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與馬鞍山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504民初1853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軍與被告馬鞍山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重點處)、馬鞍山市市政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政處)、安徽馬鞍山雨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雨山開發區管委會)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立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華、朱超,被告重點處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斌,被告市政處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勁,被告雨山開發區管委會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春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立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重點處、市政處、雨山開發區管委會重點處、市政處、雨山開發區管委會共同賠償王立軍經濟損失427345.3元(醫療費111237.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天×30元/天=1530元、營養費226天×30元/天=6780元、護理費450元+226天×132.9元/天+20年×132.9元/天×50%=515570.4元、誤工費226天×144.7元/天=32702.2元、傷殘賠償金34393元/年×50%×20年=3439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3000元、鑒定費209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1523元/年×5年×50%÷2=26903.8元);2.請求判令重點處、市政處、雨山開發區管委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9日晚20時5分許,王立軍駕駛皖E×××××號摩托車沿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自北向南穿越通過霍里山大道南段斷頭路,在該道路與馬塘村村道之間具有安全隱患的通行區域內摔倒,造成王立軍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王立軍傷后先以“頸髓損傷伴四肢不全癱、左眉弓皮膚挫裂傷”就診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后于2018年6月22日,以“頸髓損傷伴不全癱、頸椎后縱韌帶骨化癥、頸椎間盤突出癥、尿路感染”就診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期間行“前路頸4椎體次全切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2018年7月3日,于馬鞍山市中心醫院以“頸脊髓損傷、不完全性截癱、前路頸4椎體次全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后、頸椎間盤突出癥”行康復治療。三次臨床治療出院后,再經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1、因交通事故致頸髓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四級以下)屬《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五級傷殘;2、王立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至鑒定前一日。3、王立軍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
經查明:王立軍騎行通過的霍里山大道南段修至沿河路斷頭,道路南段盡頭砌筑的起警示作用的矮墻及張貼的反光膜均已在事故發生前拆除。王立軍事故地點的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南段至馬塘村村道之間是由車輛碾壓形成坑洼不平泥濘濕滑的泥土鋪面。事發霍里山大道已于2015年8月竣工驗收,至事故發生時由被告重點局負責管理、養護。被告重點局作為作為霍里山大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市政處、雨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道路管理人均沒有對事發道路保障安全通行的警示設施等盡到必要的維護、管理責任,與王立軍未能發現并避免安全隱患導致事故摔倒受傷有著直接因果關系,因而應對侵權王立軍身體、健康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另,王立軍基于本起交通事故中已方過錯因素,請求重點處、市政處、雨山開發區管委會在王立軍1068363.3元經濟損失范圍內承擔427345.3元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為維護王立軍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王立軍當庭將訴訟請求中的誤工費變更為37635.8元(226天*166元/天=37635.8元),各項損失變更為1073296.88元,應賠償經濟損失變更為429318.8。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重點處、市政處、雨山開發區管委會共同賠償王立軍經濟損失429318.8元。
重點處辯稱:1.事故責任是王立軍醉酒駕駛,夜間行車未打開車燈導致,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當由自己承擔;2.事故與重點處無關。事故地點不在霍里山大道,在雨山經開區管委會范圍內。且車輛摔倒位置也不是道路連接點位置,連接點也不存在斷崖式下沉狀況,車輛正常行駛均不致摔倒,泥土區域的路況對行車安全是否存在影響與市政道路無關。現場勘查反映,眾多車輛途徑此路段,但未有其他事故發生;3.該路段實際已經成為周邊單位和群眾的通行道路,王立軍經常路過該路段,對此區域路況十分清楚,若正常行駛不致發生事故;4.重點處設置了矮墻和警示,由于雨山經開區管委會施工需要,車輛必須使用該路段,因而拆除了矮墻和警示設置。這屬于他人行為,若有相關責任也應由他人承擔;5.王立軍不符合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數額的條件。王立軍請求重點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應駁回對重點處的訴訟請求。
市政處辯稱:通過公安機關對案件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王立軍受傷損害的原因包含王立軍醉酒駕駛,車輛不合格及路況不佳。路況安全隱患的原因是道路盡頭可能曾經存在的提醒用的矮墻的拆除,且施工單位未盡到提示。這些原因均與市政處無關。市政處既非涉案地段施工主體也非涉案路段管理人。
王立軍受傷是因其犯罪行為所致,王立軍故意犯罪導致的后果,其損失應由其自身承擔。
王立軍的部分訴請過高且無法律與事實依據。殘疾賠償金的標準、誤工費、護理費的百分比、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費用依據不充分。
