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榮與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04民初12636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春榮訴被告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麗娟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吳曉晶、吳慧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春榮、被告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春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將我的倉房主墻的漏點維修好;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購買10樓4單元地下11門倉房,建筑面積5.34平方米,價款7481元。2012年開始樓體主管道下水管漏水,物業連修三年,一直沒有修好。現在物業說倉房質量歸開發商管,并以此為由,再不給維修。現倉房漏水導致水流到門外,由于長時間浸泡,門已開始腐爛。現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辯稱: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40條的規定,原告的倉房漏水等防水工程的保修期為五年,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0號樓竣工時間為2007年7月14日,到2012年7月14日保修期結束。我開發公司沒有維修義務。原告于2018年訴至法院,我院作出(2018)遼0104民初93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中地公司應對房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并對原告倉房漏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判決被告中地海公司賠償原告楊春榮財產損失1500元。該案已執結完畢。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倉房買賣協議、民事判決書、照片證據,被告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書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9年1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中地名都地下倉房買賣協議》,原告購買了被告開發建設的中地名都小區10樓4單元地下11門,建筑面積5.34平方米倉房的使用權。自2012年開始,原告地下倉房中下水主管道通往樓外下水井的橫管周圍墻壁往倉房內滲水。小區物業公司曾進行維修,但未解決問題。原告曾于2018年到我院起訴被告及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要求賠償其因滲水而造成的倉房內財產損失,我院審理后做出(2018)遼0104民初932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500元。但倉房滲水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遼寧中地海外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原告楊春榮占有使用的中地名都小區10樓4單元地下11門倉房的滲水問題予以維修;
二、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石麗娟
審判員吳曉晶
審判員吳慧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蘭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