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娟妹與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桂0108民初2834號
判決日期:2019-11-12
法院: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鐘娟妹與被告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百家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鐘娟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文蔚、被告百家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舒祥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鐘娟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鐘娟妹與百家事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5日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百家事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9593.6元(1632.8元×12個月);3.判令百家事公司支付工傷醫療費6647元、鑒定費2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11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4112元、停工留薪期(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工資26304元。事實和理由:鐘娟妹于2012年3月26日到百家事公司從事環衛工作,百家事公司口頭答應日工資為60元,月休4天。2012年3月27日16時許,鐘娟妹根據百家事公司的工作安排在五象大道進行清潔工作時,被一輛小汽車撞倒致傷,當即被送到廣西水電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2年5月22日出院后,遵醫囑休息療養、復查,醫院建議全休共計15個月。2014年2月18日,鐘娟妹為去除左股骨下段內固定裝置再次住院治療,于2014年2月26日出院。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2月27日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南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鐘娟妹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桂01行終179號民事判決書,對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的效力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予以確認。鐘娟妹受傷后已不再適合從事環衛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鐘娟妹于2014年8月12日向百家事公司郵寄《離職申請》,但百家事公司拒簽。鐘娟妹在勞動仲裁庭審中當庭宣讀了離職申請。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南勞人仲裁字【2014】第號仲裁裁決書》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仍處于待定狀態,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違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認定勞動關系解除時間。自鐘娟妹入職后(含停工留薪期間),百家事公司一直未與鐘娟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給鐘娟妹支付了120元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向鐘娟妹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工資。又因百家事公司未為鐘娟妹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事宜,鐘娟妹無法獲取相應的社會福利保障,百家事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鐘娟妹支付有關費用。
百家事公司辯稱,一、鐘娟妹第1、2項訴訟請求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審理前置程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直接受理該二項訴訟申請。即使人民法院決定直接受理鐘娟妹的第2項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項訴訟請求也己經遠遠超出法定時效。二、關于工傷醫療費,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根據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關于鐘娟妹工傷醫療待遇有關問題的復函》核算出鐘娟妹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核付的金額為4568.21元,并按此標準支持了鐘娟妹的相關仲裁請求。鐘娟妹在沒有對應的醫院票據和清單以及未經社保部門核算下的情況下一味要求百家事公司按6647元的標準支付工傷醫療費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三、鐘娟妹按照南寧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三項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沒有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2017年1月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此三項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應按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百家事公司應按鐘娟妹原工資福利待遇(即每天6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鐘娟妹要求按南寧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也是沒有依據的。五、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由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鐘娟妹主張其于2014年8月12日向百家事公司郵寄離職申請,雙方勞動關系于2014年8月15日解除。但根據“快遞單”以及“快遞投遞信息”顯示,郵件的受送達人非百家事公司,鐘娟妹也未能舉證證明收件人“蘇經理”系百家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收人,而“快遞投遞信息”亦顯示上述“快遞單”未能投遞成功,且百家事公司從來沒有收到相關郵件,即鐘娟妹沒有向百家事公司做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仍處于待定狀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是“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本案中,因雙方勞動關系處理待定狀態,鐘娟妹明顯不符合上訴規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鐘娟妹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鐘娟妹受百家事公司招用,自2012年3月26日從事百家事公司安排的保潔工作,日工資60元。百家事公司未為鐘娟妹繳納工傷保險費,僅支付了2012年3月26日-27日工資120元。2012年3月27日,鐘娟妹工作時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下段閉合性骨折,分別于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5月22日以及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26日住院治療。廣西水電醫院出具的多份《疾病證明》建議鐘娟妹自2012年5月22日出院后全休共9個月。鐘娟妹曾于2014年8月12日向百家事公司郵寄離職申請,但該郵件于2014年8月15日被退回。百家事公司否認收到過鐘娟妹的離職申請。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南人社工傷認字〔2013〕11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鐘娟妹2012年3月27日受傷為工傷。百家事公司不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南寧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南府復議〔2013〕16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南人社工傷認字〔2013〕11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百家事公司不服,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其與鐘娟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要求撤銷南人社工傷認字〔2013〕11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45號行政判決,認為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鐘娟妹和百家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判決駁回百家事公司的訴訟請求。百家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桂01行終17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南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4年4月11日做出南勞鑒傷字〔2014〕0253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認定鐘娟妹傷殘等為捌級。鐘娟妹支付了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費250元。
2014年8月19日,鐘娟妹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令:1.確認鐘娟妹于百家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4年8月15日解除;2.百家事公司支付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8月8日期間工傷醫療費6647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11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630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1920元、停工留薪期(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工資26304元。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9月28日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仲裁,鐘娟妹在庭審中主張因百家事公司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而要求解除合同。2018年8月13日,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人仲裁字〔2014〕第158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鐘娟妹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490.7元;二、百家事公司支付鐘娟妹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17100元;三、百家事公司支付鐘娟妹鑒定費250元;四、百家事公司支付鐘娟妹醫療費4568.21元;五、對鐘娟妹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鐘娟妹對該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廣西2013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53元。在訴訟過程中,鐘娟妹承認其在本案中主張的醫療費6647元實際已從肇事機動車一方處獲得賠償,并撤回工傷醫療費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1、確認鐘娟妹與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9月28日間存在勞動關系;
2、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鐘娟妹支付鑒定費250元;
3、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鐘娟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449.8元;
四、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鐘娟妹支付2012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6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15660元;
五、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鐘娟妹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713.4元;
六、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鐘娟妹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3449.8元;
七、駁回鐘娟妹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廣西百家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王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詹妮
書記員蒙玉蓮
判決日期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