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錦秀與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唐勇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0105民初136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2-16
法院: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錦秀與被告林天涵、被告唐勇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經本院釋明,2019年9月2日,原告楊錦秀向本院遞交《申請書》,申請追加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生物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并申請追加陳云、陳斌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因原告楊錦秀的追加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本案案件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閩0105民初136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錦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啟東、陳鄭凡,被告博大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龍、許昇,被告唐勇、林天涵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檀嚇俤及第三人陳云、陳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錦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不予確認(2016)閩0111民初5473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21150000.00元破產債權和利息7614000.00元為破產債權;終止被告唐勇、林天涵作為申請人參與博大生物公司破產清算債權人資格。2.本案涉嫌虛假訴訟罪,請求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相關當事人和企業的刑事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185620.00元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楊錦秀為被告博大生物公司破產債權人,在參與博大生物公司破產財產分配過程中,發現有破產債權人與破產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2016)閩0111民初4861號及(2016)閩0111民初5473號《民事調解書》兩份,虛增破產債權達68319000.00元,嚴重損害所有破產的債權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博大生物公司辯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如果對債權登記表登記的他人債權有異議,應以債權人為被告,并未規定列債務人為被告。因此,債務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駁回原告對債務人的訴請。二、本案林天涵、唐勇向管理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系經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且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的規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管理人對本案申報的債權確認,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唐勇、林天涵共同辯稱,一、原告楊錦秀提起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的訴訟超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十五日,視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因此,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2019年6月5日,博大生物公司破產清算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議資料》核查債權中明確載明:債務人、債權人對管理人認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十五日內向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債務人逾期未向本院提起訴訟的,視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已超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十五日,視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破產程序系特別程序,應當嚴格根據期限規定,否則,破產案件將久拖不破。二、原告主張被告唐勇、林天涵終止參與博大生物公司破產清算債權人資格,缺乏法律依據,且程序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的規定,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后,重新確定債權。本案中,其一,被告唐勇、林天涵依據生效法律文書(2016)閩0111民初5473號《民事調解書》申報債權,管理人依法予以確認,程序合法,結論正確。其二,管理人若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文書確認債權錯誤等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也就是說,只有管理人認為生效文書確有錯誤由其申請撤銷;且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后,仍然需要重新審核確定債權,而不是原告可以直接申請終止。其三,在生效文書未經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前仍屬于生效文書,其法律效力與權威應當依法保護。因此,原告無權在本案中終止被告唐勇、林天涵的債權人資格,程序錯誤,且缺乏依據。綜上,被告唐勇、林天涵申報的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合法,亦經管理人依法審核確認,原告逾期提起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亦超出異議期間,視為對債權表無異議,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三人陳斌述稱:我們借錢有借有還,且用于公司運營,虛假不存在。
第三人陳云述稱:這兩筆款項都是用于公司運營,且經過法院調解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錦秀的起訴。
駁回起訴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本院預收的案件受理費185620.00元,應退還給原告楊錦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敏東
人民陪審員謝可安
人民陪審員林財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趙雅蘭
判決日期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