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德禮、趙靖等與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191民初2658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德禮、趙靖與被告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場站公司)、被告成都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集團)、被告成都新南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南公司)、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七浦公司)、第三人四川以太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以太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川0191民初957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趙德禮、趙靖的起訴。原告趙德禮、趙靖對裁定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川01民終709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2016)川0191民初957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審理。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林旭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朱靈鋒、人民陪審員顏敏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趙德禮、趙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紹舜,被告場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政文、張龍剛,被告交投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南公司、被告金七浦公司、第三人以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德禮、趙靖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確認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于2015年7月24日已解除;2、確認趙德禮、趙靖與金七浦公司簽訂的《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于2015年7月24日已解除;3、判令解除趙德禮、趙靖與新南公司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4、判令場站公司退還購房款258210元,稅費9532元,利息35558.28元,以上共計333300.28元;5、判令交投集團對場站公司應退還的全部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0年場站公司投資建設火南項目并經綜合驗收合格。2013年交投集團在《華西都市報》特刊“商業成都之地產樣本(一)”將火南項目命名為“新南中心”進行廣告宣傳。因受廣告宣傳的吸引,2013年6月29日趙德禮、趙靖在場站公司售樓部根據銷售人員的介紹和指引,與場站公司簽訂《新南中心合同審批表》、《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趙德禮、趙靖購買場站公司開發的新南中心第65號房屋,總價258210元。《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第六條第2款、第3款約定:“乙方同意并認可,由甲方引入一家商業管理公司對該房屋所在商業項目進行統一的商業管理,并收取相應的商業管理費用,具體約定詳見商業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乙方同意并確認,該房屋所在商業項目由甲方委托商業管理公司統一規劃、統一經營管理、統一打造、統一營銷推廣”。另外,根據場站公司指定和安排,趙德禮、趙靖在與場站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同時,還與場站公司委托的商業管理公司新南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與金七浦公司簽訂了《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趙德禮、趙靖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稅費。由于場站公司沒有履行并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統一規劃、統一經營管理、統一打造、統一營銷推廣”的從給付義務,導致趙德禮、趙靖所購買的房屋不具有投入使用必須達到的前提條件,致使趙德禮、趙靖不能實現購買該房屋進行商業運營的根本目的,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目的全部落空。據此,趙德禮、趙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于2015年7月21日向場站公司公證郵寄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告知函”。同時,趙德禮、趙靖還委托律師于2015年7月24日在《華西都市報》以公告的形式發布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公告告知書”,通知場站公司、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自公告之日解除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解除與新南公司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解除與金七浦公司簽訂的《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交投集團作為場站公司的獨人股東,對場站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并損害趙德禮、趙靖利益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趙德禮、趙靖承擔責任。
場站公司辯稱,1、場站公司與趙德禮、趙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以后,已按協議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案涉房屋已實際交付,不具備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前提條件。2、場站公司交付的房屋系嚴格依照相關建設工程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經過相關法定部門驗收合格,不存在基礎及主體工程質量問題,不存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3、案涉房屋交付后,趙德禮、趙靖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與新南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并收取了相應收益,同時與金七浦公司簽訂《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實際行使了所有權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4、趙德禮、趙靖訴請的事實及理由均不構成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趙德禮、趙靖的訴訟請求。
