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鑫亨泰商砼有限公司與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部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晉1102民初518號
判決日期:2019-10-11
法院: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梁市鑫亨泰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亨泰公司)訴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建總,已更名為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總承包部(以下簡稱總承包部,已更名為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部)、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總承包部直屬第三經理部(以下簡稱直三經理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晉1102民初1814號民事判決書,判后原告及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亨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1、王某2,被告山西建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2、翟某,被告總承包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豐某、翟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直三經理部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亨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柒佰貳拾萬捌仟叁佰陸拾元整(小寫:72083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其違約(遲延付款)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計算方法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損失,違約損失從2014年12月25起計算至2016年9月25日止共計983941.14元,并支付從2016年9月26日起至7208360.00元混凝土款付清止的違約損失。3、本案所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就“呂梁金域國際花園項目”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給被告供應混凝土,并簽訂了《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合同約定了:混凝土供應部位、數量、時間、強度等按被告要求供應,供應價格分不同強度等級結算;并約定原告先給被告供應6000立方米混凝土,待甲方所建工程封頂后一個月內付清。剩余混凝土按月結算,每月月底結算至所供混凝土90%,剩余的10%待被告所建工程封頂后一個月內付清。原告嚴格按被告要求供應了混凝土,2016年3月23日,被告公司代表強盛等對工程用砼量和價款進行了結算,結算砼量為18871立方米,結算價為7208360.00元人民幣。但被告以種種借口不予付款。
被告山西建總、被告總承包部辯稱:1、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該是買賣合同,應該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關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合同按照雙方的約定應視為無效合同;3、依據合同及建筑法的相關規定,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質量糾紛呂梁中院正在審理中。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直三經理部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對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及其附表、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送達回證》、《金域國際花園項目用砼結算單》、視聽資料、翟劉鎖調查筆錄、楊世保調查筆錄、1864張送貨單、呂梁市中院的(2015)呂民一初字第55號調解書,因已形成證據鏈,并可相互佐證,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關于呂梁金域國際項目退場的情況說明》、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總承包部《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因原告未提供原件,本院無法核實真偽,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交的呂梁金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萬商砼混凝土款的的轉賬記錄和原告出具的收據,因被告未提供原件,本院無法核實真偽,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20日,被告山西建總與開發商呂梁金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被告山西建總承建了呂梁金域國際花園項目工程,由被告總承包部、被告直三經理部負責管理、組織施工等。
被告山西建總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告總承包部是辦理了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的國有經營單位,是被告山西建總的分支機構。被告直三經理部是被告總承包部的內設機構(未辦理營業執照)。
2014年4月,原告與被告直三經理部就“呂梁金域國際花園項目”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給被告供應混凝土,并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合同約定了:混凝土供應部位、數量、時間、強度等,供應價格分不同強度等級結算;并約定原告先給被告供應6000立方米混凝土,待被告所建工程封頂后一個月內付清。剩余混凝土按月結算,每月月底結算至所供混凝土90%,剩余的10%待被告所建工程封頂后一個月內付清。
庭審期間,被告對《商品混凝土合同》中加蓋的“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總承包部直屬第三經理部”公章與其提供的印樣的一致性申請本院進行鑒定。
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12月24日原告給被告提供1864車混凝土。2016年3月23日,原告與被告公司代表強盛、郭寶忠對工程用砼量和價款進行了結算,結算砼量為18871立方米,結算價為7208360.00元人民幣。
2015年11月23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呂民一初字第55號《民事調解書》,被告山西建總與開發商呂梁金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解除了雙方于2014年3月20日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現被告山西建總已退出呂梁金域國際花園項目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呂梁市鑫亨泰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208360元;
二、駁回原告呂梁市鑫亨泰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146元,由被告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喬偉
人民陪審員李衛娥
人民陪審員郝繼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張志芳
判決日期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