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隆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與重慶駿倫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9民初3113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隆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源公司)與被告重慶駿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倫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隆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遠文、被告重慶駿倫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昭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慶隆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修理費11730元,并以1173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初,被告的駕駛員聶慶軍駕駛牌照為渝DXXXX4的重型自卸車前往原告處修理。據駕駛員所述,該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需要及時修復。接單后原告及時進行了維修,時間共計7天,產生了費用為11730元。2017年12月8日,保險公司也對該次修理進行了定損,金額同前。修理結束后,原告與被告對修理費的問題進行約定,即由保險公司向被告支付相應費用后,再由被告支付給原告。2018年1月26日,原告出具了發票兩張并將其送達給被告,被告以此向保險公司索賠。2018年6月21日,保險公司支付了被告12765.40元,包含了上述修理費。但被告在收到該筆費用后,未向原告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履行支付修理費的義務。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重慶駿倫物流有限公司未辯稱,1、渝DXXXX4車輛屬于掛靠我公司的車輛,實際車主為聶慶軍和黎玉芳。雙方簽訂有車輛掛靠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渝DXXXX4的車輛維修時車主與原告之間的合同關系,與我公司無關,且我公司也不知情。2、經我公司與車主聶慶軍、黎玉芳溝通后了解到,原告所訴維修費為車主掛靠其他公司車輛(渝GXXXX6非我公司車輛)維修費用,不屬于渝DXXXX4車輛的維修費用。3、我司與原告并無關于渝DXXXX4的維修合同或維修協議。4、渝DXXXX4因事故產生的保險賠付,在保險公司打款給我司后,我公司已如數支付給車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初,聶慶軍駕駛車牌號為渝DXXXX4重型自卸貨車到原告隆源公司進行維修,原告接單后對該車輛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用11730元。2018年1月26日,原告開具了兩張渝DXXXX4車輛維修費用發票,兩張發票金額合計11730元。
另查明,渝DXXXX4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權利人為被告駿倫公司。2018年2月13日,黎玉芳(乙方)與被告駿倫公司(甲方)簽訂《營運車輛掛靠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提供乙方經營所需的證照手續(行駛證、購置本、營運證、保險卡)、代為乙方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善后處理和保險理賠服務。車輛所有權歸屬乙方(如乙方是向公司借款購車的待還清公司購車借款后),車輛報廢后殘值歸乙方所有,車牌、證照歸退甲方。乙方每月25日至30日向甲方交納次月營運服務費50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自理全部營運成本,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承擔一切經營風險。如果要以甲方名義對外經營,應當另行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并同時向投保公司報案。保護好現場,救助傷員,如實、準確提供事故情況,由甲方協助乙方處理事故,結案后,為乙方代理索賠事宜……。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8年6月21日,保險公司向被告駿倫公司支付渝DXXXX4重型自卸貨車保險理賠款12785.4元。2018年6月25日,黎玉芳向被告駿倫公司出具《收條》,載明“收到4月4日渝DXXXX4保險賠款39636.6大寫叁萬玖陸佰叁拾陸元陸角整。收到6月21日渝DXXXX4保險賠款12785.4大寫壹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肆角。收款人:黎玉芳。”
還查明,聶慶軍于2018年4月22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11000元。2018年4月24日,聶慶軍再次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9000元。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的《結算單》載明的客戶名稱為聶慶軍,車牌號為渝DXXXX4。原告陳述聶慶軍支付的20000元系聶慶軍的另一車輛在原告處維修產生的維修費,而非本案所涉車輛的維修費。被告駿倫公司陳述聶慶軍與黎玉芳系夫妻關系,并提交了其公司工作人員與聶慶軍的電話錄音、微信聊天截屏,擬證明聶慶軍已將本案所涉車輛的維修費支付給原告。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結算單、發票,被告提交的營運車輛掛靠服務合同、收條、微信轉賬截屏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依法質證核實,具有證明效力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隆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6元(原告已交納),由原告重慶隆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劉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李瓏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