交投集團辯稱,交投集團不是趙德禮、趙靖訴請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商鋪租賃合同》、《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的締約方,與趙德禮、趙靖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趙德禮、趙靖未就訴請交投集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提出事實與法律依據,要求交投集團承擔返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以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場站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成都高新區原桂溪鄉和平村2組、紅光村2組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2010年3月至2013年4月,場站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資質證書,并就火車南站交通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案涉工程2014年3月經消防驗收合格,2014年5月20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2014年5月29日進行了竣工驗收。
2013年2月6日,場站公司與新南公司簽訂《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商業裙樓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主要約定:新南公司整體購買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物業面積的70%,物業面積的30%由新南公司指定第三方拆零購買,新南公司負責拆零物業的營銷、代理招商和經營管理,無論新南公司能否尋找零購第三方購買拆零物業,新南公司均按期向場站公司付款;場站公司授權新南公司以場站公司名義對外拆零出售物業面積的30%并以場站公司名義對零購第三方進行代收款和催款工作,新南公司須以帶租約的銷售模式進行銷售,最終保障商場的統一經營管理權利;拆零物業的銷售總價不能超過6億元。
2013年6月21日,場站公司取得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用途為住宅、商業。
2013年6月21日,場站公司與新南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一》),主要約定:場站公司授權新南公司以場站公司的名義對外拆零出售20177.856平方米物業,具體區位以最終申報房管局方案為準;拆零物業及300個產權車位銷售價格預計5.95億元。
隨后,新南公司就拆零物業的營銷開展廣告宣傳,尋找拆零物業的購房人。新南公司制作的廣告宣傳冊中宣稱“作為投資商的成都新南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自持新南中心超過70%的物業,僅對外銷售30%,項目未來會引進10-20家主力店,提升項目品質和后期商業存活率”、“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租金收益穩定持續增長”、“三年養鋪基金、8%年投資回報率”,是“繼春熙路-鹽市口商圈后成都第二個百億商圈”。同時,宣傳冊載明-1樓的業態規劃包括品牌服飾、飾品、西式餐點、休閑廣場、數碼電訊、化妝護膚、個人用品、面包咖啡、美食廣場九種業態,并標識了各業態規劃的范圍,宣傳冊同時載明意向入駐品牌主力店包括屈臣氏、萬寧、巴菲盛宴、麥當勞等。
2013年6月29日,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本案有關的約定如下:趙德禮、趙靖一次性付款購買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一幢負一層65號房屋,用途為商業,建筑面積5.03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1.98平方米、單價51334元/平方米、總價258210元;場站公司應當在2014年2月15日前向趙德禮、趙靖交付商品房,商品房交付時應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以及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面積實測報告;趙德禮、趙靖同意委托場站公司代交專項維修基金、契稅、辦理房屋產權證、他項權證所需繳納的手續費、登記費、共有人登記費、書證費、契稅、印花稅等費用、辦理分戶國土使用證的辦證費用、其他辦理權證所需的稅費。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與本案有關的約定如下:趙德禮、趙靖同意并認可,由場站公司引入一家商業管理公司對該房屋所在商業項目進行統一的商業管理,并收取相應的商業管理費用,具體約定詳見商業管理公司與趙德禮、趙靖簽訂的《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趙德禮、趙靖同意并確認,該房屋所在商業項目由場站公司委托的商業管理公司統一規劃、統一經營管理、統一打造、統一營銷推廣;交付時的商品房為清水房,未進行物理隔離(僅以界址釘的方式以示房屋四至),商品房能否進行物理隔斷以及物理隔斷方式必須遵守物業公司或商業管理公司的統一規定、符合《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如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趙德禮、趙靖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的事由,場站公司自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趙德禮、趙靖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視為趙德禮、趙靖放棄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解除權,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場站公司給趙德禮、趙靖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發送《交房通知書》、《解除合同通知書》等)可用傳真、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專人手遞、在當地媒體報紙上發布公告等方式送達,……以掛號郵寄、特快專遞發出的,寄出后7日為送達日,以報紙公告發出的,公告發布當日為送達日……。
合同簽訂后,趙德禮、趙靖向場站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258210元,場站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趙德禮、趙靖出具房款收據。2014年2月,趙德禮、趙靖向場站公司支付代辦房屋所有權證費9532元。
當日,趙德禮、趙靖還與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分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與《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商業管理合同》)。
《商鋪租賃合同》主要約定:趙德禮、趙靖自愿委托新南公司對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以下簡稱新南中心)進行統一規劃、整體營運管理并自愿將商鋪出租給新南公司,新南公司自愿承租并可以自主經營、與他人聯營、對外招租等多種方式經營;租賃期限從交房之日起至負一樓商場整體開業后三年,若開發商實際交房日遲延的,則租賃期限相應順延,租賃期滿后新南公司具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內,新南公司按照月租金1721元的標準向趙德禮、趙靖支付租金(注:該金額系以購房款為基數、按照年利率8%計算得來),租金從交房次日開始計算,若因趙德禮、趙靖原因導致開發商拒絕交付房屋的,租金從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按季度支付,新南公司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季度稅后租金匯入新南公司為趙德禮、趙靖開設的賬戶;整個租賃期間,該商鋪實際產生的水、電、物業商管費等由新南公司負責繳納;合同生效后,新南公司有權對新南中心整個物業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招商、統一經營管理、統一營銷推廣,商鋪達到交付條件后由新南公司憑租賃合同代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新南公司交付房屋的行為視為趙德禮、趙靖向新南公司交付租賃商鋪;新南公司成為新南中心物業的首屆營運管理機構,負責對物業進行定位策劃、商業推廣、業態管理和營業管理并負責對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統一規劃利用、負責整體商業運營管理。
