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凱與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5民初54662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凱與被告黃丙付、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佳利達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劉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黃丙付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劉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愷、被告佳利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彬、被告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智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50829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誤工費19840元、營養費4800元、護理費84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電動車維修費1700元、手機修理費6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36元、鑒定費6750元、殘疾賠償金326563.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先賠付)、律師代理費6000元。上述損失要求被告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其次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再行賠付,超出及不屬于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佳利達公司全額賠償。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4日,原告與被告佳利達公司的駕駛員黃丙付發生兩車相撞事故,致原告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黃丙付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傷后在醫院接受治療。被告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系黃丙付所駕駛機動車輛的保險人。原告傷愈后,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被告佳利達公司辯稱,黃丙付系其員工,在履職過程中發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故相關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對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原告主張的相關賠償費用由法院依法處理,由被告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依法賠付。原告主張律師代理費過高,故其不同意賠付。
被告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及涉案機動車的投保情況均無異議。對原告的三處傷殘等級,僅認可其中一處XXX傷殘,其余兩處XXX傷殘不予認可。對于原告提出的各項損失,除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電動車維修費無異議外,其余各項損失均持異議,由法院依法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8時15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芙蓉花路處,駕駛蘇BBXXXX重型廂式貨車行駛的黃丙付與在該處騎電動自行車行駛的原告發生兩車相撞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本次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責任認定,黃丙付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傷后在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等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2019年5月16日,原告傷情(肢體)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評定,鑒定意見為:“1、劉凱因交通事故所致頭面部挫裂創,左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鎖骨骨折等,目前遺留面部瘢痕形成長20厘米以上(未達30厘米)、左肩關節活動功能喪失達25%以上(未達50%),分別構成XXX傷殘、XXX傷殘。2、劉凱傷后可予以休息180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3、需遵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賠償時應酌情考慮該后續治療費。”
2019年5月28日,原告傷情(精神)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評定,鑒定意見為:“劉凱因交通事故致傷,造成少量蛛網膜下腔出血,經治療,目前遺留器質性精神障礙(腦外傷后綜合征),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已構成XXX傷殘。”
原告為上述兩次鑒定支出鑒定費6750元。2019年7月1日,原告訴來本院,請求判如所請。原告為訴訟聘請律師,支出律師代理費6000元。
又查明,原告為非農業家庭人口。黃丙付系被告佳利達公司工作人員,事故發生時系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
再查明,蘇BBXXXX重型廂式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佳利達公司,該車在被告人壽保險無錫支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的承保險別中含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賠償限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審理中,被告佳利達公司提出,其在事發后已給付原告賠償款10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多退少補。原告對此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單、鑒定意見書、病史材料、醫療費發票、鑒定費發票、律師費發票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劉凱12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劉凱409504.26元;
三、原告劉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4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34元(原告劉凱已預交),減半收取計4667元,由原告劉凱負擔735.50元,由被告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931.50元,被告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石媛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