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與安徽悅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姚署氦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91民初1456號
判決日期:2019-10-22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慧通公司)與被告安徽悅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悅天公司)、被告姚署氦、被告楊翔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慧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廣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徽悅天公司、被告姚署氦、被告楊翔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慧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安徽悅天公司償還安徽慧通公司為其墊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13405.54元,違約金1139.47元(以13405.54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暫計至2018年1月29日,此后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姚署氦、楊翔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12日,安徽悅天公司與安徽慧通公司簽訂《慧易通服務協議》,申請辦理慧易通服務業務。協議簽訂后,安徽慧通公司按照約定為安徽悅天公司開通慧易通C套餐服務,并為其辦理“安徽交通卡慧易通聯名卡”。2017年10月12日,姚署氦、楊翔向安徽慧通公司出具《擔保函》二份,自愿承擔上述合同項下全部債務。2017年11月5日,安徽悅天公司實際產生的通行費用已超過賬戶余額而產生欠費,至今未償還該欠費。安徽慧通公司遂訴至本院。
被告安徽悅天公司、被告姚署氦、被告楊翔均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原告安徽慧通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安徽交通卡貨車項目合作協議》、《慧易通產品服務合同》、《慧易通C套餐服務合同》;2、消費明細和交易記錄;3、《擔保函》;4、律師函、快遞單、快遞憑證。被告安徽悅天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舉證、質證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5年10月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有限公司(甲方)與安徽慧通公司(乙方)簽訂《安徽交通卡貨車項目合作協議》,約定參照現有合作銀行發卡模式,甲、乙雙方共同推行“記賬卡綁定”業務,即乙方將用戶安徽交通卡(記賬卡)綁定在乙方慧聯運物流平臺開設的資金賬戶,甲、乙雙方根據該用戶在全國ETC聯網省份高速公路車道消費記錄進行資金清分結算。安徽交通卡(記賬卡)采用“先通行、后結算”方式。甲方應將ETC聯網省份車道消費信息,向乙方發送;乙方接收后按雙方商定的資金結算周期全額付款至甲方指定賬戶。協議合作期限五年,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2016年9月26日,安徽慧通公司(甲方)與安徽悅天公司(乙方)簽訂《慧易通產品服務合同》約定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及業務辦理。乙方開通服務后,預存通行費后,即可上路通行,享受慧易通服務。乙方及其共同還款人須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并遵照甲方的付款指示及時付款。乙方逾期未支付欠繳款項,甲方從發生欠款日之次日起按應收款項千分之一/日計收違約金,直至乙方還清欠款。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滿后十日內如均未對合同履行提出書面異議,則合同自動續期一年,以此類推。
2017年10月12日,安徽慧通公司(甲方)又與安徽悅天公司(乙方)簽訂《慧易通C套餐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甲方根據乙方的書面申請,對乙方進行信用審查及評估通過后,為用戶辦理慧易通C套餐貨車卡。乙方獲得貨車卡后,即可上路通行繳費。乙方收到賬單后,在還款期內償還當期已出賬單的全部款項。甲方提供的服務包括對乙方的信用風險管理,高速通行消費,及通行費、服務費催收等服務。乙方須按照本合同約定,并遵照甲方的還款指示及時還款。在還款期限內,乙方未還清應還款項,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應按還款項的萬分之十/日計收違約金。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債務以及甲方實現債權所用費用由楊翔、姚署氦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其須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滿后十日內如甲乙雙方均未對本合同履行提出書面異議,繼續以本合同條款執行一年,以此類推、
同日,楊翔、姚署氦分別向安徽慧通公司出具《擔保函》一份,載明保證人自愿為安徽悅天公司在上述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責任范圍為上述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應付欠還款項、安徽慧通公司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保證責任期限為自單筆慧易通C套餐服務借款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上述協議簽訂后,安徽慧通公司按照約定向安徽悅天公司提供信用消費及賬戶代扣等服務。2018年1月24日,安徽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安徽悅天公司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間,高速通行共計產生通行費644271.72元,該筆費用由安徽慧通公司在與安徽省高速公路聯網運營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的結算中予以全額墊付。安徽悅天公司共計向安徽慧通公司充值630866.18元,尚欠通行費13405.54元一直未付。
2018年1月25日,安徽慧通公司委托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向安徽悅天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安徽悅天公司支付拖欠的“慧易通服務”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悅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13405.54元、違約金(以13405.54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姚署氦、被告楊翔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姚署氦、被告楊翔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悅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安徽慧通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元,公告費630元,合計865元,由被告安徽悅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姚署氦、被告楊翔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群
人民陪審員王永清
人民陪審員崇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春娟
判決日期
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