趙德禮、趙靖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2月6日收到以租金形式支付的39514.28元。此后,二人未再收到任何款項。
《商業管理合同》主要約定:由金七浦公司作為新南中心管理方對新南中心實行專業化、品牌化的整體運營和管理,趙德禮、趙靖同意并接受金七浦公司對新南中心的整體運營管理;金七浦公司對新南中心的整體運營管理期限為10年,從2014年2月15日交房之日起計算;趙德禮、趙靖應向金七浦公司交納物業商管費,從2014年2月15日起算,每月35元/平方米(已包含了物業服務費每月12元/平方米),物業商管費按季度交付,首期物業商管費于開發商交付物業之日支付,物業服務費調整的,物業商管費相應調整。
前述合同簽訂當日,趙德禮、趙靖還與新南公司簽訂了《新南中心合同審批表》,載明趙德禮、趙靖購買的65號商鋪建筑面積5.03平方米,表單價55197.81元/平方米、表總價277645元,享受7%的優惠后的簽約單價51334元/平方米、簽約總價258210元。表中還載明,趙德禮、趙靖購買的房屋存在返租,每月租金1721元。
2014年2月15日,場站公司、新南公司簽署《商品房交接完成確認書》,由新南公司代表負一層商鋪產權人對新南中心負一層2號商鋪至676號商鋪收房完畢。
2015年6月25日,新南中心項目部分業主代表與場站公司、交投集團、新南公司、市國資委、市房管局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召開新南中心業主協調會并形成會議記錄。當日,業主代表詢問場站公司、以太公司將何時開業。場站公司答復,作為項目開發商場站公司已經完成負一樓至五樓物業的銷售,場站公司并非商業部分的業主,也不是新南中心商業運營方,并無負責物業運營的義務,無法對業主購買物業的運營問題進行實質性回答,對于開業問題業主可根據與新南公司、以太公司簽訂的《商業管理協議》等約定,要求新南公司或以太公司履行相應運營義務。
2015年7月20日,趙德禮、趙靖向場站公司公證郵寄《解除的告知函》,載明:貴公司從2014年2月15日交房至今沒有對新南中心進行統一規劃、經營管理、統一打造、營銷推廣,在2015年6月25日召開的新南中心業主協調會上貴公司又明確拒絕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和合同約定義務,使我方不能達到購買房屋目的,因此我方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貴司,在貴司收到本函之日,我方與貴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解除。此次郵寄投遞結果不明。
2015年7月24日,四川泓森律師事務所接受趙德禮、趙靖的委托,在《華西都市報》以登載公告的形式代趙德禮、趙靖發布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公告告知書》,載明:從2014年2月15日交房至今,場站公司沒有對新南中心進行統一規劃、經營管理、統一打造、營銷推廣,新南公司沒有對新南中心進行整體運營管理,金七浦公司沒有對新南中心進行統一規劃招商、統一經營管理和營銷推廣,在2015年6月25日召開的新南中心業主協調會上,場站公司、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拒絕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和合同約定義務,使購房人不能達到購買房屋目的,因此我方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發布解除合同的公告,從公告之日起,解除與場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解除與新南公司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解除與金七浦公司簽訂的《商業管理合同》。
另查明,根據成都精典房屋測繪有限公司2013年9月23日對案涉項目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新南中心負一樓商業建筑面積為17206.33平方米,被拆零為675個室內產權式商鋪銷售給662戶購房人,最大套內使用面積為26.76平方米、最小套內使用面積1.8平方米。截止本案法庭辯論終結之日,案涉房屋為清水房,未進行過裝修及經營。趙德禮、趙靖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再查明,2014年4月2日、2014年8月30日,場站公司與新南公司在已簽訂《合作協議》、《補充協議一》基礎上,分別簽訂《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商業裙樓補充協議(二)》(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二》)、《關于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商業裙樓項目補充協議三》(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三》),對新南公司的付款期限、違約責任進行了補充約定。《補充協議三》簽訂后,新南公司因資金緊張無法在約定時間內付清房款,故尋找到第三方以太公司將其與場站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中的權利義務進行整體轉讓。
2014年12月29日,場站公司、新南公司和以太公司三方簽訂《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主要約定:以太公司自愿概括繼承新南公司與場站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及后續補充協議項下的新南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以太公司概括受讓《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一》、《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項下新南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新南公司不再作為《合作協議》及后續補充協議的一方當事人,除了繼續處理遺留問題(詳見特別約定條款)外,以太公司繼續履行《合作協議》及后續補充協議項下新南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2014年12月,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和以太公司三方簽訂《權利義務轉讓協議》,主要約定:以太公司自愿概括承擔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與新南中心-1樓拆零銷售商鋪業主簽訂《商鋪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按照約定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按季應向業主支付的租金由以太公司支付;以太公司自愿概括承擔金七浦公司與新南中心-1樓拆零銷售商鋪業主簽訂《商業管理合同》項下金七浦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協議生效后,由以太公司負責在《商業管理合同》期限內對新南中心進行統一運營管理。
庭審中,趙德禮、趙靖認為場站公司、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轉讓相關權利義務未通知業主,兩份權利義務轉讓協議對其沒有約束力。
