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12民初2355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盛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馬公司)、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以下簡稱羅洞林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漢馬公司向吉盛公司支付貨款1084639元和滯納金(以1084639元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自2017年11月30日起計算至漢馬公司清償之日止);2.判令羅洞林場就漢馬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吉盛公司常年為漢馬公司供貨,與漢馬公司簽訂多份《產品購銷合同》,并有定期向漢馬公司催款的交易習慣,2017年11月30日,吉盛公司向漢馬公司發出催款函,漢馬公司確認,截至2017年11月30日,尚欠吉盛公司應收賬款1084639.00元,此后吉盛公司多次催收未果。2017年11月份,吉盛公司與羅洞林場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羅洞林場就漢馬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間的債務,在1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中,吉盛公司對漢馬公司享有的債權均產生自上述期限之內,現漢馬公司以其行為明確拒絕履行債務且明顯缺乏償還能力,故應當由羅洞林場就漢馬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吉盛公司認為,漢馬公司未按約付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并已給吉盛公司造成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吉盛公司有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按雙方所簽《產品購銷合同》第八條向吉盛公司支付滯納金,并由羅洞林場按《最高額擔保合同》的約定,就漢馬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漢馬公司、羅洞林場均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漢馬公司、羅洞林場均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吉盛公司的證據進行了審查并認定事實如下:吉盛公司與漢馬公司于2016、2017年簽訂了多份《產品購銷合同》,多份合同除第一條有關產品的信息不一樣,其他內容均相同。合同第八條約定,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吉盛公司發貨前付款,漢馬公司若不能按時支付貨款,超過付款日期每日需支付貨款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2017年11月30日,吉盛公司向漢馬公司發出了一份《催款函》,內容為:“經我公司財務、業務核對,截止2017年11月30日貴公司尚欠我司應收賬款1084639元,(大寫:人民幣壹佰零捌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整),貴公司尚欠我司預付款:2213315.00元(大寫:人民幣貳佰貳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共計3297954元(大寫:人民幣叁佰貳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整),按照與貴公司的有關合同協議的約定,貴公司所欠的上述款項,已超信用期365天以上,請貴公司核對以上款項并回傳此函確認,如無異議,請盡快將所欠款項支付至我司賬戶。”該函附有吉盛公司的收款賬戶信息。漢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飛旺分別在《催款函》下方“數據無誤”一欄蓋章和簽名確認,并注明“按實際對單為準”。
2017年11月份,吉盛公司與羅洞林場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羅洞林場為漢馬公司提供最高額度1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被保證的主債權是吉盛公司(債權人)與漢馬公司(債務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因合同賒銷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另查明,羅洞林場是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胡飛旺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84639元和滯納金(以1084639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7年11月30日開始計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在1000萬元的范圍內對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61.75元,由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和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共同負擔。(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付了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桂江
人民陪審員王麗云
人民陪審員譚國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陳丹娜
書記員謝思琪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