雨山經開區管委會辯稱:王立軍起訴雨山經開區管委會訴訟主體不適格。本案與雨山經開區管委會無關,雨山經開區管委會既非涉案路段的管理人,也非馬塘村道的管理人。霍里山大道西側已經征遷,但案涉土地管理人系馬鞍山國土資源管理局。本案霍里山大道南段矮墻及相關設施并非雨山經開區管委會拆除;代理人庭前前往案涉地點查看,霍里山大道機動車道左前方和聯通馬塘村道,該路段平整光滑,路面較多車輛與輪胎印記。在該道路行駛并無安全隱患。本案事發系王立軍醉酒駕駛機件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且當天下雨,王立軍車速過快。雨山經開區管委會庭前申請馬鞍山鑫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垚公司)參加本案訴訟,以便查明案涉地域是否因鑫垚公司車輛造成坑洼不平狀況。損失明細部分與重點處、市政處意見一致。綜上雨山經開區管委會與本案無關,請法院駁回其訴請。
經審理查明:依據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122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查明:1.鑫垚公司系霍里山大道西側建設用地施工方及周邊現場管護責任方,馬鞍山市雨山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山經開區公司)系霍里山大道(采石河路—沿河路)西側地塊所有人,馬鞍山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系霍里山大道(采石河路—沿河路)管理責任人;2.事故現場位于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南端至馬塘村村道之間處。霍里山大道該段呈南北走向,北起采石河路,往南規劃修至沿河路斷頭,雙向六條機動車道,中間由綠化帶隔離,瀝青鋪面,開闊平坦。馬塘村村道呈南北走向,為混合道路,水泥鋪面,與霍里山大道東側機動車道對接。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南端至馬塘村村道之間處為泥土鋪面,由車輛碾壓形成通行空間,坑洼不平,下雨后有泥濘。事發地點周圍無監控;3.2018年6月9日晚20時5分許,王立軍駕駛皖E×××××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自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南段與馬塘村村道之間具有安全隱患的通行區域處摔倒受傷;4.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王立軍事故發生時血液內乙醇含量進行檢驗鑒定,鑒定意見為王立軍血液內檢見乙醇成分,其濃度為141.0mg/100ml。馬鞍山嘉元機動車監測站對皖E×××××號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制定、燈光進行了檢驗鑒定,鑒定意見為制動合格;前照燈左外燈光中心照射亮度偏小;5.事故現場位于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南端至馬塘村村道之間處。霍里山大道(采石河路—沿河路)道路工程,于2014年4月12日由馬鞍山市重點局組織建設,施工單位為南京久大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完成竣工驗收,竣工時在南端砌筑矮墻、張貼反光膜,防止車輛駛出道路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發生時該矮墻已被拆除,具有安全隱患,拆除方不明;5.霍里山大道西側建設用地于2017年9月13日通過雨山經開區公司以協議的方式托付給鑫垚公司施工及管護,目前該工程尚未完工。鑫垚公司施工過程中,運輸車輛需經過矮墻所在處,使用事故現場周邊區域,通過碾壓形成實際通行空間,與霍里山大道南端斷頭處瀝青路面形成明顯落差起伏,坑洼不平。雨山經開區公司未為鑫垚公司在此施工提供安全暢通的車輛出入口,且在鑫垚公司運輸車輛造成霍里山大道西側機動車道南端至馬塘村村道之間坑洼不平地面后未進行監督與整改;6.該事故系王立軍醉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行駛至有安全隱患的通行區域發生。但因該具有安全隱患的通行區域形成原因無法查清,故該起道路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
2018年6月10日,王立軍受傷后因“頸髓損傷伴四肢不全癱、左眉弓皮膚挫裂傷”至馬鞍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天數12天,于2018年6月22日出院,并于當日以“頸髓損傷伴不全癱、頸椎后縱韌帶骨化癥、頸椎間盤突出癥”至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行“前路頸4椎體次全切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住院天數11天,于2018年7月3日出院,出院醫囑中建議轉至當地醫院,盡早行高壓氧治療及康復功能鍛煉,以促進神經功能恢復。2018年7月3日,王立軍以“頸脊髓損傷、不完全性截癱、前路頸4椎體次全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后、頸椎間盤突出癥”至馬鞍山市中心醫院入院治療,以“頸脊髓損傷、不完全性截癱、前路頸4椎體次全減壓植骨融合內固定術后、頸椎間盤突出癥”行康復治療,于2018年7月31日出院。
2018年7月3日,王立軍支付護理費450元。
王立軍經三次臨床治療出院后,委托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三期(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立軍因交通事故致頸髓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四級以下)屬《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五級傷殘;2、王立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至鑒定前一日為宜;3、王立軍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王立軍支付鑒定費2090元。
2019年2月20日,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南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南莊村委會)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王立軍具有瓦工技能,自1993年起外出從事瓦工工作至2018年6月交通事故發生。
2019年2月20日,南莊村委會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茲有我轄區王能全(34050519430507041X),配偶已去世,育有長子王立軍,次子王立保兩位子女。王能全年歲已高,喪失勞動能力,也無收入來源,長期依靠兩位兒子撫養。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醫療費票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單、出院小結、CT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情況說明》、《證明》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安徽馬鞍山雨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立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102416.62元;
二、駁回王立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安徽馬鞍山雨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855元,由王立軍負擔2931元,安徽馬鞍山雨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擔9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基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蔣麗芹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