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與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滬73民初715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組織庭前會議,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博然,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輝、謝昕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幣種相同)。事實與理由:原告是一家集養老機構的設計、設備配置、融資租賃、老年產品的銷售及相關服務于一體的養老設施配置整體解決方案的專業機構。2013年12月26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坐椅(低靠背)”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4年8月2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4。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該專利產品在市場很暢銷,適用于餐椅或休閑椅,設計要點在于所附視圖表達的形狀??勘澈竺嬖O置有橫向扶手,后椅腳下端設置有滑輪,便于老人移動,最能表明本外觀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設計1立體圖。近期,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大量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2016年6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被告位于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的展示區域對被告展示的被控侵權產品及展區進行拍照并經公證證據保全。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區別明顯,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侵權。2、被告就被控侵權產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并被授予專利權,依法應受保護。3、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現有設計,且涉案專利在申請日前已被公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及質證。原告提供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收費收據、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2017)滬浦證經字第1828號公證書、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憑證等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認定以下事實:
2013年12月26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坐椅(低靠背)”,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4的外觀設計專利,2014年8月27日獲得授權。該專利目前有效。該專利簡要說明記載: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所附視圖表達的形狀。靠背后面設置有橫向扶手,后椅腳下端設置有滑輪,便于老人移動。庭審中,原告明確其主張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是設計1。設計1圖片顯示專利產品為扶手靠背椅,扶手呈階梯狀圓角流線設計,由連接靠背一端的外側直接延伸至兩前椅腳;靠背向后弧形彎曲,頂端部向后延伸形成橫向扶手,靠背墊矩形設計,貼靠椅架,與正方形椅墊分離形成鏤空,鏤空部分約為靠背墊面積三分之一;后椅腿從靠背外側頂部延伸至下方,采用弧度流線設計,端部后方有滑輪,前椅腿呈略向前傾斜的直線設計。
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017年6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浦東公證處公證員和工作人員監督下至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內W5展廳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展示區域(“第十二屆中國國際養老、輔具及康復醫療博覽會”W5C64展區)進行拍照并取得“保利和品”宣傳頁和“保利和品”宣傳冊。上海市浦東公證處據此作出(2017)滬浦證經字第1828號公證書。庭審中,原告明確公證書附件一展會現場照片所附的產品為本案被控侵權產品1、附件三宣傳冊“HP-JJ-Y003”型號產品為本案被控侵權產品2。
被控侵權產品1為扶手靠背椅,扶手呈階梯狀圓角流線設計,由連接靠背一端外側延伸至兩前椅腳;椅背向后彎曲;后椅腿從靠背外側延伸至下方,有弧度流線設計;前椅腿直線線條設計,下端部連接有滑輪;靠背墊近正方形,嵌入椅架,上端中部有挖空拉手設計,椅座墊接近正方形,與靠背墊銜接。
被控侵權產品2與被控侵權產品1整體形狀相同,區別在于靠背墊與椅座墊有鏤空設計。
經比對公證書所附被控侵權產品1照片與原告專利設計,原告認為,兩者扶手形狀、椅腳、靠背、椅座墊形狀均相同,區別在于被控侵權產品靠背上部有鏤空抓手、靠背與椅座墊相連、前椅腳有滑輪,上述區別并非顯著區別,且抓手、滑輪是由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應不予考慮,故主張兩者近似。被告認為,除原告所述的區別外,還有以下區別:1、專利靠背邊框呈彎曲弧形,頂部向后外側延伸有橫向扶手,被控侵權產品1靠背邊框兩側是平直,頂部沒有向后外側延伸形成橫向扶手;2、專利靠背凸出于靠背邊框,被控侵權產品1靠背嵌入靠背邊框,頂部正中有鏤空抓手設計;3、專利滑輪設于后輪椅腳外側,被控侵權產品1滑輪設置在前椅腳底部,且滑輪形狀不同。上述區別屬于對整體視覺效果有影響的實質性差異,故兩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2與原告專利,原告認為兩者僅在靠背上部的鏤空抓手、前后椅腳滑輪方面存在區別,這些區別屬于功能性特征,應不予考慮,而且也屬于細微差別,不足以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故兩者近似。被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2除靠背與椅座墊不銜接,其他比對意見同被控侵權產品1的比對意見。
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費30000元,公證費5000元以及住宿、交通等差旅費若干。
原告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新聞媒體報道、勞動合同、新員工錄用協議書、順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484號仲裁裁決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被告提供的申請日期為2015年12月23日的ZLXXXXXXXXXXXX.0號“椅子(適老F-06)”外觀設計專利,因申請日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后,故與本案沒有關聯,本院均不予采納。
被告為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提供如下證據:
1、封面左上角載有“IRIS”圖文標識、封底右下角載有“平成23年9月發行”字樣的產品宣傳冊。
2、(2018)粵江蓬江第000482號公證書,公證內容為2018年3月7日登陸日本IRISCHITOSE公司官網(www.irischitose.co.jp)顯示頁面的截屏。被告述稱,該網站上有公司簡介及營業網點信息,證據1宣傳冊封底記載的網點信息在該網站的網點信息中都有。
3、(2018)粵江蓬江第000481號公證書,公證內容為登陸郵箱polyhepin@163.com,其中有與郵箱satoru_shimizu@irischitose.co.jp于2018年3月2日至5日的往來郵件。被告述稱被告公司員工通過polyhepin@163.com郵箱與日本IRISCHITOSE公司員工以購買產品詢價為由進行郵件聯系,并將原告專利圖片郵件發給對方,詢問該圖片產品的開始生產時間,對方答復稱2012年。
原告質證認為,證據1系非公開出版物,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2憑其中部分銷售網點信息與宣傳冊中網點信息一致無法證明證據1的真實性。證據3郵件發送雙方的身份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原告據此對三項證據均不認可。本院認為,證據1宣傳冊來源不明,證據2缺乏證明力,證據3的郵件相對方身份不明,且即使是日本公司人員,其對相關產品的生產時間自述亦缺乏證明力。因此,該三項證據不能證明宣傳冊是現有設計,本院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由原告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鳳玉
代理審判員馮彥霄
人民陪審員吳惠麗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沈曉玲
判決日期
2019-12-10