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艷與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長春市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02民初2774號
判決日期:2019-11-1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艷與被告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長春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書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洪智、新華書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薄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確認王艷與新華書店于1987年12月20日至1993年7月19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請求依法判令新華書店為王艷補交未足額繳納的保險;三、本案訴訟費由新華書店承擔。事實與理由:王艷于1987年12月進入新華書店公司任職工作至今,王艷查檔發現,自1987年12月—1993年7月期間新華書店沒有留存王艷的工作檔案及相關記錄,在此期間王艷為新華書店提供勞動,受新華書店管理,新華書店按月向王艷支付勞動報酬,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在此期間的新華書店未與王艷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未按期足額繳納保險,侵害了王艷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訴請。
新華書店辯稱,王艷在1987年進入新華書店參加工作,期間一直未辦理入職手續,正式辦理入職手續是1993年7月20日,新華書店同意原告工齡從1987年開始計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艷自1987年12月20日到新華書店工作。2008年1月1日,王艷與新華書店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該合同書載明王艷在新華書店起始工作時間為1987年12月20日。現王艷仍在新華書店工作,新華書店自1993年7月1日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費用。另查,庭審中王艷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再查,王艷于2019年5月30日向長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長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長勞人仲不字[2019]第24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判決結果
原告王艷與被告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長春市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自1987年12月20日至1993年7月19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吉林省新華書店集團長春市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章鵬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馬盛邦
判決日期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