花園別墅圍墻清單報價、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天長市天一城市花園為天一公司開發,小區原規劃是小區內低層住宅局部有與綠化景觀相結合的通透柵欄,天一公司未按照批準的效果圖建別墅圍墻。2017年4月25日,天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天一公司違建問題作出處罰決定,對違建的44-58號別墅圍墻處以建設工程造價8%的罰款。對于天一公司的違建,2012至2016年間,宣慶弟、宣亞飛一直在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
3.公證書,證明2014年12月5日,天一公司股東陳金桃向宣慶弟短信承諾天一城市花園別墅區路窄,盡最大努力把墻頭拆掉,如拆不掉保證按照市場價值收購其房屋,并承擔裝飾費,直至2017年4月25日,違建的圍墻并未拆除;
4.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房地產市場估價報告,證明經過評估,位于天長市永福東路南、秦欄路西天一城市花園51-1號別墅的市場價值為460.47萬元(不含裝飾裝修費用);
5.中興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工程造價預算書、櫥柜銷售合同、大金中央空調銷售安裝合同、高清影視系統合同書、采暖購買合同、智能化系統合同書,證明涉案別墅裝飾、裝修花費1304864元,宣慶弟、宣亞飛現只主張130萬元。
陳金桃、天一公司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但是對證明目不認可,認為行政執法部門雖然對違建行為進行了處罰,但是認為不影響城市規劃,也不影響兩原告的居住。對證據3證明目的不認可,短信內容是否是原始載體,公證機關也是無法確認的,陳金桃對該短信的內容也不予認可。對證據4、5的三性均不予認可。
陳金桃、天一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2009年12月4日,兩原告與天一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兩原告購買天一公司開發的天一城市花園第51幢1號房屋一套。合同主體為兩原告與天一公司,陳金桃不是合同主體;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天一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天一城市花園小區的聯排住宅區規劃道路寬度為3.5米,目前實際道路寬度為4米,符合規劃要求;
3.天一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入住情況登記表、入住物品交接清單一份,證明兩原告于2011年1月29日從物業管理處領取涉案房屋鑰匙,并入住。
宣慶弟、宣亞飛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2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真實性無異議,對情況說明及證明目的不認可。兩原告主張訴求依據的是陳金桃的短信承諾,別墅道路是否符合道路規劃要求不是本案訴爭內容。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不能證明兩原告領取鑰匙后就實際入住。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宣慶弟、宣亞飛于2009年12月4日與天一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以176萬元的價格購買天一公司開發的位于天長市永福東路南、秦欄路西天一城市花園別墅51-1號。2011年1月29日,兩原告從物業管理處領取涉案房屋鑰匙。因小區圍墻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宣慶弟、宣亞飛以陳金桃于2014年12月5日向其發送的手機短信“承諾盡最大努力拆除墻頭,如果拆不掉,保證按照現價收回房屋,并承擔裝飾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陳金桃向宣慶弟發送短信時,天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朝英,陳金桃系股東,之后天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發生過變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宣慶弟、宣亞飛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133元,由原告宣慶弟、宣亞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文
人民陪審員龐文義
人民陪審員占家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解明星
書記員孫一聞
判決日期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