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寶飲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0828執1222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岳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人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安徽中寶飲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貨款700000元及利息;2、負擔受理費13600元、執行費9400元。
執行過程中,一、已向被執行人安徽中寶飲品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報告財產。二、經查控,被執行人安徽中寶飲品有限公司名下無不動產、車輛、證券、保險、民政、公積金等財產線索;有銀行賬戶,無存款可供執行。三、本案申請執行人稱安徽中寶飲品有限公司系正常營業,經實地核查及當地管委會了解,被執行人已歇業,在公司住所地未查找到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亦無相關工作人員,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東林系福建人,通過電話及微信取得聯系,其稱公司早已歇業,經傳喚至今未到庭。四、被執行人未申報財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名單。五、在執行過程中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項清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本案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萍
審判員芮澤青
審判員祝升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丹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