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玉昌盛科技有限公司與海南牛路嶺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瓊民申1784號
判決日期:2019-12-12
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金玉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金玉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海南牛路嶺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牛路嶺公司)、原審第三人昌江華盛節能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江華盛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瓊97民終69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金玉公司申請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原二審判決;2.改判支持北京金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原二審判決查明,2015年1月25日,昌江華盛公司與海南牛路嶺公司簽訂《昌江華盛節能服務有限公司三線、四線余熱發電系統節能增效改造工程試安裝合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而北京金玉公司與海南牛路嶺公司于同日簽訂的《昌江華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三線、四線余熱發電系統節能增效改造工程試安裝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北京金玉公司與海南牛路嶺公司之間存在合法的承攬合同關系。從上述事實可知,北京金玉公司與海南牛路嶺公司之間建立起承攬合同法律關系,昌江華盛公司并不是該合同的相對方,原二審判決將北京金玉公司與海南牛路嶺公司、昌江華盛公司之間的關系定義為一個三方合同的關系,并以(2018)瓊97民終1377號民事判決結果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并認定“海南牛路嶺公司與北京金玉公司實為利益共同體”明顯錯誤。這就如同某房產中介公司采用先低價購入房屋后,再尋找買房者,找到買房者后,高價賣出,從中賺取巨額差價,此時中介公司應承擔兩份合同的主體責任,該案買房者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中介公司敗訴,理由是兩個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標的各不相同,應根據各自的證據鏈單獨審理。本案中昌江華盛公司一直獨立進行業務處理,并未與北京金玉公司發生業務關系,也說明了昌江華盛公司認定其在法律關系上只與海南牛路嶺公司存在承攬合同關系。二、原二審判決認定北京金玉公司沒有交付合格承攬工程的事實錯誤。海南牛路嶺公司與北京金玉公司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北京金玉公司向海南牛路嶺公司請求支付款項,有合同原件、有驗收報告原件,上述材料雙方均蓋章確認,海南牛路嶺公司也從未向北京金玉公司發出過質量不合格的文件、函件,北京金玉公司也是直到庭審時才知道,鍋爐節能設備被破壞性拆除。基本的事實是:北京金玉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如期完成了涉案合同約定的安裝工程,雙方還簽訂了《節能增效報告》,同時北京金玉公司還依約移交了相關設備和資料,完成了合同項下所有的義務,海南牛路嶺公司應依約向北京金玉公司支付價款,至于昌江華盛公司惡意破壞節能設備、造成節能效果無法繼續監測的行為不能阻卻北京金玉公司向海南牛路嶺公司主張權利。(2018)瓊97民終1377號判決查明“海南牛路嶺公司作為承攬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實驗期屆滿后向昌江華盛公司再次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但海南牛路嶺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義務”,海南牛路嶺公司已于2018年12月6日從北京金玉公司取得了三線、四線鍋爐節能增效設備使用權和所有權及相關技術資料,海南牛路嶺公司的履約過失或者履約不作為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不能因此轉嫁至北京金玉公司并且阻止其行使權利。此外,在原一、二審庭審中,海南牛路嶺公司未提交涉案項目驗收報告原件又否認涉案項目驗收合格,北京金玉公司多次提醒法官要求其提交2015年9月2日的節能增效報告、2015年12月6日三線、四線節能增效報告,海南牛路嶺公司稱證據丟失無法提供,依據合同相對性,北京金玉公司只能提供由海南牛路嶺公司蓋章確認的節能增效報告,若海南牛路嶺公司無法提供上述與昌江華盛公司的節能報告,應承擔舉證不利或惡意訴訟的后果。三、原二審判決關于發票退還的判項無法成就。原二審判決認定:海南牛路嶺公司應將該發票原件退還給北京金玉公司,因該發票未使用,北京金玉公司可根據相關的稅務政策對該發票進行處理。同時,從海南牛路嶺公司應付價款中扣除了該181720元的稅款。上述判決內容不符合事實,該發票已于2015年9月使用,北京金玉公司和海南牛路嶺公司已經按照相關規定于2015年9月完成稅收清繳、成本沖抵工作,現無法完成退票、退稅等工作,所以該項判決內容無法成就,且上述發票退還的內容未寫進判項,造成無法實際執行。四、原一、二審程序違法。1.原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在沒有重新開庭審理、沒有重新組織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徑行作出了(2018)瓊9026民初2號民事判決。2.海南牛路嶺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不合法。原一、二審庭審中,海南牛路嶺公司的代理人陶紅玉、潘家豪作為公司職員代理海南牛路嶺公司參加訴訟,但并未提交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海南牛路嶺公司答辯稱:一、原二審判決沒有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1.原二審判決判令海南牛路嶺公司向北京金玉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未判令昌江華盛公司直接向北京金玉公司支付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2.海南牛路嶺公司、北京金玉公司、昌江華盛公司之間是名義承攬人、實際承攬人和業主之間的關系,海南牛路嶺公司與北京金玉公司之間的合同中也明確了海南牛路嶺公司向北京金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是昌江華盛公司向海南牛路嶺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昌江華盛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業主與發包人,因此涉案合同是否合格、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以及工程款的具體數額均與昌江華盛公司有利害關系,原審將昌江華盛公司列為本案第三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已經生效的(2017)瓊97民終1364號民事裁定也認定了這一事實,并非原二審判決直接追加和認定。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2015年12月28日,昌江華盛公司與海南牛路嶺公司各自采集數據對比,北京金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永超也在該周期對比表中簽名,確認該數據的真實性,證明涉案工程不合格,原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不合格正確,上述事實也為已經生效的(2018)瓊97民終1377號民事判決確認,無需再舉證。三、關于發票的處理。海南牛路嶺公司開具的發票并未入賬,也沒有完成稅收清收等手續,北京金玉公司完全可以依照稅務政策進行處理,包括開紅字發票沖掉該發票,并非無法成就。四、原二審判決并未違反法定程序。原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中止審理,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復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本身就是恢復審理的形式,也并沒有法律規定必須要重新開庭,綜上,原一、二審判決并未違反法定程序,北京金玉公司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
原審第三人昌江華盛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涉案承攬工程是否合格的問題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金玉昌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錢志勇
審判員詹潤紅
審判員朱潤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黃麗
書記員符玉影
判決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