還查明,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9日成立,注冊資本5億元,公司成立時的股東為成都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場站公司的股東由成都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成都交投善成實業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成高國用(2010)第×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字第5101072011392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CGGJ(2012)_J00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高新公消驗[2014]第0031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驗字第510107201459034號《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商業裙樓合作協議》、《的補充協議》、《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項目商業裙樓合作協議補充協議(二)》、《關于火車南站樞紐城市綜合體商業裙樓項目補充協議三》、《權利義務轉讓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商鋪租賃合同》、《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新南中心合同審批表》、房款及稅費支付憑證、廣告宣傳冊、新南中心業主協調會議記錄、(2015)川律公證內民字第49709號《公證書》、華西都市報2015年7月24日登載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公告告知書》、面積實測報告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已于2015年7月24日解除。
(一)趙德禮、趙靖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一系列合同后,按約向場站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履行了購房人的合同義務。但場站公司自2014年交房至今長達5年的時間內,未按約定對案涉房屋所在商業項目進行統一規劃、經營管理、統一打造、營銷推廣,案涉房屋至今不具備商業物業的基本用途和經營條件,不符合場站公司在合同中承諾的商業物業的狀態,不能滿足趙德禮、趙靖購買商業物業應當實現的經濟效益和合同目的,同時趙德禮、趙靖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場站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趙德禮、趙靖作為合同守約方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
(二)趙德禮、趙靖是否在約定時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根據趙德禮、趙靖與場站公司對解除權行使期間的約定,二人應當在知道其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三十日內行使解除權。本案經查明,2015年6月25日場站公司在新南中心業主協調會上表示其無物業運營的義務,表達了將不會對案涉商鋪進行統一打造的意思。自此,趙德禮、趙靖清楚知曉場站公司明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二人在2015年7月24日即合同約定的三十日內向場站公司發出了解除合同告知書,因此趙德禮、趙靖行使法定解除權未超過解除權行使期間。
(三)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趙德禮、趙靖主張其在《華西都市報》發布解除合同公告告知書當日為合同解除之日。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華西都市報》是本地極有影響力的主流宣傳媒體,具有發行量大、覆蓋面廣、傳播影響力強的特點,其次,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解除可以通過在本地媒體發布公告的形式進行,因此趙德禮、趙靖在媒體登報公告解除雙方的協議并無不當,媒體登載解除公告之日即2015年7月24日,應當視為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之日。
二、《商鋪租賃合同》、《商業管理合同》是否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一并解除。
本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商鋪租賃合同》、《商業管理合同》雖然從形式上分別簽訂、相互獨立,但前述合同系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依序同步簽訂,合同內容互為條件、相互關聯,數份合同之間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各方當事人通過數份聯立的合同,旨在共同實現開發商完成樓盤銷售、購房人購房并依托開發商整體商業打造,實現房屋最終價值的合同目的。因此,數份合同因互為條件、相互依存而無法單獨履行,系聯立合同,應當一并履行或一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解除后,《商鋪租賃合同》、《商業管理合同》已徹底喪失單獨繼續履行的基礎和條件,應當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一并解除。
三、租金的性質及場站公司返還購房款時是否應當扣除。
本院認為,租金是因租賃物的使用而產生的經濟收益。本案所涉房屋自交房之日起至今既沒有呈現出租物業當有的形態和基礎條件,也沒有因物業的實際租賃使用而產生任何經濟效益,趙德禮、趙靖以租金之名收取的39514.28元,并非物業實際租賃所得,而是新南公司代場站公司收取房款后,在未實際出租物業的情況下,以租金之名支付給二人的費用,實質是房款退還的一部分,實際也是新南公司為完成物業銷售,采取的營銷方式和手段。因此,當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場站公司在返還趙德禮、趙靖購房款時當應扣除該項費用。
四、關于場站公司應退還趙德禮、趙靖購房款的金額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趙德禮、趙靖支付房款258210元,以租金之名收取退還的房款39514.28元,還有218695.72元場站公司未退還,就該部分剩余房款場站公司應當全額退還。同時,場站公司還應承擔該筆費用的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的計算標準為:以218695.7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5年7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退清之日止。趙德禮、趙靖在本案中主張利息35558.28元未超過本院按前述標準計算的金額,本院予以認可。趙德禮、趙靖因購房還向場站公司支付房屋所有權證代辦費9532元,場站公司應當一并予以退還。
五、交投集團是否應與場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一、原告趙德禮、趙靖2013年6月29日與被告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與被告成都新南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與被告成都金七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新南中心商業管理合同》于2015年7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原告趙德禮、趙靖購房款218695.72元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35558.28元;
三、被告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原告趙德禮、趙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代收費用9532元;
四、駁回原告趙德禮、趙靖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成都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旭
人民陪審員朱靈鋒
人民陪審員顏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煉石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